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每天學點法律知識
謠言,指的是沒有相應事實基礎,卻被捏造出來並通過一定手段推動傳播的言論。
網絡謠言,是指通過網絡介質(例如郵箱、聊天軟體、社交網站、網絡論壇等)而傳播的沒有事實依據帶有攻擊性,目的性的話語。
網絡造謠、傳謠的犯罪成本很低,只需要守著電腦和手機敲一段話,再貼一張以假亂真的圖片即可,但為此付出的法律代價卻不輕。
現代網絡信息傳播速度飛快,網絡資訊信息量巨大,任何一個人都可以在網絡上發表各類言論及信息,但是如果言論、信息的真實性並未核實,難免造成對社會公眾的誤導,或者對他人隱私的侵犯。因此,發布、傳播言論、信息應當避免誤入法律禁區。
散布謠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1 民事責任
即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的,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2 行政責任
如果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所以說,若散布謠言,公安機關可以依據上述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派出所會依據規定,用傳喚證對行為人進行傳喚、查證、處罰。
3 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來源:煙臺市萊山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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