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社會法人、自然人嚴重失信行為懲戒辦法(試行)》解讀

2020-12-20 淮安市人民政府

為加快推進"誠信淮安"建設,倡導誠實守信,懲戒失信行為,維護公平正義,完善市場體系,建設法治化市場環境。近日,我市出臺了《淮安市社會法人、自然人嚴重失信行為懲戒辦法(試行)》(淮政辦發〔2014113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對《辦法》的主要內容和特點作如下解讀:

  1、更加注重淮安本地實際

  近年來,我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進程不斷加快,2013年,我市建成企業信用信息庫,今年初,我市在全省率先建成個人信用基礎資料庫。目前,兩大信用資料庫分別歸集20多萬家企業和100餘萬個人信用信息。隨著信息歸集不斷增多,如何依法對失信行為進行懲戒成了擺在我市信用體系建設中的一大課題。對此,我市按照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和《江蘇省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本《辦法》。《辦法》為懲戒嚴重失信行為提供法律依據,標誌著我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邁出關鍵一步。

  《辦法》制訂過程中,我市先後2次召開專題會議,徵求市信用辦成員單位意見,如根據我市情況重點懲戒嚴重失信行為,建立‘黑名單’等,確保《辦法》更加符合淮安實際情況。

  2、著重規範嚴重失信行為

  在該《辦法》中,懲戒的對象包括社會法人(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自然人(本市行政區域內,參加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與江蘇省有關懲戒辦法不同的是,該辦法僅針對嚴重失信行為。一方面,我市社會信用體系正在建設中,相關部門體系建設參差不齊,失信行為面廣量大,逐步推開更符合我市實際情況;另一方面,嚴重失信行為危害性更大,懲戒更有必要性。但不懲戒並不代表不記錄,我市兩大信用信息庫將同步對失信行為進行記錄。

  根據《辦法》,我市社會法人嚴重失信行為主要包括8類,其中被處以嚴重行政處罰,拖欠稅款、員工工資或者社會保險費等6個月以上,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資格或者其他有關證書、證明材料等行為都是嚴重失信行為。對自然人而言,拖欠貸款等合同款以及公用事業繳費6個月以上、嚴重偷稅漏稅或者騙取社會福利等行為被列為嚴重失信行為。同時,公務員、教師等重點職業人群,在資格認定、職務評審等活動中弄虛作假,在公務員考試中作弊,濫用職權等違紀違法行為同樣被列入嚴重失信行為。

  3、披露失信人員"黑名單"

  根據《辦法》,行政機關、公用事業單位和行業服務機構等,要對列入失信黑名單的社會法人在日常監督管理、行政許可、國有產權轉讓、採購招標、評先評優、信貸支持、環保管理、定期檢驗安排和撥付有關財政補貼資金等工作中進行懲戒。如撤銷榮譽,不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對象,限制上市融資、發行企業債券等。

  對自然人來說,將在監督管理、行政許可、採購招標、評先評優、信貸支持、資格評定、安排和撥付有關補貼資金等工作中進行懲戒。如禁止參與評優、評先,禁止報考公務員,取消職業資格,限制貸款等等。

  實際上,在懲戒中,更加注重各部門聯合懲戒,讓失信單位和個人在各個環節受限。同時,我市將建立全市失信黑名單資料庫,各有關部門將在失信行為發生20天之內對有關社會法人和自然人進行公布,市信用辦將每季度歸集各有關部門的信息,在"誠信淮安"網站和當地報紙、電視上進行集中公布。據介紹,社會法人嚴重失信行為黑名單有效期為7年,自然人嚴重失信行為黑名單有效期為5年。

  懲戒僅僅是手段,目的是為了幫助社會法人和自然人重塑失去的信用。根據《辦法》,社會法人和自然人對其黑名單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向認定的部門和機構提交異議申請。同時,失信社會法人和個人在整改後,可向確定其黑名單的部門和機構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對經信用修復的社會法人和自然人,相關部門可減輕或免予相關懲戒,並在黑名單上予以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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