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可隨時公布

2020-12-22 中國新聞網

  日前,人社部印發《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辦法》(人社部令第29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人社部勞動監察局負責人就有關內容進行了解答。

  問:請先介紹一下《辦法》制定的背景和意義?

  答:實行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制度是加強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懲戒,強化社會輿論監督,促進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重要措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有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目前,全國共有1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並發布了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規範性文件,開展了社會公布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是,這項制度在實踐中也存在著標準不夠統一、公布不夠規範等問題。制定《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辦法》是落實《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的一項重要任務。《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對加大違法失信懲戒提出了新要求,中央深化改革辦將此項工作列為2016年人社部重點改革任務之一。《辦法》的制定和實施,有利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等要求;有利於切實加大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督促和引導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有利於加強對各地人社行政部門開展社會公布工作的指導,進一步規範社會公布行為,促進依法行政。

  問:哪些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要依法進行社會公布?

  答:確定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認定標準是依法規範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工作的關鍵環節,也是各地人社行政部門在實踐中反映需要立法予以明確的重要內容。結合當前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重點和勞動保障管理熱點問題,《辦法》第五條明確七類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應當進行社會公布。包括:(一)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二)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或者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情節嚴重的的;(三)違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情節嚴重的;(四)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情節嚴重的;(五)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六)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七)其他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這幾類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既是當前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的重點問題,也是與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關係和諧穩定密切相關的問題。同時,對於「情節嚴重」、「數額較大」等程度性標準,《辦法》沒有作具體細化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情況,按照規定予以確定和把握。為了強調社會公布的嚴肅性、規範性和公平性,對此七類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辦法》規定,人社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公布,而非選擇性公布。

  問: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具體由哪一級人社行政部門來實施?

  答: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按照誰執法、誰負責的原則,《辦法》第四條規定地市級、縣級人社行政部門依據行政執法管轄權限,負責本轄區內的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工作。人社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工作,對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進行社會公布。省級人社行政部門對在本行政區域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進行社會公布。近年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每年都對一些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進行社會公布,取得了較好的警示和教育效果。

  問:對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的頻次是如何規定的?主要基於何種考慮?

  答:《辦法》規定,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進行社會公布實行定期公布和隨時公布相結合。定期公布的頻次,是《辦法》予以明確的一個重要內容。為促進社會公布工作的有效開展,《辦法》第八條規定了各級人社行政部門進行社會公布的頻次,尤其對地市級、縣級人社行政部門公布的頻次作了明確。《辦法》規定,地市級、縣級人社行政部門對本轄區發生的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每季度向社會公布一次。人社部和省級人社行政部門每半年向社會公布一次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作出這樣的規定,主要考慮,當前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重心下移,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查處主要集中在縣級和地市級,基層人社行政部門執法任務重、案件量大,通過積極開展社會公布工作,能夠有效引導和促進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規定。明確社會公布的頻次要求,形成制度化公布機制,有利於減少地方保護主義等導致的不敢公布、不願公布問題。同時,《辦法》還規定,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可隨時公布,進一步保障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的及時性、有效性。

  問: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社會公布都包括哪些內容?

  答:《辦法》規定,進行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客觀真實的原則。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規規定,《辦法》第六條明確了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進行社會公布的四項具體內容,即:違法主體全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註冊號)以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主要違法事實及相關處理情況。同時,也明確不得公布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等信息。

  問:社會公布的途徑有哪些?

  答:進行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的主要目的在於加大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通過社會監督,教育和警示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辦法》第七條規定,社會公布主要通過如下途徑:一是應當在本級人社行政部門門戶網站公布;二是在人社行政部門門戶網站公布的同時,在當地主要報刊、電視等媒體公布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問:社會公布如果發生內容錯誤如何處理?

  答:人社行政部門在公布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時,對於公布錯誤的,包括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錯誤、社會公布所依據的具體行政行為變更或撤銷等情形,《辦法》規定了相應的救濟制度。《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對社會公布內容有異議的,由負責查處的人社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覆核和處理,並通知用人單位。經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具體行政行為變更或者撤銷的,負責查處的人社行政部門應當自變更或者撤銷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社會公布內容予以更正。

  問:對被社會公布的用人單位還有哪些後續措施?

  答:用人單位存在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人社行政部門依法進行查處,並予以社會公布。除此之外,將用人單位社會公布情況作為人社行政部門信用體系建設和開展部門聯合懲戒的重要內容。《辦法》規定,對於此類用人單位,一是應當將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及其社會公布情況記入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納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社會信用體系;二是與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實施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人社行政部門正在逐步完善相關制度規定,依法依規開展信息共享互認和聯合懲戒,加大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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