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雲南5月24日電(特約記者 劉德安 通訊員 海中英)一輛車上連駕駛員載著4個人,翻車後3當場死亡;死者上有老下有小,需要接受責任人賠償救濟;當時沒有目擊者,活著的人指認一死者是駕車人。雲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香格裡拉縣檢察院提前介入這一案件,引導偵查取證,鐵定了事故的擔責人。
誰是車翻人死的交通肇事者
2011年1月6日,被告人羅紅平駕駛雲P58927號鑫源牌正三輪載貨摩託車,載著連自己4人,由香格裡拉縣三壩鄉瓦刷村吉那落社往香格裡拉縣三壩鄉白水臺方向行駛。當日20時許,羅紅平駕車行至旅遊東環線K107+570米處時,車輛駛離道路南側,翻下226米邊坡,造成車上的易紅光、張靈珍、陳慶波當場死亡,羅紅平自己受輕微傷,車輛解體的重大交通事故。
公安機關獲悉後,立即趕赴現場處理。案發第二天,在公安民警到醫院對事故中唯一倖存者羅紅平進行詢問時,羅紅平開始對偵查人員說是自己駕駛車輛肇的事,可緊接著羅紅平又說是死者陳慶波駕駛車出的事。由於偵查人員疏忽而導致了羅紅平承認是由於自己駕駛不當發生了此次交通事故的筆錄沒有本人籤名;也由於案發現場沒有目擊者,公安機關對該案的偵查工作陷入了僵局。
為了保證該案能順利偵破,公安機關馬上請求香格裡拉縣檢察院公訴科提前介入,幫助查清案件真相。
檢察官引導偵查鐵定了真正的交通肇事者
香格裡拉縣檢察院領導對這起交通肇事命案非常重視,一接到公安機關請求檢察院提前介入的要求後,立即指示公訴科抽調精幹人員前往現場協助公安機關破案。
到達現場後,檢察官立即向偵查人員了解了案情,根據該案現有證據,特別是針對該案無目擊者和唯一倖存者陳述的多變性的情況,向公安偵查人員提出了「只有全面客觀地收集現場遺留的物證,採取科學技術鑑定這『無言』的證據與其它證據材料相結合,才能做到即使是『零口供』也能定罪處罰」的建議。為確保案件的順利偵破,檢察官同時建議公安機關在偵查取證過程中應當重點關注這樣幾個方面:提取事故摩託車左右把手上的沾附物及左側護板殘片上沾附血跡疑似物與羅紅平、陳慶波的血樣進行DNA對比檢驗;根據羅紅平傷情和3名死者的屍體位置及死亡原因,結合本案事故現場情況,作道路交通事故駕乘關係分析鑑定;對羅紅平的血液抽取,檢驗血液中是否含有酒精成分,查明這起交通事故是否因醉酒駕車引發的。
公安偵查人員採納檢察建議,立即提取上述相關物證,依法送檢。鑑定結論認定:送檢雲P58927號鑫源牌正三輪載貨摩託車左右把手上檢出D13S317等8個基因座與羅紅平基因分型一致DNA,送檢雲P58927號鑫源牌正三輪載貨摩託車左側護板殘片檢出一男性個體DNA,其基因分型與羅紅平、陳慶波不相同;雲南雲通司法鑑定中心結合該案現場勘驗、屍體位置、死亡原因、傷情鑑定、車輛構造等相關證據材料,依據運動力學原理得出羅紅平為事故摩託車肇事駕駛員;送檢羅紅平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且乙醇含量為42.51MG\100ML血。據此,公安機關鐵定了這起交通事故致3人死亡的肇事就是羅紅平。
檢察官耐心釋法說理使肇事者認罪服法
該案在移送審查起訴後,針對羅紅平在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審查逮捕時均拒不認供的情況,檢察官為了做到案結事了,引導和幫助當事人化解矛盾,經過多方努力,聯繫到了羅紅平的妻子,首先耐心向羅妻釋法說理,爭取到了積極配合,讓其隨同檢察官到看守所,勸說丈夫尊重事實,真誠悔罪,擔當責任。
然而,羅紅平自改口否認自己的肇事者後態度十分堅決。在妻子與他單獨會見時,儘管妻子苦口婆心地勸說,羅紅平就是不認罪,還對妻子講:「案發當時乘車的人除我之外都死了,沒有人看見,不能相信檢察機關人員的話,我就是不承認是我開的車,檢察機關的人也沒有辦法。你要知道:『坦白從寬,把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
接下來,檢察官對羅紅平進行了訊問。針對羅紅平的心態,檢察官沒有立即讓其對案件事實進行供述,而是要求其換個角度,幫被害方中的易洪光、張靈珍夫婦想一想:「易洪光夫婦在該案中死亡後留下了一個12歲、一個9歲的兩個孩子,這下叫失去父母的兩個孩子以後怎麼生活?!」
經過一陣沉默,檢察官在觀色發現羅紅平有所觸動時,對其開口道:「鑑定、檢驗結果出來了,這個案件就算你不認罪,出現『零口供』情況,已經有鐵的證據了,照樣可以定你的罪。但是,只要你真誠悔罪,配合司法機關辦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積極履行民事賠償義務,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鑑於你家也很困難的情況和交通肇事是過失犯罪,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你才能得寬大的處理。」「檢察官,我們翻車的事情這麼嚴重,你們的話說得這麼在理,我認了,是我開翻了車闖的大禍。再不承認,我的良心也過不去啦!」羅紅平終於認罪了,案清真相大白。
案結事了,矛盾化解
該案發生後,由於被告人羅紅平不認罪,對兩家3人被害人無人擔責;被告人羅紅平因為自己活著,從現象和道義出發,暫且分別賠償過部分補償,但被害人易洪光、張靈珍夫婦和陳慶波3死者都上有老下有小,往後的生活均面臨著十分的困境,其親人被突然失去親人遭受巨大打擊,情緒非常激動。面對這種情況,香格裡拉縣檢察院下大力做好了該案的審前工作,使案件得以順利訴訟,加上最後法院的公正判決,既懲罰了犯罪,又修復了被犯罪所破壞了權益關係,進而爭得了案結事了,矛盾化解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在香格裡拉縣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的同時,3被害人親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香格裡拉縣法院在公開開庭審理該案中,將兩案一併審理,完全認定了檢察院對被告人羅紅平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依法合理地認定了被害人親屬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人羅紅平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表示按照法院判決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被害人親屬聽從法院公正判決。據此,香格裡拉縣法院於2011年5月13日依法作出了如下一審判決:被告人羅紅平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被告人羅紅平賠償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易曼吳、易曼昱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2.2942萬元。被告人羅紅平賠償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沈瑞芹等5人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9.7175萬元。
該案宣判後,被告人羅紅平表示服判;被害人親屬均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