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為了讓孩子能夠健康順利的成長,我國法律制定了一系列對於孩子的保護法案,而對孩子人生影響最大的無疑是父母離婚,那麼離婚後債務糾紛和撫養權能合併審理嗎?
下面由李陽律師進行解答:
一、離婚後債務糾紛和撫養權是否能合併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於2020.12.31失效)
要看二者之間是否有牽連,一般來說,子女撫養關係和離婚後財產糾紛不是一個法律關係,不應合併審理。如果二者之間有牽連,比如變更撫養關係,有利於子女遠離債務糾紛,更好的培養教育和成長,則該類糾紛屬複合之訴,合併審理並無不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離婚與子女】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二、離婚案件不予受理的情況
(1)判決駁回離婚訴訟請求和調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三、最新資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於2021.1.1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係】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綜上所述,子女撫養關係和離婚後財產糾紛不是一個法律關係,不應合併審理。如果二者之間有牽連,比如變更撫養關係,有利於子女遠離債務糾紛,更好的培養教育和成長,則該類糾紛屬複合之訴,合併審理並無不當。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點擊下方了解更多進行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