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02 04:0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一別兩寬,各生歡喜」,離婚後雙方當事人擁有了新生活、新開始,從陰霾的生活中解脫了出來,重新站在了陽光下。然而,有陽光的地方就有陰影,離婚父母站在陽光下,產生的陰影就是孩子。尤其是未成年人,他們的生理、心理很不成熟,殘缺的家庭和缺失的父母一方的愛使他們難以和世界友好握手。
尤其是父母在相互爭奪孩子撫養權的過程中,給孩子造成難以磨滅的傷害,那麼司法實踐中應該怎樣保護離異家庭未成年人子女的權益?在變更孩子撫養權的案件中,孩子的意願是否應當作為案件審理的關鍵?
案例簡況
2020年4月,張某(孩子的母親)將王某(孩子的父親)訴至昔陽縣人民法院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同年5月我院依法開庭進行了審理。由於該案矛盾較大,庭審後承辦法官高度重視,立即聯繫了所在鄉鎮婦聯的幹部一同前往張某家中對孩子的生活情況和心理狀況進行實地了解。經了解,張某和王某同居期間生育一女,現年11周歲。孩子自2014年張某和王某分開以來一直跟隨王某生活,但由於王某需要外出務工,因此孩子實際上一直跟隨爺爺奶奶生活。張某曾於2017年訴至我院要求撫養孩子,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孩子由王某撫養,周末和寒暑假孩子可跟隨張某生活。以後,王某多次阻礙張某探望孩子,甚至在孩子聯繫張某時,打罵孩子。這次起訴之前,孩子時常半夜給母親發信息說要求跟隨母親生活,跟隨父親生活很不開心,甚至還說生活沒意思之類的話。鑑於此,張某決定再次起訴要求撫養女兒。
訴訟中,承辦法官多次對雙方進行調解,考慮到孩子一直跟隨王某生活,對生活和學習環境已經很熟悉,雖然王某照顧孩子的時候可能會有疏忽,但一般是教育孩子的方式和方法問題,經過勸解和溝通應該可以解決。但是在多次詢問孩子意願時,孩子表態堅決跟隨母親生活,甚至在和父親說話時由於害怕王某而躲在母親身後,並且不住地哭泣。看到此情此景,承辦法官單獨將孩子叫到心理疏導室,與孩子敞開心扉的聊天,在輕鬆愉悅的氛圍中,孩子始終堅持要跟隨母親生活,並且說她很害怕父親。因此,尊重孩子的意願對於我們的審判工作就具有了指導意義,孩子跟隨張某生活可能才是對孩子成長最有利的。為此,承辦法官將孩子的意思明確告知王某,並就如何妥善撫養女兒分別給原、被告做了耐心細緻的思想工作,希望雙方尊重孩子的意願,給孩子創設一個溫馨愉悅的生活環境。在積極溝通的基礎上,最終決定尊重孩子的意願,判決女兒由張某撫養。
以案釋法
《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要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學校、家庭、司法等方面的保護,在第五十二條中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應當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依法處理。」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五條規定:「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二)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三)教育與保護相結合。因此在未成年孩子撫養的問題中,要尊重孩子的意願,按照最有利於孩子的方式去決定孩子的撫養問題。
做好家事審判工作
在影視劇中大多表達父母雙方因為爭奪孩子的撫養權而費盡心思,甚至全家出動,不惜大動幹戈,很容易給人們造成一種假象,認為爭得撫養權的一方就掌握了訴訟的主動權,孩子的撫養問題也得到了圓滿解決。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的撫養權糾紛所產生的矛盾包羅萬象,孩子的撫養權即使歸屬了一方,問題也難以得到真正解決,撫養權的確定不是如何撫養孩子的結束,而恰恰是如何撫養孩子的開始。多次爭奪孩子撫養權,孩子的意願應當作為審理案件的關鍵點。
家事案件數量龐大,調整的親屬關係具有高度的人身性、敏感性和複雜性。要適應家事案件的相對特殊性要求,準確把握家事審判工作規律,探索建立健全符合家事案件特點的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為更好地發揮家事審判職能作用提供有效機制保障。依法妥善審理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等家事案件,對於維護家庭和諧,保障未成年人、婦女和老年人合法權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文明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文字:喬天嬌
原標題:《【家事審判】(四)變更撫養權 孩子意願成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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