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背景:2005年施行的《福建省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是我國第一部關於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地方性法規,推動了我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立法工作走在全國前列。2012年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出臺後,在原《福建省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的基礎上,省人大常委會修訂出臺了《福建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
-亮點-
據悉,《條例》共26條,修訂主要有以下亮點:
這是《條例》修訂過程中最大的亮點。由原來按98天產假標準發放生育津貼,修改為「符合《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生育津貼發放天數不少於一百二十八天,並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逐步提高」。據初步測算,我省生育津貼一年將多發放給女職工4億多元,女職工產假期間收入更有保障。
由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女職工擴大至「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條例》適用範圍擴大後,富有我省經濟發展特色的勞動保護措施多惠及81.2萬名女職工,增加近25.5%。
新增「鼓勵用人單位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歲以下期間,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十天育兒假」和「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三周歲以下嬰幼兒專門照護服務場所」條款,為社會、用人單位、家庭共同做好三周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提供政策支持。
明確「用人單位每兩年至少組織女職工進行一次含婦科檢查的健康體檢,三十五周歲以上女職工應當增加乳腺癌、宮頸癌篩查項目,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檢查時間視為勞動時間」。有助於廣大女職工通過早篩查、早發現、早治療,有效控制甚至治癒疾病。
新增「懷孕七個月以上流產假期98天」,流產假期與生育津貼發放天數相適應,維護懷孕七個月以上流產女職工的身心健康。
新增「由縣級以上的醫療機構或者婦幼保健機構診斷患有更年期綜合症的女職工,經治療效果仍不顯著,且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經本人申請,雙方協商同意,用人單位為其暫時安排適宜的工作」條款,實現對女職工覆蓋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五期」勞動保護。
新增「用人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勞動生產特點,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在處理女職工性騷擾投訴時,應當依法保護女職工的個人隱私」,充分保障女職工基本人權,促進工作場所性別平等和社會公平正義。
《條例》同時還對勞動保護監督職責分工、產假期限、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侵害女職工權益法律責任及一些文字表述進行修訂,對部分法條順序進行合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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