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同意投放快遞櫃將被罰!有地方立法了

2020-09-04 晉江電視臺新媒體中心

據福建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官網昨日(9月1日)消息,《廈門經濟特區郵政條例》已於8月28日經廈門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記者留意到,相關條款規定,快遞企業未經收件人同意使用智能投遞設施投遞快件,企業和相關責任人將受處罰,且規定智能快遞櫃免費保管期限不低於18小時。

此前報導,4月30日,豐巢快遞櫃試水「超時收費」的會員服務後,陸續遭到杭州、上海多個小區抵制,引起了社會對快遞櫃收費服務方方面面的討論。

譬如,網友頻頻質疑快遞櫃公司未經收件人同意擅自將快遞入櫃。對此,《廈門經濟特區郵政條例》(下稱《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快遞企業使用智能投遞設施提供快件投遞服務的,應當徵得收件人同意,並以適當方式告知收件人智能投遞設施名稱、地址、保管期限、提取方式以及投訴渠道等相關信息;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投遞設施投遞快件的,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合同約定的名稱、地址提供投遞服務。寄件人交寄物品時指定智能投遞設施作為投遞地址的除外。

《條例》指出,快遞企業使用智能投遞設施投遞快件,未徵得收件人同意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鼓勵已建成建築物根據需求維修、更新、改造智能投遞設施等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升級改造已有信報箱為智能投遞設施。經過業主、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同意,相關費用可以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針對備受爭議的快遞櫃保管期限,《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智能投遞設施運營企業應當設置不少於十八小時的郵件(快件)免費保管期限。

而對於快遞野蠻分揀問題,《條例》也明確規定,快遞企業野蠻分揀,有拋扔、踩踏等損害快件行為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此外,《條例》還對郵政快遞服務車輛管理、用戶投訴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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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南方都市報

編輯 | 晉江市融媒體中心 陳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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