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對孩子或多或少都有一些影響。父母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歸誰?下面小編將結合兩個真實案例,來給大家講講在撫養權歸屬案件中,法官是如何考量的?
案例一
2005年,原告黎某與被告梁某走進婚姻殿堂。兩人先後生下了兩個兒子,生活過得有滋有味,但這一切從被告梁某因盜竊鋃鐺入獄後發生轉變。入獄後,長期的分離致使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出現危機。2020年5月,原告黎某以與被告梁某的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興業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並要求各自撫養一個小孩。主辦法官拿到案卷材料後,第一時間聯繫了被告服刑所在的監獄。
開庭當天,主辦法官及書記員一行驅車前往監獄,準備視頻開庭審理該案。開庭前,發現隨同原告黎某一起到場的還有被告梁某的姐姐,兩人關係看起來非常和諧,跟親姐妹無異,法官意識到該案調解成功的可能性很大。
在庭前調解過程中,雙方均表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無法和好,希望法院調解離婚,但對兩兒子的撫養權及撫養費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調解之初,被告梁某對原告黎某要求「一人撫養一個兒子、各自承擔撫養費」的主張表現出了極大的抗拒。被告梁某認為兩個兒子從小一起長大,親密無間,如果父母離婚導致兩小孩分開居住,會影響兩兒子之間的兄弟感情,長久以往,不利於兄弟之間的親情維繫。但轉身梁某又陷入了糾結:自己還在服刑期,還有一年多才服刑期滿,如何能在服刑期讓兩兒子得到最優的照顧呢?一時間梁某猶豫不決。
經過詢問,法官了解到原、被告的大兒子一直在被告姐姐家生活,由被告姐姐照顧,小兒子則跟著原告黎某一起生活。此次梁某姐姐同來,也是因為擔心兩人離婚會影響兩小孩的成長,想聽聽兩人是如何處理小孩撫養問題的。
法官調解
於是,法官從撫養方案最優化、小孩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發,促使夫妻倆為了孩子們的健康成長能作出各自的讓步。
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被告刑滿釋放前,原告獨自照顧撫養兩兒子並獨自承擔兩兒子的撫養費;待被告刑滿釋放後原告將兩兒子的撫養權交還給被告,讓兩孩子跟爸爸有更多相處的時間,彌補入獄期間的遺憾。為了減輕被告的負擔,原告黎某還主動提出每月支付600元撫養費至兩小孩年滿十八周歲為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案例二
原告譚某起訴被告龐某的離婚案件中,原、被告均主張雙方感情已經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雙方均同意離婚。庭審中,原告譚某主張婚生女兒由其撫養,被告龐某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至女兒年滿十八周歲止。被告龐某又提出了不同的意見,兩人爭執不休。
在孩子的撫養問題上,並不能僅僅聽取父母雙方的意見,也應該聽取孩子的意見。主辦法官根據原被告留下的信息到該中學找到譚某和龐某的女兒。經徵詢後,譚某和龐某的女兒希望跟隨母親生活一起生活。
法官最終作出判決:判決譚某和龐某離婚,婚生女兒跟隨原告譚某生活,被告龐某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至女兒年滿十八周歲為止。判決後原、被告均表示不上訴,尊重女兒的意願,也保證在孩子成長路上不會讓原本屬於她的父愛和母愛缺席。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父母雙方對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離婚是夫妻雙方感情的破裂與婚姻的終結
但不應成為孩子之間親情的割裂
遭遇情感變故的父母應妥善化解矛盾
理性協商處理
將婚姻破裂給孩子造成的傷害降到最低
做出更符合孩子利益的選擇
願每一個孩子都能被世界溫柔以待!
@廣西高院
來源:興業法院、部分圖片來源網絡
作者:黃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