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朋友諮詢這樣一個問題:
和他人有一筆債務,對方將自己告上法庭,現在二審判決已經下達,要求自己在十日內償還對方本金十萬、利息兩萬,自己暫時無能力一次性償還,還能協商解決問題嗎?

個人判斷,這個朋友腦子有點水分了。為什麼這樣說呢?借了朋友的錢,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還本付息,結果不及時還款被人告了,其實開庭前有可以調解撤訴的機會,但是這個朋友不珍惜,沒錢還帳卻有錢上訴-結果律師費、訴訟費等開支已經超過一萬,該還的還要還,現在很快面臨著強制執行,又想起協商解決問題了,早幹什麼去了呢?真是的。
事情已經發生,言歸正傳。
二審判決後的債務糾紛能否再協商處理
只要雙方協商一致,總是有解決的辦法。但是,在不同的階段,協商的內容和方式途徑並不完全一致。以下分開講解。

第一、調解和判決的關係。
一般來說,民事訴訟立案後,開庭前法官會問雙方,是否同意調解。如果雙方都同意調解,則進入調解程序;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則進入庭審程序。庭審過程中,如果雙方又一致同意調解,在判決作出前可以和法官提出要求調解。當然了,調解不成的,最後還是回到庭審程序。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調解結案的,訴訟費減半收取。因此,如果遇到必輸無疑的訴訟,作為可能的敗訴方,最好是調解結案,這樣的話一來可以節省一半的訴訟費,二來可以在支付方式等方面求得對方讓步,例如,是否可以部分減免,是否可以分期支付等等,這樣比判決要好得多,另外,雙方調解結案,矛盾也會緩和一些,避免針尖對麥芒,搞的雙方不愉快。

所以說:調解應當在判決作出之前進行。一審作出後雙方都不上訴,過了十五天的上訴期,一審判決生效;如果上訴期內任何一方不服一審判決,則進入二審程序。進入二審程序以後,法官仍會徵求雙方意見,雙方都同意調解則進行調解,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則不調解。在二審判決作出以後,雙方都有進行調節的可能,但是一旦二審判決下達,則送達即生效,不能再進行上訴,也不能調解。
第二、二審判決作出後,如果想協商只能進行執行和解。
現在的問題是:二審判決生效後,再不履行還款義務,被告方將面臨著強制執行(對方已經申請強制執行),在這時候敗訴方又突然明白這樣下去對自己不利,又想協商解決問題,怎麼辦呢?
到了這種程度,如果當事人又想協商解決問題,對方不反對的話,雙方有和解的可能,則可以協商履行的方式,但是無論怎麼協商,二審判決是無法否定的。這時候雙方可以充分協商達成新的和解,在法官主持下製作執行和解協議,這樣對於解決雙方的矛盾也有一定好處。
具體做法,雙方可以共同到法院執行據,在法官主持下充分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協議內容應當包括:還款方式,還款期限,利息計算方式,違約責任等。前述執行和解協議後可以辦理結案手續。
第三、執行和解過程中,繼續耍賴會有什麼後果?
執行和解籤訂後,雙方應積極履行,如果被執行人不積極履行,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原判決的強制執行。這樣的話,被執行人除了應當還本付息、支付執行費。

在後續的強制執行中,被執行人繼續耍賴,那後果就很嚴重了,已經不僅僅是還錢的問題,法院可能會對被執行人進行拘留罰款、上失信黑名單、限制高消費等多項懲戒措施,如果有能力而拒不履行,達到情節嚴重的地步,還有可能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