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立法未經同意放快遞櫃行為最高罰5000元,瀋陽會跟進嗎?

2020-09-05 順其自然達達

近日經廈門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廈門經濟特區郵政條例》。相關條款規定,快遞企業未經收件人同意使用智能投遞設施投遞快件,企業和相關責任人將受處罰。

現在快件屬實有點多

想想我們近兩年收快遞的方式不斷發生變化:從剛開始坐在家長等快遞送貨上門→快遞員因為丟件問題,請求收件人下樓自取(我們理解同意了)→快遞電話詢問是否放快遞櫃(根本沒有上門送貨的意思)→到現在快遞直接放入快遞櫃或者驛站(除了京東和順豐,現在其他快遞根本就不打電話詢問了)→快遞櫃的單方面超期收費(這個政策沒多錢,不多屬實噁心到人了)。這就是我們收件人的權利一次次被剝奪,卻又無能為力的整個過程。

何時起拒絕上門送貨成為理所應當?

如今,《廈門經濟特區郵政條例》中相關條款規定,快遞企業使用智能投遞設施投遞快件,未徵得收件人同意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這無疑將選擇權重新還給了收件人,收件人終於可以自己選擇接收快遞的方式。給家裡老人郵寄快遞再也不用擔心他們不會使用快遞櫃了;家裡有人不方便出門的也可以要求送貨上門了;最最起碼的不用再靠手機簡訊提醒自己快遞已到了;也不用擔心收不到簡訊,時刻刷新裝機快遞包裹到哪了。

以後直接放快遞櫃將被處罰

如今廈門立法對未經收件人同意投放快遞櫃行為進行處罰,可謂是開個一個好頭。現在就看其它城市是否更進,何時更進了。你覺得瀋陽會跟進嗎?何時能夠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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