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滿足三個條件,應該如何證明自己符合條件?其實自己符不符合條件,並不需要自己來證明,而是由社保部門來認定。當然這三個條件是缺一不可的,必須同時滿足,只要同時滿足,自己就能夠領取失業保險金,能夠領取失業保險金,本身就是一種最好的證明。按照社保法和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要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第一,非本人意願而離職的。這個非本人意願而離職的,雖然只有短短的九個字,但是包含的信息是非常豐富的。其主要含義包含了三方面的內容。一是由用人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現在用人單位要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隨著大家對勞動法規的熟悉、了解,這種情況還是比較少的,因為單方面解除拉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二是用人單位採取脅迫手段,逼迫員工辭職的。作為員工並沒有主動辭職離職的打算,但是用人單位通過脅迫,調換工作崗位、降薪降級等手段逼迫員工辭職,在這種情況下員工提出辭職的,應該屬於非本人意願,在這種情況下離職的,員工本人就需要收集有關的證據來證明是屬於非本人意願離職,有可能還需要進行勞動仲裁才能證明;三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或是勞動合同法、社保法等,拖欠職工工資、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也就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提出辭職的,應該屬於非本人意願而離職。
第二,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以上的。這個條件很多單位都能滿足,因為按照社保法的規定,很多單位都會為員工繳納五險,其中就包含是了失業保險。如何證明用人單位繳納了失業保險,其實我們每月的工資條中就有社會保險扣費一欄,有的單位扣費項目比較詳細,分別列出了五險的扣費金額,也有的單位沒有詳細列出,只列出了社保扣費。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只能通過本人手機APP來查詢單位是否為自己繳納了失業保險,如果社保繳費系統查詢不到自己繳納了失業保險的,說明用人單位沒有繳納失業保險,雖然繳納了,但是沒有滿一年上,在這種情況下,也是無法領取到失業保險金的。
第三,進行失業保險登記,有再就業意願。要證明自己有再就業意願,最好的辦法就是先進行失業登記,並領取失業登記證,積極參加勞動部門組織的再就業培訓,這是具有再就業意願的根本體現。如果同時滿足第一和第二個條件,不去進行失業登記,不參加再就業培訓,那麼證明你沒有就業意願,也是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四,證明自己符合三個條件的難點在哪裡?要證明自己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三個條件,並達到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三個條件,總體上還是比較難的。最大的難點就是如何證明自己是屬於非本人意願離職的。如果屬於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並為你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書,這個證明起來不難,只要向社保部門出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書就可以證明,難就難在被用人單位脅迫、逼迫辭職或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主動辭職這種情況,這種情況用人單位為你出具的是辭職證明,是不能體現非本人意願辭職的,加之如果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辭職的,用人單位可能沒有繳納失業保險也是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如果屬於脅迫、逼迫辭職的需要進行勞動仲裁,但是耗費的時間比較久,加之證據也很難收集到。
綜上所述,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在這三個條件中,第二和第三是比較好證明的,但是在第一個條件中,除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以外,有時個人辭職並不是本人意願的體現,要如何不是本人意願的體現,需要個人收集證據並通過勞動仲裁程序才能證明,這個難度是非常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