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77條,30天的「離婚冷靜期」,能拯救婚姻嗎?
劉晶 律師 公眾號劉律聊法
要是有人感覺很忙,我就直接說我的觀點:我認為不能。
各位親友不忙的話,請抽空慢慢往下看,聽聽我的分析,看看劉律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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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最近幾天整個法律界都在熱聊民法典的話題。
原因很簡單,就是民法典將於2020年5月交表決通過。目前看來基本上沒大的問題了,條文也很難再修改了,基本上已經定了。但是各界人士的熱議根本就停不下來。討論最多的無非就是上半輩子畢生法律所學要廢了,以前的法律參考書還沒看完,新的民法典就來了,一來就是1260條。又要買書了,又要去聽各類專家的報告會了,又要去培訓了,又要掉頭髮了……
其實編纂民法典從新中國成立以來,就一刻不曾斷絕。從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專班起草民法典算起,我國於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先後4次啟動民法典起草工作,但都因立法條件還不具備而被擱置。就拿這一版的民法典來說,也是數易其稿,字斟句酌裡的民生情懷。到目前為止,民法典是我國條文數最多的一部法律,也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唯一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據介紹,民法典草案累計收到了42.5萬人提出的102萬條意見建議。各界人士對各個條文都是討論的如火如荼,雖然馬上就要表決了。
但是我仍然認為,民法典草案第1077條設立的「離婚冷靜期」制度,雞肋,多餘……
民法典草案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這便是社會熱議的三十天時限「離婚冷靜期」的由來。「離婚冷靜期」這樣制度設計是以前老的婚姻法中沒有規定的。
據介紹,支持這樣30天冷靜期的人士認為:現在的人離婚太衝動了,是為了給婚姻雙方一個機會,再次慎重審視婚姻生活,思考矛盾是否無法調和,想清楚自己到底想不想離婚,離婚是否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達,有了這些思考之後再決定。避免意氣用事,避免一時衝動。
但是我認為,清官也難斷家務事。民法典應該在家事糾紛中避免過多介入,要保持一定的謙抑性,把更多的婚姻自主行為留給個人處理,畢竟都是成年人了,要為自己的事情負責任。過度介入有公權過度幹預的感覺。
我們不妨舉個例子,現在要避免離婚隨意,避免衝動離婚給家庭甚至孩子造成不必要的傷害,所以要設立30天的「離婚冷靜期」。好吧,權當你應該設立,你有理。
那麼為了對等,是不是在結婚的時候也設立一個30天的「結婚冷靜期」?因為現在很多人結婚也很衝動啊,讓他們申請結婚的時候也要30天後才能正式生效。避免了衝動結婚也就根子上解決了將來的衝動離婚,豈不美哉?你可能說我這是詭辯,這壓根不是一回事。但是我想說的是,「離婚冷靜期」以少數人的不理智,少數人的衝動離婚就綁架了社會多數人,這就叫公平了嗎。難道離婚率的高升僅僅就是離婚手續好辦造成的嗎?一個冷靜期就能挽救婚姻制度,拯救複雜社會問題下的婚姻表象,那真是太天真了。
用所謂一些人離婚衝動就藉口,就讓所有辦理離婚的人員強制進入「離婚冷靜期」,是對婚姻自由權實質上的背離,也是對理智公民自負其責行為的剝奪。因為衝動離婚的人絕對是極少數的,絕大多數人都是經過深思熟慮的。「離婚冷靜期」反向歧視了守規人員,我認為是一種反向侵權。
另外,我多說一句的是。其實在此次民法典草案中1077條「離婚冷靜期」之前,我們智慧的婚姻登記機構早就變相設立的一些「土味離婚冷靜期」。
這種自創的土法上馬的拖延離婚手段,大家肯能也聽說過。最常見的就是離婚要預約掛號,每天掛上一些離婚號,只有預約上的人才給辦理離婚登記,當然了你去預約的時候會比較難,因為離婚人多,或者號比較少,目的就是拉長離婚時間,小兩個口幾次預約不上可能就回家繼續過日子去了,離個婚太難了,這婚不離了。還有一種就是各種勸說,或者我還了解到的是在一些吉利日子不辦理離婚登記,比如七夕、情人節、520等有紀念意義的時刻。甚至有的地方都催生了代為排隊的「離婚黃牛」呢。
但是,此類早期的「土法冷靜期」拯救婚姻制度了嗎,拯救我國離婚率走高的現狀了嗎? 壓根沒有。
靠30天離婚冷靜期挽救婚姻,是頭疼醫頭腳疼醫腳,離婚率居高不下,不是因為離婚手續辦理上容易造成的。
離婚率高這是個複雜的社會問題,民法典的1077條能拯救婚姻?我感覺很可能結果與良好初衷適得其反。小心最後真成了最尷尬的一條了。
誰離誰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