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維鋼,浙江人地律師事務所。原題:論老公主動上交工資的正當性法理及其依據。
近日,一篇《 醉了!杭州男人沒把工資交給老婆赤膊跪鍵盤!! 》在網上網下引發了不小的爭議:杭州一男子光著上身跪在小區樓下,手裡拿著一牌子,膝下還跪著一個鍵盤。手拿喇叭一遍遍地喊著:「老婆我錯了,我以後一定全額上交工資。」原來,由於王某「遲延交付」當月工資,妻子一氣之下將王某趕出家門。王某方出此下策,以博妻子之同情。鍵盤還未跪壞,網友先行沸騰:支持者有之,「男人給老婆交工資天經地義!」(此言大概出自女網友,準確率高達90%以上);反對者亦不在少數,「交什麼交,男人就該硬起來!」(我就靜靜看你裝……)。男人婚後該不該上交工資,成為人們激烈爭論的話題。要問筆者觀點為何?如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該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可見,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採取的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換言之,在夫妻婚前沒有書面約定的情況下,工資收入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所有是一種共同共有關係,即夫妻雙方做為共有人對全部夫妻共同共有財產不區分份額的享有所有權。是的,婚姻法上的財產關係與繼承法中的財產關係有很大的不同。繼承法上的財產關係用《滿城盡帶黃金甲》中發哥(叔?)那句霸氣側漏的臺詞足以概括:「朕賜給你的,才是你的。朕不給你的,你不能搶。」而夫妻之間的這種財產關係,在親屬法學中被稱為「共同財產制」。是故,單純從學理上講:你交或者不交工資,老婆的那份就在那裡,不增不減……
另外,我糾結了很久,還是覺得有必要提醒諸位「老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規定有「宣告死亡制度」。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並非生理意義上的死亡,而是一種法律法律意義上的死亡。該制度的一大特色便是申請人的順位要求,順序在先的申請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順序的排除在後順序,該順序依次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你發現了嗎?最有權利宣告你法律意義上死亡的並非生你養你的父母,也不是你生你養的子女,而是那個與你沒有絲毫血緣關係卻日日朝夕相處的人——你的配偶(老婆)!所以,該不該主動上交工資?請慎思之……
夫妻關係本就微妙異常,是否主動上交工資只是日常繁複生活中的一件小事,誠然跪鍵盤道歉之舉動實不可取,但從中突顯的夫妻相處之道卻頗值得深思。行文至此,不禁想起那份曾令我肅然起敬的民事判決書,該判決說理部分可謂情真意切,發人深省,在中國大陸法院「重理性、少感性」的判決文書中實為不可多得之佳作,引於此處,權當為本文做結:「美好的夫妻感情要靠夫妻雙方共同營造,這是一門很深,足以使人學習、感悟一輩子的學問。夫妻之間有時不能事事講理,也不能事事都要辨清孰是孰非,爭個你輸我贏,也許你贏了理,卻在不知不覺中輸了感情,讓你的另一半對你敬而遠之,而雙方的感情就在一次次的輸贏中越來越遠,水至清則無魚講的就是這個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