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江南區法院蘇圩法庭在審理離婚、撫養糾紛等家事案件中,常常出現由於當事人不熟悉法律而引發各種問題的情況,為此,蘇圩法庭推出《家事案件庭審小記》系列,希望通過個案分析能夠幫助大家更直觀地了解整個訴訟過程,掌握實用的法律知識點。
案情:
2020年11月10日上午,江南區法院蘇圩法庭開庭審理了一起撫養權糾紛案。雙方當事人婚後於2014年生下女兒,2016年由於感情破裂協議離婚,女兒跟隨其父親生活,現女孩的母親因自己的探視權得不到保護,起訴要求女兒由自己撫養。
證據「突襲」情況頻發
該案庭審中,原告在被告舉證質證時,不停詢問法官是否可以提交新的證據,且原告當庭提交的新證據超過舉證期限。
原告在庭審中頻繁提出新證據,這可能也是大多數人的心理,想藏一手證據,等到庭審時突然拿出來讓對方當事人措手不及,從而提升自己的勝訴概率。
法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這保護了當事人舉證質證的權利,對舉證質證期限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如果在庭審中當事人突然進行證據襲擊,一是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法庭會根據案件情節對逾期舉證的當事人進行訓誡、罰款,甚至不予採納該證據;二是若對方需要新的答辯期,庭審則需要另行改期,也增加了雙方的訴累。
短視頻平臺成為新形態證據
在如今新媒體高速發展的年代,短視頻軟體不僅成為大家生活娛樂的社交平臺,也被越來越多的當事人作為證據提交上法庭。
該案庭審中,原被告多次利用對方在短視頻平臺上發布的內容進行截圖舉證,證明對方的生活狀態與作風。這反映了在新媒體環境下證據呈現多形態化趨勢,除了短視頻以外,微信、支付寶、淘寶等軟體也以不同形態出現在各類案卷證據目錄之中。
法官提醒:
相對於傳統形式的證據,比如物證、書證等,電子形式存儲的信息更容易受到故意變化或意外改變的損壞,如軟體故障、系統問題、網絡上黑客進入文件等等都有可能改變電子數據。因此,電子證據要想具有相應的證明效力,成為案件事實認定的依據並不容易,在合法性、關聯性、客觀性、完整性等方面有嚴格限制。
離婚協議籤訂的內容要明確
本案糾紛產生的原因是由於離婚協議書上僅載明了原被告在離婚後,原告享有對女兒的探視權,但是沒有具體約定時間節點,而是概括性約定了在合理、不影響被告以及女兒生活的情況下享有探視權。那麼這個合理以及不影響的標準是什麼?就成了雙方矛盾的起點。
法官提醒:
離婚協議的內容應包括三個方面:即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子女撫養涉及3方面內容:誰行使撫養權,誰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未撫養子女一方探視權行使及保障;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籤訂離婚協議時條款內容應儘量明確,以便日後發生糾紛矛盾之時有據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