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所說的代駕,是機動車代理駕駛的簡稱,是指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由於某種原因無法自己駕駛,而臨時讓其他人代為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機動車的實際駕駛人為代駕人,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則為被代駕人。
以被代駕人是否向代駕人給付報酬為標準,代駕分為有償代駕和無償代駕。
有償代駕主要包括以下三種基本類型:
(一)專業的代駕公司提供的代駕服務,即車主自主聯繫代駕公司,委託其提供代駕服務。
這類代駕的代駕司機與代駕公司之間是僱傭關係,代駕司機接受代駕公司的指派所進行的代駕行為屬於職務行為。
(二)個體司機提供的代駕服務,即擁有機動車駕駛資格的個人,不掛靠代駕公司或者酒店等服務機構,以個人名義代為他人駕駛車輛而收取相應報酬的行為。
這種情況大多由雙方口頭約定,沒有固定的收費標準,價格由雙方即時商定。
(三)餐飲、賓館、酒吧等服務機構附帶提供的代駕服務。
無論此類代駕服務是否單獨收取費用,鑑於雙方之間存在消費關係,代駕服務是收費服務的衍生,即使表面上並未向消費者針對代駕額外收取費用,但仍舊是以消費者在該服務機構進行消費為對價,實質上依然是有償的,是消費者與服務機構之間的消費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此時,代駕行為可能涉及三方主體,即代駕公司、服務機構和被代駕人,代駕司機僅與服務機構之間存在僱傭關係,並不與被代駕人直接發生法律關係,而是由服務機構與被代駕人直接發生法律關係。
還有一種情況是,服務機構僅作為居間合同的當事人時,代駕所涉及的直接法律關係存在於代駕公司或者個體代駕司機與被代駕人之間。
無論是專業的代駕公司提供的代駕服務,還是個體司機提供的代駕服務,代駕人和被代駕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性質,在學說上存在僱傭合同說、承攬合同說和委託合同說三種觀點。
司法實務中,各地法官的觀點和認識也不一致。
楊立新教授認為,有償代駕人與被代駕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性質為承擔合同關係!
你的觀點是什麼?
主要觀點摘錄自:「十三五」國家重點出版物出版規劃項目,中國當代法學家文庫楊立新法學研究系列《中國侵權責任法研究(第三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96-9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