人民網鄭州11月30日電(尚明楨)11月29日,河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鄭州市賈魯河保護條例》,《條例》從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賈魯河貫穿市區,是鄭州市的「母親河」,在促進全市水生態文明建設中具有獨特地位。《條例》規定,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禁止有以下行為:傾倒、拋撒垃圾、渣土或者其他廢棄物,排放汙染物;捕撈水生動物,或者在禁止區域遊泳、垂釣、野炊、燒烤;擅自堆放物料;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種植農作物或者畜禽飼養、放養,水產養殖;擅自取土、取水、排水、阻水;擅自乘用木筏、橡皮艇等浮動設施進入水域;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保護管理區內,不得擅自新建、改建工程項目。在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除依法可以設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汙口外,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設置入河排汙口。
《條例》規定,在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從事餐飲、住宿、休閒、遊樂、文化、體育等經營活動,應當符合賈魯河綜合規劃。
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哪些車輛可通行?《條例》規定,開著私家車到賈魯河周邊遊玩,不可隨意停放。除執行公務的車輛、消防救援車、急救醫療車、防汛防洪搶險車、工程維護及救險車外,禁止其他機動車在賈魯河堤頂道路和遊園道路上通行。
法律責任方面,《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在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施工結束後未及時清理施工場地,恢復原狀的,由市、沿河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明確,在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有下列行為的,按照規定予以處罰:
捕撈水生動物的,沒收捕獲物、捕撈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在禁止區域遊泳、垂釣的,處以200元罰款;在禁止區域野炊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擅自堆放物料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清洗車輛、寵物或者其他物品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擅自取土、取水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擅自乘用木筏、橡皮艇等浮動設施進入水域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責編:王佩、楊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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