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身份不明男子在杭州遭遇車禍身亡,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民政局代表受害人親屬將肇事司機及車主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受害人損失。日前,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對這起以民政局作為原告的訴訟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受害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合計四十一萬餘元,款項由原告方杭州市濱江區民政局提存保管。
法院審理查明,去年1月22日17時23分,浙江省沸藍公司員工嚴某駕駛著公司的小型客車外出履職,在杭州市濱江區環西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聯莊村口時,撞倒由北向南步行橫過道路的一名男子,該男子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認定嚴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在該男子住院搶救期間,嚴某已經為其支付醫藥費近19萬元。2007年6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嚴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由於受害男子從被撞至身亡一直昏迷不醒,身上無任何身份證明材料,因此無法查明其身份。8月1日,濱江區民政局將嚴某和沸藍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受害人相關損失。
區民政局在此案中是否具備原告資格成為爭議焦點。被告在答辯中稱:濱江區民政局與無名死者之間存在的是行政法律關係而不是民事法律關係,因此不享有民事賠償的請求權,不是此案適格原告,故請求法院駁回區民政局的起訴。
濱江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無名男子已經死亡,身份不明,因此其親屬無從得知此事故的發生,亦無法向被告主張權利。為保護受害人親屬的合法權益,在濱江區尚未設立獨立的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情況下,由民政部門代受害人親屬主張權利,並無不妥,故作出判決:扣除嚴某已經支付的醫療費外,沸藍公司還應支付二十二萬餘元的賠償金,此款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濱江區民政局,由該局提存保管。
餘東明 李建平 趙欣
法官點評
此案的承辦法官蔡文剛認為,身份不明的受害人遭遇車禍死亡後,其賠償權利如何主張?誰有權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替受害人親屬主張賠償權利?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眾說紛紜,司法實踐中的處理亦不統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應設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一條第四款規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認的,損害賠償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存保管」。據此,在當地未設立道路事故救助基金、也無相關管理機構的情況下,法院根據民政部門的法定職責,認定其為該案的適格原告完全是妥當可行的。
蔡法官說,如果在無名受害人死亡後,沒有機構代其親屬向法院主張權利,則損害了受害人親屬的合法權益,也違背了公平和誠信,社會正義也無從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