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隨著浙江省嘉興市房企公司大股東趙國平職務侵佔一審判決書的公布,賣自家開發的樓盤用做歸還公司融資欠款本金及利息,是否構成職務侵佔引起關注。
8月11日,上遊新聞(報料微信號:shangyounews)記者從趙國平民事、刑事案代理律師及公司股東許育芳處了解到,這起職務侵佔案件起源於股東之間的一起工程款合同債務糾紛案件。在合同糾紛案審理過程中,趙國平及另一名股東李阿大因涉嫌職務侵佔被立案調查,2018年11月和今年5月,兩人先後獲刑,隨後提起上訴。
趙國平的辯護律師認為,涉案債務雖名義上為趙國平個人債務,但實際是其為公司經營融資借款,應當由趙國平與公司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許育芳表示,在公司開發樓盤中三人均有借款行為,但屬於個人債務。借來的款項只能作為股東投資款,因此公司不應該承擔償還責任,趙國平的行為就是職務侵佔。
1 三個股東的合夥生意
按許育芳的說法,他和趙國平、李阿大在合夥開公司前是好朋友。「當時嘉善縣姚莊鎮有塊土地在掛牌出售,我們三個就作為聯合購買人在繳納保證金並獲得競拍資質後,拍下了這塊地。」許育芳稱,進行房地產開發必須是公司行為,於是在拿下土地後,三人於2012年3月註冊成立了嘉善華江置業有限公司(簡稱華江置業),註冊資金1000萬元,趙國平佔股51%、李阿大佔股30%、許育芳佔股19%,由趙國平擔任法定代表人。
2012年12月27日的華江置業景江花園《商務標書》顯示,在地塊房產項目開發中,浙江精工世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簡稱精工公司)以報價9765萬投標華江置業發包的景江花園項目工程全部內容,並中標。上遊新聞記者了解到,精工公司在嘉善縣的項目負責人正是許育芳。
「在整個項目的開發過程中,精工公司並未安排其他人對接,華江置業一直都是在和許育芳溝通,包括報價、進度、驗收等。」趙國平的民事案件代理律師王越明介紹。
許育芳認為,自己既是華江置業股東,又是精工公司項目負責人,但房地產開發和建築商承包均屬公司行為,與個人身份沒有關係。
2012年12月31日,雙方籤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後,又於2013年4月25日籤訂《施工合同補充協議》,而後於2013年5月9日再次籤訂涉及工程的正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並向嘉善縣建設局進行備案。
上遊新聞記者注意到,在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合同價格調整方法中明確規定,工程量套用浙江省2010版土地安裝工程定額,費率按工程類別及有關規定計取。但是在《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中卻提到定額依據依據《浙江省建築工程預算定額》(1994版)、《浙江省安裝工程預算定額》(1994版)及其補充協議定額、文件、省市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上遊新聞記者查詢發現,2010版和1994版定額標準在人工費用、建築材料及安裝費用上有明顯差別,同一工程量因人工費用差異較大,1994年版本工程造價要高於2010年版本。而在2012年雙方籤訂《施工工程施工合同》時,2010版定額標準已經生效。
正是兩個合同中不同版本的定價標準給之後的債務糾紛帶來了爭議。
三名股東聯合開發的華江置業景江花園小區。/受訪者供圖
2 兩個定額標準差額2000多萬
2016年6月27日,因部分工程款未支付到位,精工建設將華江置業告上法庭。同年7月12日,華江置業反訴。2016年8月8日,此案在嘉善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庭審筆錄顯示,精工建設提出截至2015年12月31日竣工驗收,精工建設工程款共計1.4億多元,華江置業僅支付了7800萬元,希望法院裁決華江置業支付5180多萬元工程款及延期利息112萬多元。華江置業提出,合同約定付款條件是按照審價部分的95%應對在完成工程竣工備案進行工程結算確定審價之後支付,且因工期延誤已對華江置業造成損失。
記者注意到,此案主要爭議點在於精工建設認為工程款定額標準應按照補充協議中1994年版本執行,但華江置業則認為應按照備案合同中2010年定額標準執行。
為何在2010年定額標準已經實施的情況下,雙方卻以1994年定額標準籤訂補充協議?許育芳表示,雙方只要商量好,使用哪種結算方式都可以。且在補充協議中雙方已有約定,因此應按照1994年版本定額標準執行。
王越明律師解釋稱,這其實是民營房地產公司與建設承包商公開的秘密,雙方之所以籤訂補充協議,目的就是如果該房產項目盈利過高,則可以按照補充協議的結算方式將房地產公司的利潤通過建設公司走帳套現,從而規避企業所得稅金額及其他相關稅費,但實際上應該按照2010年定額標準執行。按照該標準,項目整體工程價格應該在9500萬左右。
2017年5月21日,嘉善縣人民法院做出(2016)浙0421民初2442號民事判決。法院確認,截止2016年2月3日,華江置業已支付精工公司工程款7900多萬元。另根據審計公司出具的工程造價諮詢報告書顯示,按照1994年定額標準涉案工程造價為1.25億元,若按照2010年版本計算,工程造價為1.04億元。
法院在審理中發現,因所涉工程為商品住宅,屬於必須進行招投標的項目,華江置業與精工建設未經依法招投標而籤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補充協議,違反了《招投標法》相關規定,應認定無效。
最終法院認定,在未發生爭議前華江置業報送的結算資料中包含的施工合同即為雙方籤訂的補償協議,且華江置業對此並無異議為依據,以1994年定額標準做出判決,裁定華江置業應支付精工公司3300萬元及利息72萬多元。
華江置業上訴後,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及浙江省高院做出維持原判的判決。「目前樓盤已被法院查封,查封資產在1.2億左右。」王越明表示。
上遊新聞記者了解到,因兩個定額標準工程總價相差2000多元萬,及法院依據1994年版本認定也引起了房地產開發商們的關注。多名房產開發商及律師稱,根據要求工程結算定額標準須以備案合同依據為準。在相關案件中,產生爭議時,應以實際產生的工程總價作為裁定依據。
2016年2月2日股東會決議,同意將部分住宅暫借趙國平資金周轉。/受訪者供圖
3 兩股東涉職務侵佔獲刑
就在華江置業與精工公司的合同糾紛上訴期間,趙國平因涉嫌職務侵佔被公安機關調查,知情人稱舉報人是許育芳。
據嘉善縣人民法院(2019)浙0421刑初741號《刑事判決書》顯示,華江置業在嘉善縣開發景江花苑工程項目,在經營過程中因資金短缺陸續向三個股東借款,後陸續還款。至2016年,華江置業尚欠被告人趙國平借款5096135元。
2016年上半年,趙國平因個人欠紹興市某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無力歸還,將景江花苑6套住宅、6個自行車車庫、6個汽車位作價4804395元以商品房買賣的方式籤售給紹興市某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黃某;將景江花苑3個商鋪作價400萬元籤售給紹興某有限公司的經營者郭某;將景江花苑2個商鋪作價2478456元籤售給張某的妻子胡某,以償還其個人債務。
同年,趙國平還將景江花苑21個商鋪以商品房買賣的方式向範某融資750萬元。其中的150萬元被趙國平用於償還個人債務。
公訴機關指控,趙國平身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股東,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司財產共計760餘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但趙國平在庭審中辯稱,這不屬於職務侵佔,自己向公司出藉資金,將房產出售是為了償還公司債務,且通知過公司股東。
上遊新聞記者獲取的2015年及2016年的三份股東會決議顯示,趙國平因急需資金周轉,曾要求暫借華江公司房產融資償還個人債務,股東均籤字表示同意,並明確由趙國平負責收回。
趙國平辯護律師表示,因開發景江花園項目,趙國平以個人名義借給華江公司4000餘萬元,在兩年半時間裡,因公司無資金來源,借款利息由趙國平支付,造成大量個人債務。因此向股東會提出暫借房屋進行資金周轉。因此,趙國平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華江公司資產的事實和行為。另因當時資產屬查封狀態,尚無法辦理買賣手續,所有權仍屬華江置業,屬於沒有實際侵佔公司資產;同時趙國平也沒有侵佔公司資產的故意,其行為不符合職務侵佔具有一定隱蔽性的特點。
但是,趙國平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並未被採信。
最終,因犯職務侵佔罪趙國平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2個月,並被責令退賠華江置業損失。趙國平提出上訴。
趙國平籤售公司房產償還的「個人債務」是否係為公司融資造成,一審法院並未作具體認定。
在趙國平獲刑前,另一股東李阿大也因犯職務侵佔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
嘉善縣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8)浙0421刑初374號刑事判決書顯示,2012年至2016年期間,華江置業陸續向李阿大等股東借款,其中向李阿大借款總額為24506550元。經營期間,李阿大將華江置業公司名下房產抵償其個人債務,共計255萬餘元。
2016年6月27日至11月底,李阿大全權負責嘉善華江置業期間,其在明知公司名下部分房產被法院查封的情況下,仍將房產向外出售,共計非法處置查封的住宅11套、商鋪4間,共計價值約1100萬元。
嘉善縣法院認為,李阿大犯職務侵佔罪和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李阿大上訴後,2019年5月20日,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6名法學專家認為,趙國平的行為屬於股東內部矛盾。/受訪者供圖
4 民事還是刑事引爭議
在當地人看來,趙國平之所以會被判刑,主要是股東許育芳的舉報。
8月11日,許育芳向上遊新聞記者表示,自己並不存在舉報行為,只是在配合公安機關調查中如實反映了情況。許育芳認為,開發景江花苑的錢款是股東投資款,股東的投資款來源是借款,只能認定是股東個人行為,而不是公司行為。因此公司不應該共同承擔股東債務及利息,因此李阿大和趙國平的行為已經損害了公司和股東的利益,屬於職務侵佔行為。
在一審判決中,嘉善縣人民法院認為,趙國平雖有向公司出藉資金,但趙國平、李阿大、許育芳均講到股東借給公司的借款利息,需待景江花苑項目清算時再結算,股東已收回的借款中並未包括利息。且該決議僅列明將涉案房屋暫借趙國平,而趙國平卻利用自己擔任華江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的職務便利,將涉案房屋以商品房買賣的形式作價出售,並已經用於償還其個人債務,侵佔公司財產,且數額已超過公司向其借款的總額,其行為符合職務侵佔罪的主客觀要件,應以職務侵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浙江天鴻律師事務所孟佳君律師認為,一審證據卷嘉善縣公安局委託出具的《審計報告》可以證明華江置業的資金來源均系由趙國平等人墊資到公司,而趙國平在外融資不可能不產生融資的利息等融資成本,故趙國平在外借款屬於因公司經營所為,應系華江公司的融資。
同時,根據「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籤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解釋的規定,趙國平個人所借款項,用於華江置業經營,趙國平的債權人可以要求華江公司和趙國平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因此趙國平的行為不符合職務侵佔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
此外,各方均明確利息等相關事項待景江花苑項目最後結算時再予以協商,但股東幫助公司的借款需要償付本息這是客觀事實。「實際上,結合銀行流水及往來帳目可以看出,近年來,華江置業已經支付了股東融資本金的利息。公司在經營期間對於股東經營決議有所變更,符合市場經營規律,也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因此用華江置業的資產償付借款付利息並不違法。」同時,孟佳君律師表示,趙國平在訊問筆錄中估算的其最終可以從公司獲得股權分紅利益大概在2000萬元左右,結合第三方的《評估報告》以及《審計報告》可以得出趙國平以房抵債的金額也遠低於其可以從公司獲得的利益。趙國平的行為退一步講也只是提前預支了其在華江置業的利益,因為最終清算的時候會予以結算。
另外,包括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高銘暄,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陳澤憲等在內的6名法學專家,在閱卷後認為華江置業作為獨立的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作為股東的許育芳與趙國平、李阿大存在較大的利益糾紛是事實,但純屬公司股東的內部矛盾,完全可以依照公司法以及民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解決,司法機關沒必要依照刑法介入公司的內部糾紛。
來源:上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