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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物權變動合同,成立時生效
有關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合同,何時生效?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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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不動產物權變動合同,成立時生效
有關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合同,何時生效?請看民法典相關條款: 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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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學習】不動產物權變動合同,成立時生效
有關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合同,何時生效?請看民法典相關條款:第二百一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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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 】不動產物權變動合同,成立時生效
有關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合同,何時生效?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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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小課堂 | 不動產物權變動合同,成立時生效
有關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合同,何時生效?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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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 不動產物權變動合同,成立時生效
有關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合同,何時生效?請看民法典相關條款: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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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物權變動合同,成立時生效【每日一典】
有關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合同,何時生效?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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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 | 不動產物權變動合同,成立時生效
有關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合同,何時生效?編輯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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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原因與結果的區分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商品房買賣合同產生的法律關係是債權債務關係,只要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達成合意,即產生債權法上的約束力。但由於物權和債權不同,物權是支配權、絕對權、對世權,其變動必須經公示(動產交付、不動產登記),才能發生對世的效果,以保障交易的安全。可見,當債權和物權在同一合同中並存時,合同作為原因其效力不以物權變動結果的公示(動產交付、不動產登記)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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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物權變動的區分原則
二是德國法主義,指不動產物權必須經登記才發生變動的法律效力,如僅有物權變動的意思而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故又稱公示成立要件主義。 從我國的現行立法來看,對不動產物權登記的規定應屬於公示成立要件主義,但又不完全相同,因為我國現行立法認為不動產物權變動須登記,但又規定不動產的登記不僅是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同時又是債權合同生效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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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變動原因與結果區分之解讀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本條是關於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原因與結果進行區分的規定。 一、物權變動原因與結果區分原則的含義 正如孫憲忠指出,所謂區分原則,即在發生物權變動時,物權變動的原因與物權變動的結果作為兩個法律事實,他們的成立生效依據不同的法律根據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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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之合同效力與物權效力區分
由此,債權形式主義引起 物權變動的要點有二:一是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須以債權行為的有效為前提;二是登記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簡言之,有效的債權(合同)行為是物權變動的前提和原因,而登記或交付是物權變動的表現形式。我國物權立法原則上採用的是這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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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百日宣講】第三十一講:不動產物權的登記生效原則及其例外
請聽市院第六檢察部為您解讀 不動產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統稱為不動產物權變動。不動產物權變動必須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登記,只有經過登記,才能夠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才具有發生物權變動的外部特徵,才能取得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信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動產物權變動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法律不承認其物權已經發生變動,也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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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物權行為效力的認定
在以往的審判實踐中,就不動產交易行為效力的認定先後有兩種值得反思的觀點:一是將債的效力作為物權變動的基礎,即使物權變動的事實已經發生,債的無效仍可直接導致物權變動無效,更有甚者將一方不履行債的行為視為物權變動無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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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我國物權法中的物權變動規則
1、以《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意思主義 該立法例認為,物權變動是債權合同的效果,在債權合同之外不存在引起物權變動的其他物權行為的存在,而交付和登記不過是對抗第三人的要件而已。例如《依法國民法典》第1583條規定當事人雙方就其標的物及價金達成合意時,即使標的物尚未交付,價金尚未支付,買賣即告成立,標的物的所有權即依法由出賣人轉向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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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物權轉移登記的法律效果
另一種是以法國法為代表的登記公示主義,其主要內容是否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認為物權的變動是債權合同的效果,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依當事人的合意即產生法律效果,但不動產物權變動非經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 我國《合同法》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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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拾陸期|物權變動的一般情況——重點知識點
基於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必須完成登記,基於法律行為的動產物權變動必須完成交付。除非法律另有規定。(3)行為人需要有處分權。基於法律行為發生物權變動,行為人須有處分權。(1)一般物權變動=有權處分+有效合同+登記/交付=物權變動=繼受取得【公示生效主義】(2)特殊物權變動=無權處分+有效合同+登記/交付=物權變動=原始取得【善意取得】指物權因民事法律行為而發生變動時,除有債權合意之外,還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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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簡述動產物權變動觀念交付
物權變動是事業單位考察的重點所在,考察形式有簡單的原文考察以及案例分析,其中案例分析形式考察最多,考察題型以單選、多選題居多。對於這一部分的把握,考生們對於物權變動的簡單考察比較容易掌握,也就是我們常講的不動產登記,動產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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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行為:傳說中的不死鳥——《物權法》上的物權變動模式研究
第9條第1款規定,原則上,「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顯然,這裡規定了「登記」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要件。那麼,它是否規定了其他要件?從文義來看,它甚至沒有規定原因的存在是物權變動的要件,更不用說將物權意思表示排除出物權變動的要件了。第23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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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的公示原則
同時,公示方法應當足以使任何第三人能夠了解物權變動的情況。與債權的義務人是特定人不同,物權的義務人是不特定人。絕對權為公示性權利、權利人行使權利,以義務人履行義務為前提;而義務人履行義務,以義務人知悉義務為前提,權利必須表現,無表現者非權利。物權的設立和變動之所以要公示,是由物權的性質本身所決定的。物權為具有絕對排他性效力的權利,如果某一物上已經成立物權,則不得再成立內容完全相同的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