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8 17:37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微信朋友圈發表不當言論侵犯他人名譽權,需承擔法律責任
杭錦後旗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利用網絡侵犯名譽權案件,判決被告在限定日期內刪除不良圖片及言論。
案情:
楊某某與崔某某為生意合作夥伴,二人因經濟問題產生分歧,多次發生口角糾紛。崔某某在其使用的微信朋友圈內發布如下信息:蒙Lxxxxx車,車主楊某某,配圖內容為人的腿和腳,並對該信息發表如下評論:長年害別人、害朋友、害弟兄,被人打斷了。消息發出後,楊某某和崔某某的多名共同微信好友告知楊某某此事。
楊某某表示,崔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的信息提到其名字以及其名下的車,該信息的配圖和評論內容會讓人覺得自己的腿被人打斷了。崔某某捏造事實,隨意利用信息網絡詆毀、誹謗其名譽,嚴重侵害其名譽權,給其工作、生活環境造成了非常惡劣的影響,造成非常大的精神損害。遂楊某某到杭錦後旗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崔某某停止侵犯其名譽權的行為,並在微信朋友圈每日早中晚向其公開賠禮道歉三次,連續賠禮道歉一個月、在內蒙古自治區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向其公開賠禮道歉三次,另賠償其精神損失10000元。
裁判結果:
本案經法院審理依法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崔某某於本判決發生效力之日立即刪除在其微信朋友圈中發布的有關楊某某的信息、圖片及評論;
二、崔某某於本判決生效後三日內,在其使用的微信朋友圈中發布向楊某某的賠禮道歉的信息,賠禮道歉信息包含其在微信朋友圈中對楊某某使用侮辱、誹謗性的言詞,導致楊某某名譽受到損害表示歉意的內容,該內容需連續發布3天,不得刪除;
三、駁回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宣判後,崔某某提出上訴,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該案判決結果目前已經生效。
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公民的名譽權。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問題的解釋》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一般不予支持。
崔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寫明楊某某的姓名及其名下車輛的車牌號,並使用具有侮辱、誹謗性的言詞對該信息進行了評論。崔某某與楊某某擁有多名共同微信好友,崔某某的行為致楊某某的名譽受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楊某某要求崔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道歉的具體時間和內容應以能夠消除該事件對楊某某名譽權的不良影響為限。楊某某要求崔某某在內蒙古自治區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向其公開賠禮道歉三次並不利於消除或減少崔某某該行為對楊某某造成的不良影響,反而會擴大影響,故該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楊某某要求崔某某賠償精神損失10000元,但未舉證證明該事件對其造成嚴重的損害後果,對該訴訟請求本院亦不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公民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利用網絡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名譽權的行為。網際網路廣泛、快速的傳播性和其本身的專業、複雜性給利用網絡侵權行為的認定及其相應的法律保護帶來了全新的挑戰和衝擊,但網絡絕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網絡實施的侵權行為絕不會「逍遙法外」。
(來源:杭錦後旗法院)
原標題:《發圈需謹慎!亂說話可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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