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分裂法的上策:和平方式

2020-12-13 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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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政府從來沒有說它放棄使用武力,在這方面,《反分裂國家法》並沒有增加新的內容。《反分裂國家法》最大的匠心是體現在善意的釋放上。

  著眼於國家的統一,此次立法沒有糾纏於國號這一國家形式,認同和容納基於一個中國立場的「中華民國」的國號。由孫中山創建的中華民國絕不是基於臺灣的國家,而是整個中國。

  在此前提下,《反分裂國家法》反映既有的現狀,同時使用「反分裂」的措辭,而沒有使用曾經被建議的「統一法」的名稱。立場相同,但是區別在於,後者更偏重統一國家的積極義務,前者照顧現狀,突出底線,側重消極義務。

  最具技術特色的法律  

  從措辭來看,《反分裂國家法》堪稱中國現行法律中最具立法技術特色的法律。它的名稱沒有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X法」的規範格式,非同尋常。

  法律條文當中同樣使用「中國」的提法,開創了法律使用簡稱的先例。或者,可以說「中國」本身就是一個法律用語,有它特定的含義。在國際法上,國號、政權組織形式的確不是國家構成的基本要件。

  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名稱符合國際關係的現實,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但是,為了照顧臺灣使用「中華民國」的國號的現狀,最大限度地團結和統一包括臺灣人在內的所有中國人,《反分裂國家法》在國家指稱上做出了這一特殊處理。

  為反映民族生活現實和民族意識,這部法律中還使用了「中華民族」的措辭,為中華民族立法,這也是罕見的立足點。

  「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中國政府解決臺灣問題的基本方針。雖然它已經能夠產生極大的獨立管治空間,但是,在反對分裂的大前提下,條文中並不使用「一國兩制」的字樣,不留成見,不設框框。同時,《反分裂國家法》並不規定統一時間表,因此絕不是什麼「最後通牒」。

  在這部法律中,「最」字用得極多。「以和平方式實現國家統一,最符合臺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這一論斷以法律形式得到確認。這是最完美的情形。法律承諾「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這是法律的指導方針和基本原則,努力釋放的也是最大的善意。

  法律的決心和底線

  《反分裂國家法》在最後規定了應對「臺獨」分裂行為的問題。在這方面,法律沒有直接或者僅僅規定以武力措施制止分裂。它規定採取的「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不僅包括武力措施,還包括不使用武力的各種強制措施,例如經濟關係、海運、航空、郵電、無線電及其他交通工具的局部或全部停止等。

  《反分裂國家法》努力縮小打擊面,打擊矛頭只是針對「臺獨」分裂勢力。它明確即使在採取非和平方式和其他必要措施時國家也盡最大可能保護臺灣平民和在臺灣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依法保護臺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該法規定「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其標點使用了頓號,就產生這兩個國家機構單獨或者合作決定、單獨或者合作組織實施的空間。許多人擔心,這是一張將決定權下放的「空頭支票」,因此具有危險性。有這種誤解是因為不了解中國的政治國情。

  在中國,中國共產黨全面領導國家政治層面的運作。可以肯定的是,對於「臺獨」分裂國家這樣的重要事項的應對,會由中共和政府最高領導層決定。因此,不存在權力的下放和權利行使的多頭和任意的問題。

  底線的法律化,向世人展示的是不移的決心,反映的是統一國家、打擊分裂的堅定意志。但是,對於這一底線,應該有客觀的解讀,不能偏頗和片面。

  現時主旨和歷史意味

  結合中國的國內外形勢來看,中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目前正在全力加強經濟建設,和平、穩定和發展是中國的大局,是中國現代化建設的必要條件。

  溫家寶總理3月5日在《政府工作報告》中說:「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道路是一條和平發展的道路。」

  對內「和諧發展」,對外「和平發展」,已經成為中國發展戰略中有機統一的兩個問題。在這種背景下,盡最大努力以和平方式實現兩岸統一,對於維護臺海兩岸的和平、穩定和繁榮,維護亞太地區乃至世界的和平與發展來說是上策,是一個必然的選擇。

  文章來源:《聯合早報》 文/柳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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