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過億的富豪丈夫想爭孩子的撫養權,卻輸給了當教師的妻子;父母爭執不下時,7歲孩子的一句話決定了自己跟誰過;父親藏起孩子想贏得主動權,卻因此喪失了撫養權……
西城法院近日對近年來審理的200餘起涉及子女撫養問題的離婚訴訟進行梳理,以案釋法解讀子女撫養權的審判原則,並呼籲遇到情感變故的父母妥善化解矛盾,理性協商處理,將婚姻破裂給孩子造成的傷害降到最低。
打離婚官司的夫妻除了要解除婚姻關係外,還有兩項重要目的就是解決財產和孩子直接撫養權的歸屬問題。而孩子有情感,還要考慮其長遠的身心發展,因此撫養權問題有時比財產還難處理。
有的人覺得,撫養能力、撫養條件那不就是錢嘛?父母雙方誰更有錢,能給孩子更好的生活,法院就會判孩子跟著誰。但事實上,經濟條件固然重要,卻並不是決定性因素。
從名校的計算機軟體畢業並獲得博士學位的趙先生自己創辦了一家手機軟體公司。經過幾年打拼,趙先生終於事業有成,身家過億。妻子劉女士與趙先生是大學同學,畢業後就進入一所公立小學當老師,工資雖然不多,但也足以保障生活需要。
二人婚後不久便生了一個女兒。不過,趙先生平時工作繁忙,經常出差,雖在經濟上讓女兒過上了最好的生活,但很少能具體照顧女兒的生活起居,對女兒也甚少陪伴。而劉女士的工作時間較為固定,強度也不算大,又有寒暑假,平日裡都是劉女士陪伴在女兒身邊。
轉眼間女兒8歲了,夫妻倆卻因為長期聚少離多導致感情破裂。劉女士到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由自己撫養女兒。趙先生同意離婚,但在女兒的撫養問題上寸步不讓,並稱自己的收入、學歷都高於劉女士,能夠給予女兒更好的生活。
與劉女士相比,趙先生無論是工作、學歷確實具有明顯優勢。但他本人也承認平時工作出差較多,非常繁忙,很少陪伴女兒。在孩子的生活和成長中一直是劉女士在悉心照顧,並且劉女士的工資收入水平加上趙先生承擔的撫養費也足以保障孩子的生活水平不至於存在過於巨大的落差,因此法院最終還是將孩子的撫養權判給了劉女士。
西城法院民二庭楊桂林法官介紹說,夫妻雙方都想要孩子撫養權的情況下,如果是在兩周歲以內處於哺乳期的孩子通常以歸母親撫養為原則,有特殊原因無法隨母親生活的例外。兩周歲以上的子女撫養權歸屬則要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這個核心原則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處理。
楊桂林法官介紹說,由於社會職能和家庭分工的差異,我國社會家庭中許多父親的經濟條件和社會地位要優於母親,經常會出現男方以收入、學歷、戶籍、入學等撫養能力和條件優於女方為由來爭取孩子撫養權的案例。一方甚至提交大量的證據證明自己在物質條件上的優勢。這種思維方式其實並不符合子女撫養權歸屬判定的基本原則,即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原則。
「物質條件的對比只是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一個外在量化條件,但這種物質對比也不是絕對的。一些非物質的撫養能力和條件,比如陪伴時間、父母的幫助、都是綜合對比的因素。」楊桂林法官說。
石先生的兒子3歲時,妻子孟女士懷疑丈夫婚內出軌,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在法庭上,石先生希望法庭再給他一次機會,不要拆散這個家。法庭出於挽回雙方感情的目的,又鑑於孟女士第一次起訴且沒有提交任何有效證據證明石先生出軌,因此判決駁回了孟女士的訴求。
判決後,石先生卻突然將孩子帶走,說是帶回老家讓爺爺奶奶照顧。孟女士每次要看孩子,石先生總以工作忙為由推脫。眼看兒子已經到了該上幼兒園的年齡,而孟女士作為母親,卻連孩子的面都見不著。
孟女士看出丈夫並不是真心想挽回夫妻感情,於是半年後再次起訴離婚。在法庭上,孟女士痛斥丈夫藏匿孩子,讓他們母子分離,要求法院將兒子的撫養權判給自己。
石先生則表示,孩子一直在北京由自己和自己的父母照顧,已經構成隨自己生活時間較長,不宜再改變子女生活環境,因此要求兒子歸自己直接撫養。
最終,石先生把孩子藏了半年也無濟於事,反而丟了撫養權,法院判決孟女士取得孩子撫養權。
對於兩周歲以上的子女,父母雙方都要撫養權的,法院在判定撫養權歸屬時,還有一個優先考慮的因素是子女隨哪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有些父母了解到這樣的審判原則後,就想鑽空子。比如在準備離婚前將子女帶回老家或隱匿起來,拒絕另外一方看望,造成子女隨自己生活較長的事實,想在日後爭奪撫養權時獲得先機。但在審判實踐中,這種做法可謂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楊桂林法官表示,子女隨一方生活時間較長的事實雖然是一方取得撫養權的優先考慮因素,但應當是非人為因素形成的客觀事實。而且即便形成事實,也不是決定因素。惡意隱匿子女造成子女隨一方生活的事實,不顧子女的身心健康,既損害子女的利益也侵害了對方的監護和探望權益。
楊法官說,子女撫養權的判定應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為基本原則,石先生故意將孩子隱匿、拒絕母親看望,就是不對的。作為母親,無論雙方婚姻關係是否解除,都對孩子有法定的監護權和探望權。孩子年齡尚幼,母親的作用是無可替代的,且孩子已近入園年齡,石先生給將孩子隱匿、導致孩子無法在戶籍所在地片區上幼兒園的行為,明顯不利於孩子的教育和身心健康。子女年齡尚小,改變生活環境與母親一起生活,不僅不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而且孩子在母親照料下在戶口所在地上幼兒園,是更符合孩子利益的選擇。
在離婚訴訟中,其實孩子不只是夫妻雙方爭奪的對象,有時候,他們的一句話也可能決定了這場爭鬥的結果。
肖先生和妻子王女士因生活瑣事經常爭吵,肖先生覺得這樣的婚姻關係實在無法繼續維持,便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他認為,自己作為父親,更適合撫養兒子,要求法院將撫養權判給自己。王女士同意離婚,但在兒子的撫養權問題上態度十分堅決,就要自己養。
雙方圍繞子女撫養權的歸屬都提交了大量證據,以證明自己的撫養條件和撫養能力。
法庭經審理後發現,雙方的工作強度、經濟收入相當,平時孩子跟著雙方一起生活,並沒有讓老人帶孩子,也沒有哪一方明顯不利於撫養的情形。這該怎麼判呢?
考慮到孩子已經年滿7歲,上了小學,法庭便對孩子進行單獨詢問。孩子告訴法官,自己平時更喜歡和爸爸一起玩,因為爸爸脾氣好,性格好。而媽媽對自己要求過於嚴苛,動不動發脾氣就拿他出氣。孩子明確表示:「如果爸爸媽媽確定要分開,我今後想跟著爸爸過。」
在肖先生夫婦的離婚訴訟中,雙方撫養條件和能力相當,均無明顯優勢判定子女撫養權歸屬,法院最終尊重了孩子的意願,將撫養權判歸肖先生所有。
有人覺得,未成年人還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沒有獨立發表意見的能力,特別是年歲小的孩子,不諳世事,根本無從判斷自己跟誰過更有好。但法官表示,未成年人雖然可能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欠缺認知能力,但對於離婚後想與父親或者母親生活,如果子女已經具備了相當的年齡和心智條件是可以做出選擇的。在子女真實、自願地表達自己意願時,這種意願可以作為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重要考量因素。
那麼,如何判斷子女對撫養權歸屬可以發表自己的獨立意見呢?法官說,子女的年齡是重要考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年齡10周歲以上的子女可以對撫養權歸屬發表自己的獨立意見。
楊桂林法官說,這一規定出臺於1993年,在近三十年後的今天,兒童的心智和認知能力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已經極大提高,這種提升在大城市的表現格外明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在審理婚姻糾紛案件時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意見》第6條規定,對於年滿六周歲未滿十周歲的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處理撫養問題時,也可以根據案情徵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見。在雙方撫養條件和能力相當時,法院也可以把單獨詢問子女關於隨誰生活的意見作為重要的考量因素。因為這個年齡階段的子女在獨立、自願發表意見的前提下,完全能夠認知父母的離異和發表自己想隨誰生活的意願。
在涉子女撫養問題離婚糾紛案件的審理中,法官認為,要化解上面這些審理難點,關鍵還是要靠夫妻雙方的努力和責任承擔。法官建議夫妻雙方加強溝通化解矛盾,避免矛盾的升級、惡化影響夫妻感情,努力給孩子創造溫馨、和諧的家庭氛圍。當決定離婚時,理性協商,選擇和平的分手方式,避免將離婚導致的感情破裂激化成雙方的對立,進而影響到對子女的情感,危害子女的切身利益。在離婚後保持對子女無私的關愛,保障孩子的撫養費用和未直接撫養方的探視權,能夠幫助孩子更好地度過情感和心理的波動期,更好地適應自己的生活。
(原標題:離婚爭奪撫養權:年滿6歲就可以徵求孩子意見
孩子的一句話決定了跟誰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