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中公輔警考試網為大家整理了甘肅輔警考試公共基礎知識,建議各位考生在複習備考期間多多練習輔警考試公共基礎知識,今天甘肅中公教育為大家整理了甘肅輔警考試公共基礎知識備考:常見數罪併罰和結果加重的總結。望各位考生及時查看。
一、對於常見的數罪併罰情況:
1、劫持航空器後,又搶劫航空器上人員的→→→劫持航空器罪和搶劫罪數罪併罰(因為劫持航空器罪侵犯的客體是航空運輸公共安全,對行為客觀上的侵害對象、可能造成危害結果不特定,行為人控制了航空器或者航空器的航行,就成立本罪既遂;搶劫罪侵犯的時複雜客體,既侵犯了人身利益,又侵犯了財產利益,具備了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後果兩者之一的,就屬於搶劫罪既遂。);
2、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定為非法拘禁罪,若行為人索要的財物超過所欠債務巨大的,超過部分認定為綁架罪→→→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數罪併罰;
3、實施強姦、故意傷害等行為在被害人沒有失去知覺情況下,利用其不知不能或不敢反抗,臨時起意劫取財物的→→→具體犯罪和搶劫罪;但若利用被害人已失去知覺情況下取走財物的→→→具體犯罪和盜竊罪;
4、實施搶劫後,又為了滅口殺人的→→→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後一個行為是基於殺人的故意實施殺人行為,而不是為了非法取得財產的目的);
5、殺害被綁架人後,又當場取走被害人財物的→→→綁架罪和盜竊罪(因為後一個取財的行為沒有侵犯人身利益);
6、故意殺人後,以綁架的名義向他人勒索財物的→→→故意殺人罪和敲詐勒索罪並罰(因為後一個行為是以威脅的方式強行索要,而並沒有實際的綁架行為);
二、一罪結果加重的情況:
1、非法拘禁行為本身限度範圍內(比如捂口鼻致窒息、捆綁太緊受傷、長期囚禁致自傷自殘等情況)致人重傷死亡的→→→非法拘禁罪;
2、交通肇事後,因逃逸至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
3、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故意傷害罪(主觀上只有傷害的故意,而沒有殺人的故意)
4、搶劫過程中為壓制被害人的反抗採取必要手段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搶劫罪(包括為搶劫而實施殺人手段來壓制反抗劫取財物的情況);
三、其他需要注意情形:
1、綁架人質後,未勒索財物釋放人質的→→→綁架罪既遂;
2、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偽證罪,包庇罪,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妨害作證罪;而注意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在三大訴訟中都可;
3、非法拘禁使用拘禁所必需的行為限度以外的暴力(抽打、腳踹等),致人傷殘、死亡的→→→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4、行賄後,以告發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相要挾,要求返還的→→→行賄罪和敲詐勒索罪;
5、受賄後,行賄人要求返還,國家工作人員以告發其行賄相要挾,行賄人作罷→→→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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