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就是為了想儘早結束一段互相撕扯的關係。結果法院一個「不準離婚」的判決書,又把當事人打回無止境的絕望中,有時候我也會感到很心疼,但也無可奈何。
我身邊的一位朋友,第五次起訴離婚才離掉。前3次她沒找律師,男方都是用同樣的話術對付她:「我不離婚,感情沒破裂,孩子還小,不能沒有完整的家」,反正就是各種強烈不同意。以至於三次起訴都沒有判離,第四次起訴時,她婆婆直接在法庭上表示如果法官判離她就「自殺謝罪」。法官迫於壓力,最終還是選擇了判決不離。
其實夫妻倆本身不存在什麼出軌/家暴的情形,誰都不是過錯方,只是單純的因為婆媳矛盾嚴重,外加男方長期語言暴力讓女方無法忍受,才要離得婚。雖然看起來這並不是什麼嚴重到需要立馬離婚的合法事由,但女方的確是無法在忍受夾在老公和婆婆之間,才反覆起訴離婚。
第四次起訴,她也是有些心灰意冷了,自己選擇撤訴了。她嘗試過回家跟男方「溝通」,甚至也「挽回」過了,但結果還是一樣,過不下去。
今年,她再次起訴離婚,這已經是第五次起訴了。我給她寫一份很長很長的代理詞,著重強調了感情破裂的事實,並指導她提供了很多看似不起眼但實際非常有用的證據,來論證夫妻關係確實需要解除,給她講完庭審策略和方案後,她特別激動,一是感覺終於看到了希望,二是這麼多年的委屈終於得以發洩了吧…
在拿到判決書的那天,她萬分感慨,如釋重負,這段需要五次起訴才換來解脫的婚姻,對她來說就像一場醒不來的噩夢,她說雖然這個過程太難太難,但慶幸自己一直沒有放棄……
新版的《民法典》明確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也是就說,她如果懂得發了,抓住其中任何一項調侃,都不止於離婚拖了這麼久!現在這個時代,如果你不懂點法律常識和知識,在許多事情上面都會很被動,甚至於受欺負了、被騙了,也只能忍氣吞聲,打掉牙齒往肚裡咽,更不知道該怎麼有效維護自己的權益。
現如今我們已經進入全民普法時代,法律常識是我們的「日常必需品」,只有學法、懂法才能走遍天下,否則我們將會為自己的無知買單。
新版《民法典》已經生效,其內容和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從我們出生到讀書到參加工作,買房買車,從結婚到生兒育女,到看病養老,都離不開這部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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