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海陽 張靜
2018-12-07 07:34 來源:澎湃新聞
12月4日,國家發改委等38個部委發布《關於對智慧財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下稱「《備忘錄》」),對重複專利侵權行為、不依法執行行為、專利代理嚴重違法行為、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掛靠行為、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和提供虛假文件行為這6種智慧財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懲戒措施包括限制乘火車飛機,限制買房,限制一定範圍的旅遊、度假等消費行為,限制設立金融機構,影響公司收購重組和股權激勵的授予與實施等。
《備忘錄》的聯合懲戒對象為智慧財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行為的主體實施者,懲戒措施包括5條國家知識產權局採取的懲戒措施和33條跨部門聯合懲戒措施。此次規模空前的聯合懲戒規定,引起智慧財產權業界與學界的極大關注。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邀請4位從事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律師來對《備忘錄》中33條跨部門聯合懲戒措施作出逐條解讀。這4位律師分別是:上海市恆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施揚,上海市君和律師事務所主任、合伙人潘雄、上海市凌雲永然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袁新忠與律師戴琦旻。
以下為逐條解讀
1.限制政府性資金支持,對政府性資金申請從嚴審核,或降低支持力度。(實施單位: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各級人民政府)
解讀:本條是對政府性資金支持的限制規定,從政府層面真正將誠信作為政府資金支持審核的標準,充分發揮政府誠信建設示範作用,各級政府要加強自身誠信建設,帶動全社會誠信意識的樹立和誠信水平的提高。《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中明確表示,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應將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各領域、各環節,作為必要條件或重要參考依據。
2.限制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
解讀:從社會角度來看,良好的社會應該是更加接納擁有良好信用的主體及信用產品,應該是把更多的資金扶持給到有誠信的主體。從道德、法律、政策層面約束失信人,給予誠信人更多的幫助扶持,有助於建設良好的社會信用體系,更好的帶動全社會樹立良好的信用意識。
3.依法限制其作為供應商參與政府採購活動。(實施單位:財政部)
解讀:本條是對失信主體在市場競爭行為上的直接限制,符合《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一方面體現了對《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中建立政府採購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制度的具體落實,另一方面也體現了《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中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的要求,將對維護政府採購市場的競爭秩序產生積極作用。
4.失信情況記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及網際網路徵信系統。(實施單位:人民銀行等有關單位)
解讀:將智慧財產權(專利)領域的失信信息錄入,使得網際網路徵信系統得以完善,健全的社會徵信體系的建立讓失信人無處可逃,真正做到社會信用全覆蓋。對於加快解決各領域信用信息互不貫通的現狀以及執行困難的局面具有重要的意義。
5.供金融機構融資授信時審慎性參考。(實施單位:人民銀行、銀保監會)
解讀:本條是加強金融領域對信用信息的審核的規定,有利於加深金融機構在融資授信時的審核深度。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難看出,中國對於不斷加強對金融領域信用信息審核的從嚴要求。通過更加嚴格、健全的徵信評定,進而防止失信人任意進入金融領域,減少失信行為對於金融市場的破壞,充分保證金融市場健康誠信的穩定發展。
6.依法對申請發行企業債券不予受理。(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
解讀:本條是對申請發行企業債券的直接限制性規定,符合《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中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的要求。對於在智慧財產權(專利)領域存在失信行為的主體,直接將其排除在發行企業債券的主體範圍之外,對該類主體直接禁止其進入企業債券發行市場,直接影響了擬申請發行企業債券的主體的切身利益,對於增強中國企業債券市場的穩定性具有重要意義。
7.對失信主體註冊非金融債務融資工具加強管理,並按照註冊發行有關工作要求,強化信息披露,加強投資人保護機制,防範有關風險。(實施單位:人民銀行)
解讀:本條是對於註冊非金融債務融資工具的規定。智慧財產權(專利)領域的信用對於商業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具有重要的影響,在非金融債務融資工具的註冊管理中起到重要的作用。本條不僅能夠有效限制失信企業註冊非金融債務融資工具,更能夠充分保護投資者的根本利益,充分維護非金融債務融資工具註冊管理的健康有序發展。
8.將失信信息作為公開發行其他公司信用類債券核准或註冊的參考。在股票、可轉換債券發行審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審核中,將其嚴重失信信息作為參考。(實施單位:證監會)
解讀:《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中均對相關禁止類行為進行了規定。本條措施將智慧財產權(專利)領域的失信一併納入核准、註冊、發行審核以及轉讓審核的考量範圍,有利於增強中國金融系統的穩定性。
9.限制設立金融機構,依法限制擔任金融機構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申請金融機構從業資格予以從嚴審核,對已成為從業人員的相關主體予以重點關注;限制設立銀行卡清算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限制對銀行卡清算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持股比例超過5%以上;限制擔任銀行卡清算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銀保監會、證監會、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等具有金融機構任職資格核准職能的部門)
解讀:本條將失信行為一同列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對於設立金融機構及相關人員的限制性條件之中,有利於遏制金融機構和相關人員的失信行為的發生,增強中國金融系統的穩定性,對於保障金融機構正常穩定運行以及維護金融機構信譽重要意義。
10.引導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定價原則,提高財產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保險等服務。(實施單位:人民銀行、銀保監會)
解讀:本條是關於對失信行為的市場性約束和懲戒的規定,將智慧財產權(專利)領域的失信行為納入金融機構定價的考量範圍,有利於進一步完善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的建立,對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11.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的事中事後監管中予以重點關注。(實施單位:證監會)
解讀:本條是對失信主體收購公眾公司的限制,僅指出對失信主體在事中事後監管中予以重點關注,表明在智慧財產權(專利)領域的失信行為不一定構成重大違法行為,需要結合其是否可能利用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等因素進一步判斷。一旦失信主體被認為具有不得收購的情形,證監會將採取相應措施進行事中事後監管,屆時將對失信主體的商業安排產生重大影響。
12.供外匯額度核准與管理時審慎性參考。(實施單位:外匯局)
解讀:本條是針對境內外投資者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的規定,意味著智慧財產權(專利)領域的信用納入外匯部門的考量範圍,另外該失信主體既包括從事境內證券投資的境外機構也包括從事境外證券投資的境內機構,徵信和約束範圍擴大,境內外投資者的失信行為都可能受到本條懲戒措施的懲罰。
13.中止境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或終止股權激勵對象行權資格。(實施單位: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
解讀:本條是對失信主體懲戒在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反映。表明在智慧財產權(專利)領域的失信行為構成重大違規行為,屬於適用《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既明確了實施的法律依據,也是對除證監會外「有關部門」的一次列舉。同時將懲戒利劍直接指向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個人,拓寬了責任主體範圍,也是敦促其提高尊重、保護智慧財產權警覺性的舉措,改變了只懲罰法人而忽略個人的現狀。
14.將失信信息作為境內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或相關人員成為股權激勵對象事中事後監管的參考。(實施單位:證監會)
解讀:《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已經對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的範圍以及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人員範圍進行了明確規定。此次將智慧財產權(專利)領域的信用納入了對於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境內上市公司及股權激勵對象的事中事後監管的考量範圍,明確了智慧財產權(專利)領域的信用對於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境內上市公司以及股權激勵對象的重要性。
15.將失信信息作為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的參考。(實施單位:證監會)
解讀:《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對於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為非上市公眾公司提供服務的獨立財務顧問在重大資產重組中應具備的誠信守信、勤勉盡責等行為進行規定。本條措施使擬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對智慧財產權(專利)領域的信用的重視度顯著提升。
16.將失信信息作為基金銷售資格審批的參考。(實施單位:證監會)
解讀:申請基金銷售資格的主體主要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若前述機構在智慧財產權(專利)領域存在失信行為,將對其申請基金銷售資格產生消極影響。
17.依法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實施單位:中央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等相關部門)
解讀:本條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二十三條、《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之規定,也是中央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等相關實施部門依法在智慧財產權領域對失信主體問題的具體應用。
18.作為在同一時段內認定低保、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對象,保障性住房等保障對象,以及覆核其救助保障資格的重要參考。(實施單位:民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醫保局)
解讀:本條是對失信人違法成本增加的舉措,符合《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的相關規定,亦是民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醫保局等實施單位依法採取敦促失信人提高尊重、保護智慧財產權警覺性的舉措,改變了過去只懲罰法人而忽略個人的現狀。
19.對嚴重失信責任主體,限制其取得認證機構資質;限制獲得認證證書。(實施單位:市場監管總局)
解讀:本條明確了對失信責任主體獲得認證資質和證書進行限制。具體的限制散落在眾多相關法規規章中,並且針對平臺機構和單位負責人分別作了規定,根據過錯承擔相應責任。例如:限制的行業主要涉及藥品、食品、危險化學品、礦山生產和安全評價、檢測等,限制的資質則主要包括採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等方面。
20.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實施單位:農業農村部、市場監管總局、藥監局、稅務總局、應急部、林草局、中央宣傳部等有關部門)
解讀:本條的目的在於規範約束,強化黑名單制度,在統一標準的前提下,有針對性的對重點監管對象加大監管力度,引導其糾正失信行為,是一種抓落實、補短板的表現。這也是資源上合理配置,把好鋼用在刀刃上,而不是眉毛鬍子一把抓。但何種主體應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抽查比例和頻次提高到什麼程度並沒有進一步的明確。
21.加強對嚴重失信主體進出口貨物監管,一定期限內禁止嚴重失信主體生產、銷售有關進出口貨物。(實施單位:市場監管總局)
解讀:失信主體擬生產或銷售的相關產品有可能涉及侵犯智慧財產權,對於嚴重失信主體對其限制或禁止生產銷售的措施有利於限制侵權產品流入海外市場或境內,保護中國進出口環境的穩定性,保護享有智慧財產權的進出口企業的合法權益。
22.限制成為海關認證企業,申請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不予通過認證;對已成為認證企業的,按規定下調企業信用等級。(實施單位:海關總署)
解讀:本條是對《海關認證企業標準》第九條海關認證企業標準的重申及明確,增加了企業信用等級下調的規定。嚴格貫徹海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有關要求,與國家有關部門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加強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使得社會信用適用於企業生存、經營的方方面面,對守信企業予以便利,對失信企業加強懲戒,下調信用等或者不予認證。
23.辦理海關相關業務時,對其進出口貨物實施嚴密監管,加強布控查驗、統計監督核查或後續稽查。(實施單位:海關總署)
解讀:本條是對《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第十五條和《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的通知》中要求的加強對失信主體約束的懲戒的具體措施,對嚴重失信企業的貨物從生產、銷售的監管延伸到查驗、統計監督核查及後續稽查,從市場監管局到海關總署,使得失信企業不符合相關標準或涉及侵權的產品無處遁逃。
24.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限制使用國有林地;限制申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限制國有草原佔地審批;限制申報重點草原保護建設項目。(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林草局、農業農村部)
解讀:本條有利於防止國有資源流失,充分發揮了行政機關的綜合監管效能,有利於推動將申請人良好的信用狀況作為各類行政許可的必備條件,有利於淨化市場環境,限制嚴重失信企業的發展。
25.限制申報科技項目,將其嚴重失信行為記入科研信用記錄。(實施單位:科技部)
解讀:將智慧財產權領域的失信行為計入科研信用記錄中,類似於失信被執行人公示系統,該信用記錄可在項目主管部門中共享,通過信息聯網的方式使得科研機構能夠更加容易、準確地審查申報主體,作出立項審批決定,防止不良科研記錄者通過隱瞞實施真相、編造虛假理由等方式通過立項審批,是對《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六款申請項目的申請者應當符合「具有良好信譽度」的反面舉例,有利於完善科研信用管理體系,有利於維護科研領域的誠實守信之風,有利於提高創新力,提高真正誠信的科研工作者的積極性。
26.限制因專利違法被停止生產、銷售的產品發布廣告;正在發布的,立即予以暫停。(實施單位:廣電總局)
解讀:本條既是對專利權人專利權的保護,同時亦是對消費者的保護。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條規定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專利是很多產品甚至企業的生命,普通消費者無法判斷產品是否具有專利權還是侵權產品,很有可能相信廣告宣傳,因為廣告都須經過審批,廣告內容是否合法是對國家公信力的某種體現,通過限制侵權產品的廣告發布可以侵權產品在市場的流通,有利於保護消費者和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
27.從嚴審查失信當事人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申請和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核准申請。(實施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
解讀:本條是對《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第十條的中對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人員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在信息通訊領域具體化。對增值電信業務、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的申請者嚴格審查,是對嚴重失信主體的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有利於保護今後所產生的相關大數據的安全,有利於對涉及公共、個人隱私的保護。
28.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施單位: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有關部門)
解讀:本條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令第6號)第九條之規定,也是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有關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重點整治智慧財產權領域內失信人現象的具體措施。
29.被人民法院按照有關規定依法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或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限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費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實施單位:最高法院、交通運輸部、民航局、鐵路總公司等有關單位)
解讀:本條是對失信人經濟狀況及個人誠信系統的嚴格限制措施,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再次表明最高法院、交通運輸部、民航局、鐵路總公司等有關單位依法嚴懲失信人現象的決心和力度。
30.限制購買不動產及國有產權交易,限制在一定範圍的旅遊、度假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實施單位:文化和旅遊部、自然資源部、國務院國資委等有關部門)
解讀:本條是對失信人日常消費行為的嚴格限制措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一條,《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16〕64號)第七條,《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第十條之規定,也是文化和旅遊部、自然資源部、國務院國資委等有關部門依法在智慧財產權領域對失信主體問題的具體應用。
31.限制取得表彰獎勵,已取得的表彰獎勵予以撤銷。(實施單位:中央宣傳部、中央文明辦、國務院扶貧辦、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科協及其他有關部門)
解讀:本條是對失信人獲得榮譽權的直接限制措施,符合《關於印發<全國道德模範榮譽稱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文明委〔2015〕6號)第七條,《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第十五條,《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第十條之規定。本條措施對失信人的個人榮譽的狀況起到了重大影響,改變了過去只懲罰法人而忽略個人的現狀,填補了過去這方面的空白。
32.嚴重失信主體是個人的,依法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嚴重失信主體是機構的,該機構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實施單位:中央編辦)
解讀:本條是對失信人擔任事業單位負責人的直接限制措施,符合《中央編辦關於批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企業等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事業單位設立登記辦法(試行)>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5〕132號)第四條,《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央編辦發〔2014〕4號)第三十一條之規定,也是相關實施部門依法在智慧財產權領域對失信主體問題的具體應用。
33.將失信主體的失信信息協調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向社會公布。(實施單位:中央網信辦)
解讀:本條是對失信主體實施公開、公正監督的又一新舉措,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令第1號)第三條、第四條,《關於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0〕15號)第三條之規定,也是相關實施部門緊跟時代科技發展的需要,履行法定職責,採取公眾監督的方式,讓失信主體在社會上舉步維艱,表明了國家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決心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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