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9月08日召開的「2015中國共產黨與世界對話會」上,國外專家學者們針對中國的「從嚴治黨」連連發問。中央黨校原副校長李君如在回應提問中介紹說,十八大以來的反腐中,周永康、薄熙來、徐才厚、令計劃、蘇榮等高層領導出問題,讓中央開始研究並思考怎樣管好掌握黨和國家高層權力的黨員幹部。他告訴南都:中央正在研究制定高級領導人的行為準則規範。那高級領導人的行為準則規範都有哪些呢?
作風上:嚴格遵守八項規定
新一屆領導班子上臺後,習近平在政治局會議上曾表示: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作風如何,對黨風政風乃至整個社會風氣具有重要影響。抓作風建設,首先要從中央政治局做起,要求別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別人不做的自己堅決不做,以良好黨風帶動政風民風,真正贏得群眾信任和擁護。要下大決心改進作風,切實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始終保持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繫。
隨後出臺了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群眾的八項規定。規定要求,中央政治局全體同志要改進調查研究,到基層調研要深入了解真實情況,總結經驗、研究問題、解決困難、指導工作,向群眾學習、向實踐學習,多同群眾座談,多同幹部談心,多商量討論,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難和矛盾集中、群眾意見多的地方去,切忌走過場、搞形式主義;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不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安排群眾迎送,不鋪設迎賓地毯,不擺放花草,不安排宴請。要精簡會議活動,切實改進會風,嚴格控制以中央名義召開的各類全國性會議和舉行的重大活動,不開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會,未經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提高會議實效,開短會、講短話,力戒空話、套話。要精簡文件簡報,切實改進文風,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要規範出訪活動,從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發合理安排出訪活動,嚴格控制出訪隨行人員,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資機構、華僑華人、留學生代表等到機場迎送。要改進警衛工作,堅持有利於聯繫群眾的原則,減少交通管制,一般情況下不得封路、不清場閉館。要改進新聞報導,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會議和活動應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值、社會效果決定是否報導,進一步壓縮報導的數量、字數、時長。要嚴格文稿發表,除中央統一安排外,個人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單行本,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
生活待遇上:正在修訂相關規定
中央政治局曾開會自我約束,要求厲行勤儉節約,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住房、車輛配備等有關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規定。在2013年底,全國政協常委、復旦大學教授葛劍雄接受採訪時透露,他在兩會上提交的關於"制定離任國家領導人禮儀規定,明確退休官員待遇"的提案,已經得到答覆。提案承辦單位在答覆函中介紹,根據中央的統一部署,目前有關部門正在對省部級幹部生活待遇規定進行修訂,黨和國家領導人生活待遇規定也正在由相關部門研究修訂。葛劍雄認為,對離任國家領導人的禮儀規定應該明確而細緻,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有類似的條例,都是明令公布、有據可查的。
退休後:能辯證看待「人走茶涼」
不少國家領導人退休後將"不幹政"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
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委員長萬裡逝世當天,萬裡長子萬伯翱接受專訪時說,"父親退下來,就是完全退下來,不插手任何中央的決定。父親曾對我說:『退下來後,不問事,不管事,不惹事,就是對中央領導同志的最強有力的支持。』因此,他給自己定了三項規定:不擔任名譽職務;不參加剪彩活動;不題字寫序。"
查詢公開報導發現,田紀雲也曾表示,"退休後應安心修身養性,頤養天年,爭取多活幾年,享享天倫之樂。千萬不可再利用各種關係幹預『朝政』,對現在的領導人指指點點。"
朱鎔基退休後也明確表示,不在其位,不謀其政,最大的原則就是不談工作。
《人民日報》此前刊文表示,"人事有代謝,往來成古今。"長期以來,我們黨的許多領導幹部從工作崗位上退下來後,正確對待身份地位的變化,對新班子的工作自覺做到不插手、不幹預,體現了一名老黨員、老幹部的寬廣胸懷和高尚情操,贏得了大家的尊敬。然而,也有的領導幹部不僅在位時安插"親信",為日後發揮"餘權"創造條件;而且退下多年後,對原單位的重大問題還是不願撒手。稍不遂願,就感嘆"人走茶涼",指責他人"勢利眼"。這種現象不僅讓新領導左右為難,不便放開手腳大膽工作,而且導致一些單位庸俗風氣盛行,甚或拉幫結派、山頭林立,搞得人心渙散、正常工作難以開展,削弱黨組織的凝聚力戰鬥力。
文章表示:"不在其位,不謀其政"的這種 "茶涼"是一種常態,應辯證看待、正確對待。對領導幹部來說,從崗位上退下來,不再負責那份工作,自然也就沒有那份權力與責任,應及時調整心態,適應人生 轉變,以免陷入無窮煩惱。對於組織而言,應立好規矩,把尊重感情與明確職責區別開來,杜絕說情之風、擋住幹預之手,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
後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高級幹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1979年11月13日)
一、宿舍
(一)一個高級幹部的宿舍只能有一處,不得同時佔用兩處。調到外地工作時,應將原宿舍交回。家屬不能隨遷的,其宿舍另行安排。
(二)宿舍的面積要有限額,由國務院作出規定。已工作的子女可以同住,如不能同住,其住房原則上由所在單位解決。
(三)嚴禁利用職權,動用國家物資、人力,為個人建造單戶住宅。宿舍的維修,由有關管理部門按制度辦理。
(四)已安排宿舍的,不準再佔用賓館、招待所;已經佔用的,應限期遷出。凡拖延不遷者,其房費由個人自付。
(五)高級幹部逝世後,原配備的宿舍,在一兩年內收回,對遺屬的住房,另行妥善安排。
二、房租和水電費
(一)高級幹部宿舍,除按規定附設的會客室(或辦公室)免收房租外,其他用房按面積收取房租。對個人佔而不用,別人也無法使用的房屋,原則上照收房租。
(二)水電費自理,公私混用不能分別裝電錶、水錶的,根據水電的實際消耗,按比例合理分攤。
三、家具和生活用具
(一)家具和生活用具,由個人自理;對確有困難的,由公家適當配備,按照規定收取租金。
(二)凡高級生活用品,如電冰箱、電視機等,今後一律由個人自理。原公家已經配備的,一律按市價合理折價處理給本人。本人不要的,由公家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長期無償佔用,化公為私。
四、交通工具
(一)汽車:部長以上幹部,每人配備專車一輛。臨時需要增加車輛,由有關單位派車。常務副部長、外事和公安部門副部長及65歲以上的年老體弱的副部長,根據工作需要,每人可配備專車一輛。其他副部長一般不配備專車,由所在單位根據需要,保證用車。家屬子女單獨外出不供車,因特殊情況必須用車的,按乘坐裡程收費。
(二)火車:人大常委副委員長、國務院副總理以及全國政協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公外出,可乘坐火車包車;部長可乘坐火車軟臥包房。上列人員除因特殊情況並經中央或國務院批准外,均不得乘坐火車專列。
(三)飛機:人大常委副委員長、國務院副總理以及全國政協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部長因公外出,除因特殊情況並經中央或國務院批准外,均不得乘坐專機。
五、服務人員
(一)人大常委副委員長、國務院副總理以及全國政協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宿舍,配備服務員、炊事員各一人。如因特殊情況必須適當增加者,應經過批准。
(二)部長的宿舍,配備炊事員或服務員一人。如因特殊情況,經過批准可增加一人。原配備的警衛員取消。
(三)65歲以上的副部長的宿舍,配備炊事員或服務員一人。
(四)在上述規定人數內,本人願意自僱服務人員的,由公家按規定發給自僱費。
六、出差、出國和外出休養
(一)高級幹部外出視察和檢查工作,不能攜帶家屬子女和無關人員。凡有家屬子女或無關人員同行的,其車、船、食宿費用自理。
(二)高級幹部出國訪問,除禮節上需要帶夫人者外,一律不準帶子女親屬。
(三)高級幹部外出休養,可攜帶家屬陪同照顧,但一般不得攜帶已參加工作的子女。
(四)高級幹部外出視察和檢查工作或外出休養,除有關招待機關負責接待外,不得組織人員迎送;不得舉辦宴會、專場晚會和其他特殊招待;不得動用公款購送土、特產品。
(五)夥食費和糧票按規定標準收交。
七、文化娛樂
(一)原則上不準為個人組織專場電影、戲劇以及其他文娛活動。如為個人放映電影,要收取影片租金。
(二)除外事活動外不得在公共娛樂場所為高級幹部設特座。
(三)為高級幹部集體放映電影一律售票,如放映不宜擴大範圍的"內部參考影片",子女不得入場。
(四)有關部門組織的集體文娛活動,高級幹部及其家屬子女參加時,要同群眾一樣照章購票。
八、不請客送禮
(一)不準用公款請客送禮。
(二)不得以試用、借用等名義,無償佔有或低價購買國家和集體生產的產品。
(三)各部門各地區和生產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向高級幹部個人贈送物品。
(四)在外事、外貿活動中,接受對方贈送的禮品,除價格不高的零星紀念品外,一律交公。
九、(略)
十、遺屬的生活安排
高級幹部逝世後,對遺屬的生活安排問題,由民政部制定具體辦法,頒發執行。
本規定適用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書記、副書記,人大常委主任、副主任,政府省長(主席、市長)、副省長(副主席、副市長),政協主席、副主席等高級幹部。軍隊高級幹部的生活待遇,由中央軍委參照上述精神另行規定。
關於退休的高級幹部生活待遇問題,另行規定。
上述規定,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高級幹部應自覺遵守。今後凡違反規定的,要進行批評教育;對錯誤嚴重,情節惡劣的,應給予紀律處分。
綜合新華社、人民日報、第一財經日報、共產黨新聞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