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說保險:連續2次交通事故,保險如何賠144022.11元費用?

2021-01-08 精選保險超市

都說人倒黴起來,喝水都塞牙。

但是相對本文這個保險糾紛的受害人遭遇而言,喝水塞牙太輕了。

簡單的說,本文案例就是一次交通事故受傷後,在120送醫過程中120再度出事,受害者是傷上加傷。

那麼,當這種二次交通事故導致傷者再度加傷的情況,保險公司肯定該賠,但是如何賠呢?

看本文吧。

案例始末

2017年4月9日上午9點左右,張某等多人乘坐雷某的輕卡在湖北省十堰市房縣某路段撞到了山體上,造成張某等受傷。交通事故後,120中心派房縣某鎮衛生院前往急救,11點20分左右,因下雨道路打滑,120駕駛員崔某處置不當,120救護車撞向山體,張某二度受傷

其中第一次交通事故認定駕駛員雷某全責;第二起120交通事故認定駕駛員崔某全責。

遭遇兩次交通事故的張某住院138天,涉案房縣某鎮衛生院全額墊付醫療費59345.56元,張某鑑定為10級傷殘。

張某、輕卡司機雷某及涉案甲保險公司、涉案衛生院、120司機、120涉案乙保險公司之間就賠付比例等情況產生了糾紛。

多方在法庭質證後,一審法院認定如下:

1、公民身體權受法律保護,交通事故造成張某身體損害,張某請求賠付經濟損失屬於合法訴求。

2、張某涉及的2次交通事故,均為單方交通事故,司機雷某、司機崔某負全責。

3、雷某駕駛的輕卡在涉案甲保險公司投保乘員險保額1萬,甲保險公司應承擔賠付責任;崔某駕駛的120救護車未投保乘員險,因此120救護車涉案的乙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但崔某系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傷,因此崔某應承擔的賠付責任由其僱主房縣某衛生院負責賠付。

4、涉案的房縣某鎮衛生院認為本案系醫療服務合同關係,但是張某入院是因為2次交通事故共同引起,屬於交通事故糾紛案。而賠付則應根據兩次交通事故實際情況按照相應比例賠付。法院認定第一起交通事故的雷某及其保險公司承擔35%賠付責任;第二起事故房縣某鎮衛生院承擔65%賠付比例。

5、傷者張某的索賠金額經過法院計算,實際合理賠償金額應為144022.11元。由第一起事故中輕卡涉案的甲保險公司賠付1萬元後,剩餘134022.11元由雷某承擔46907.74元(134022.11元×35%),由房縣某鎮衛生院承擔87114.37元(134022.11元×65%)。

一審後,第一起交通事故肇事司機雷某認為該起事故後,張某沒有明顯外傷,還能參與撬車門,自行上救護車。因此自己不應當承擔35%的賠付責任,最多賠付1000元比較合適。張某的十級傷殘等均由第二次交通事故導致,因此雷某認為法院判決其承擔35%的賠付責任比例過高。

2018年10月15日,十堰市中院二審判決駁回雷某的上訴請求。中院的意思是張某的第一次交通事故雖然看起來沒有明顯的傷,還參與撬車,但是沒有經過專業檢查,並不能判斷是否有沒有發現的內傷。所以,二審認為雷某承擔35%的比例合適。

2019年6月5日,湖北省高院駁回了雷某的複查申請。

海哥說險

1、我們認為法院判決35%的比例屬於合適的,很多內傷是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短時間內沒有感覺的。況且若沒有第一次交通事故,張某也不會受傷需要120來,本質上第一次交通事故是張某入院的誘因,所以35%的比例是適合的。

2、通過本起事故,我們也看到了,乘員險(又叫駕駛員險、乘客險、座位險)的重要性,若雷某和120救護車都把乘員險稍微買高點,10多萬的賠償完全可以由保險公司承擔。這個案例中,兩家保險公司完全就是打醬油的存在。

3、當然,我們絲毫不會懷疑,依舊有很多讀者會在評論區罵「買了保險就該賠」「保險這不賠那不賠」,所以這兒多用百八十個字簡單說說車險。車險有保障本車、本車人員以及保障車外人或物:

①交強險本質是一種強制三者險,不會賠償本車以及本車人員;

②商業車險中「車損險」是管本車車輛損失,「乘員險」是保障本車乘車人員;

③商業車險中「三者險」是賠付被本車撞了的人或者物,這個險種不會賠付本車及本車人員;

④「自燃險、涉水險、玻璃險、劃痕險」是特別險種,根據自己用車情況選擇投保,都是保障本車的;

⑤所謂的「全險」往往都是忽悠人,保險公司沒有全險一詞,若保險業務員給你說全險,十之八九是為了讓你安心投保;但是很有可能「乘員險」只有1萬保額,自燃險、涉水險、玻璃險、劃痕險一個沒有。

⑥「不計免賠險」一定要買,具體用處自己去搜索。

最後

開車要謹慎,秋冬季節到了,很多山區開始下雨,結冰,道路打滑的地方很多。無論是老司機還是新司機切記注意安全駕駛!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行車不規範,親人兩行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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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海哥說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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