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因受制於看守所等辦案場所嚴格的防控措施,提訊、取證、開庭等訴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甚至無法正常開展。為此,檢察機關認真貫徹中央關于堅決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部署要求,強化疫情防控的檢察擔當,著力加大信息化應用力度,充分運用政法一體化辦案信息系統、「三遠一網」(即遠程多方庭審、遠程提訊、遠程送達,檢察工作網)系統、刑事智能輔助辦案系統、雲技術等信息化技術助力辦案,積極主動履行檢察職能,把疫情防控工作和日常檢察工作同步抓緊抓好。在確保依法懲治各類刑事犯罪、維護疫情防控秩序、社會大局穩定的同時,大力推動了檢察信息化應用水平,促進了檢察業務與科技信息的進一步融合,為常態化疫情防控形勢下司法辦案積累了有益的經驗,值得總結、深化和推廣。最高人民檢察院選取了各地檢察機關信息化助力涉疫案件辦理的5個典型案例予以發布。
一、以信息化技術有效解決疫情防控形勢下刑事檢察業務難題
【技術要領】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檢察機關認真貫徹中央關于堅決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部署要求,在嚴格司法的基礎上,充分運用新的檢察技能辦案。一是處理好檢察信息化與服務辦案的關係。充分利用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政法一體化辦案信息系統、刑事智能輔助辦案系統和「三遠一網」系統,使檢察技術創新成果同檢察工作深度融合,形成新型檢察工作模式,有效解決告知難、提訊難、籤字難、庭審難等問題,實現遠程提訊、遠程會議、遠程庭審等,從而更好地服務疫情期間的檢察工作。二是處理好檢察信息化與保證辦案質量的關係。通過政法一體化辦案系統以及刑事智能輔助辦案系統與公安機關、法院對接,結合辦案的具體情況,實現了案件信息資源的有效共享,從而有效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固定證據,在批准逮捕、提起公訴和審判階段都發揮了應有作用。三是處理好檢察信息化與提高辦案效率的關係。通過政法一體化辦案系統提供的案件受理、分配、卷宗領取、送案管理、涉案財物管理等規範操作,保障案件在辦理中高效、安全、穩定運行。
案例一: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檢察院利用手寫電子籤名有效解決王某某涉嫌盜竊案遠程提訊筆錄籤名捺印難題
【案件情況】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期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夥同他人在重慶市南岸區上新街、茶園新區等地,多次盜竊門麵店內手機、現金等物品。2020年1月6日,王某某被抓獲歸案。
2020年2月5日,重慶市南岸區公安分局將採取刑事拘留的王某某提請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因新冠肺炎疫情暴發,檢察官不能前往看守所現場提訊犯罪嫌疑人。2月10日,在合適成年人的見證下,南岸區人民檢察院利用遠程提訊手寫電子籤名捺印系統完成提訊工作。檢察官利用手寫電子籤名捺印系統,在檢察院製作好電子筆錄,同合適成年人一起通過籤名板籤名確認後,再同步發送至看守所遠程訊問室,王某某核對確認後直接在籤名板上簽名捺印。檢察官、犯罪嫌疑人、合適成年人三方確認無誤後提交至手寫籤名捺印系統歸檔,並將電子筆錄上傳至統一業務應用系統。
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遠程提訊並籤名製作電子筆錄。
2月12日,因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犯罪情節較輕,作案時系未成年人,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且具備監護條件,無社會危險性,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王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遠程提訊,嫌疑人在看守所端設備籤字確認。
【技術應用】疫情期間,山東、湖北等地監獄出現確診病例後,重慶市的看守所暫停面對面現場提訊,給檢察機關辦案提訊帶來困難。傳統的遠程提訊,檢察官將電子版筆錄發送到看守所,由在看守所的書記員列印出紙質版筆錄,再將紙質版筆錄交由犯罪嫌疑人核對、籤名捺印後,帶回單位交由檢察官籤名確認,最後檢察官把紙質筆錄掃描為電子版筆錄,上傳到統一業務應用系統。這個過程導致兩個難題,一是辦案不安全,到看守所的書記員與犯罪嫌疑人、看守所提訊民警等面對面接觸,增大了疫情傳播風險。二是證據不安全,疫情期間由於不能面對面接觸,最終的紙質筆錄不是檢察官、犯罪嫌疑人、見證人等同時籤名確認,存在「事後補籤」的問題,紙質筆錄被篡改後不易被發現。
遠程提訊手寫電子籤名捺印系統在關鍵時期發揮了重要作用。一是保障了辦案安全。採用手寫電子籤名捺印系統製作訊問筆錄,省去了傳統遠程提訊中紙質筆錄列印、傳送、掃描等環節。最重要的是,犯罪嫌疑人在南岸區看守所訊問室就可以在筆錄上簽名捺印,減少了訊問過程中的人員交叉接觸,真正做到了零接觸。二是保障了筆錄證據的安全性。手寫電子籤名捺印系統記錄了用戶籤名、籤字軌跡、筆壓筆痕、時間、現場照片等信息,通過數字籤名加密技術保證電子筆錄完整性,防止被篡改,事後可鑑真還原。同時,籤名捺印過程配備同步錄音錄像,進一步確保筆錄籤名捺印的真實性。僅2020年2月至3月疫情期間,南岸區人民檢察院共製作189份電子筆錄,充分滿足了辦案需要。三是通過定製各種法律文書模板適應辦案需要。手寫電子籤名捺印系統可根據不同案件的辦案需求,定製專用訊問功能模塊,配置相關法律文書模板。目前,該系統已嵌入認罪認罰從寬具結書等8類法律文書,進一步提升了系統的便捷性。
遠程提訊手寫電子籤名捺印系統符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於刑事訴訟中應用電子籤名和電子指紋捺印有關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9〕18號)文件規定,安全認證、加密等技術規範,能保障原始數據封裝成不可更改的文件格式並脫離原系統保存、歸檔,成功解決疫情期間遠程提訊「最後一公裡」問題。
二、信息化技術開啟「非接觸」辦案模式助力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落實
【技術要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為避免人員流動帶來感染風險,檢察機關啟用「非接觸」辦案模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辦理涉疫案件,依託多種信息智能化系統,全程覆蓋卷宗交接、案卷審查、提審訊問、律師閱卷、律師在場見證、量刑建議提出等環節,促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落實,推動檢察機關精準量刑建議採納,高效推進案件快速辦理,保障了依法辦案和防控疫情兩不誤。
案例二: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採用「非接觸」辦案模式辦理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案件情況】2019年底,被告人李某某通過微信平臺結識喜好鷹、隼的被告人魯某,在不具備馴養繁殖及經營資質的情況下,為牟取利益,先後以人民幣2300元、4000元的價格將二隻遊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出售給同樣不具備資質的被告人魯某,供其個人豢養。2020年3月17日,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非接觸」的方式審結案件,對被告人李某某、魯某提起公訴。
【技術應用】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在卷宗移送環節,依託其建成的智能卷宗歸檔管理平臺,採用線上分配提醒、線下掃碼取卷的自助模式,實現實體卷宗無接觸交接。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依託卷宗管理平臺實現卷宗無接觸交接。
在遠程提審環節,除利用該院遠程視頻設備對取保候審的魯某遠程訊問,還對羈押於崇明區看守所的李某某跨區連線、遠程提審。同時,設置遠程提審網上預約平臺,助力辦案人員合理安排提審時間,提升辦案效率。
在律師閱卷環節,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引導律師線上完成閱卷資質審核及閱卷時間預約,設立專門的自助閱卷設備,律師可在刷取、識別律師證件信息無誤後,自行對本人所代理的案件取卷閱卷。同時,藉助「刷臉測溫」設備,對所有進入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的人員非接觸式體溫監測,保障在院人員的健康安全。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刷臉測溫,保障健康安全。
在案卷審查環節,依託刑事智能輔助系統完成線上卷宗審查,搭配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建成的認罪認罰風險監控系統,對案件實時預警及風險評估,藉助自動比對「類案」的起訴書和判決書,協助承辦人精準把握定罪量刑。
案例三:浙江省台州市黃巖區人民檢察院利用信息化技術辦理黃某某防疫用品詐騙案
【案件情況】2020年1月25日至2月20日,黃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在明知沒有貨源的情況下,仍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出售口罩、額溫槍等防疫用品的虛假消息,多次通過支付寶、微信、銀行卡收取吳某某等三人支付的貨款300萬元。期間,因遭被害人質疑,陸續退回240萬元,至案發尚有57萬元未退還。2月26日,黃某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3月4日,黃某某詐騙一案移送台州市黃巖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3月11日,黃巖區人民檢察院以詐騙罪向黃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提出確定量刑建議;3月20日,黃巖區人民法院經開庭採納黃巖區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
在庭審中,浙江省台州市黃巖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利用多媒體大屏幕進行數字卷宗示證。
被告人對浙江省台州市黃巖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和定性無異議,自願認罪認罰。
【技術應用】2020年3月4日,黃某某詐騙一案通過政法一體化辦案系統移送審查起訴。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保障案件訴訟順利進行。
一是利用技術審查,確保案件質量。疫情期間,防疫用品短缺,群眾需求驟增,針對防疫用品的網絡詐騙案件多發,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時需要注重電子證據的收集、審查和運用。本案定案的關鍵證據主要是儲存在手機裡的簡訊,微信聊天記錄,微信、支付寶交易記錄等電子證據,它們具有易遭刪除、病毒損壞、被修改等特點。針對該情況,在提前介入階段,引導偵查機關第一時間固定電子證據,全面準確收集電子數據;在審查起訴階段,將案件的所有電子證據委託技術部門進行勘察覆核,對未全面提取的證據信息進行恢復提取,從而構建完善的證據體系,促使被告人認罪認罰,提升案件質量,確保庭審效果。
二是運用「單軌制」,保障依法和高效相結合。防疫期間不僅要減少人員接觸,也要依法辦案、提高辦案效率。本案運用浙江政法一體化「單軌制」協同辦案模式,即將原先的紙質卷宗、法律文書全部由電子卷宗替代,通過政法一體化辦案系統進行無接觸推送。通過網上審查案件,法律文書一鍵送達,該案僅用了10天即向法院提起公訴,既減少了人員接觸,又提高了辦案效率,達到依法辦案與疫情防控兩不誤的目的。
三是多角度釋理說法,促使認罪認罰。本案運用檢察機關大數據,綜合全案案情,通過相似案例比對分析,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辦案人員從事實、證據,人情、法理等多角度充分向黃某某釋法說理,靈活運用收集的電子證據,促使其認罪認罰,並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意檢察機關提出的確定刑量刑建議。
四是庭上多媒體示證,精準量刑獲採納。抗疫越吃勁,越要依法辦好案。本著「帶頭辦難案、辦好案」的理念,本案由檢察長親自辦理並出庭履職,法院院長親自擔任主審法官。通過一體化辦案系統傳送的數字卷宗,快速製作了庭審預案,清晰、全面、生動的庭審證據展示,讓法官、被告人、辯護人、旁聽群眾清晰地了解了案件的全貌。法院最終採納檢察機關的精準量刑建議。
案例四:黑龍江省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檢察院全流程「雲」辦理張某妨害公務案
【案件情況】張某,女,大慶市龍鳳區某小區居民。2020年2月12日早上,張某欲出小區大門,因出入通行證過期、次數用盡而被社區防疫工作人員攔阻勸返。張某強調自己「要出門上班,我也沒病」,但無法出示單位證明,且拒不提供單位聯繫方式。工作人員耐心規勸無效後,情緒暴躁的張某摘下口罩,衝撞、謾罵工作人員,造成該小區北門多人聚集圍觀,嚴重影響小區其他居民出入。見到防疫人員堅持原則,張某還主動報警,聲稱工作人員對其有毆打行為。兩位公安民警到達現場後要求其戴上口罩,先離開現場恢復其他人員出入秩序,張某拒不配合民警詢問,並踢踹一名民警,又將另一名民警手部撓傷,隨後被依法強制帶離。到了分局後,張某又將值班民警的執法記錄儀拽掉,並躺在地上大哭大鬧。張某的行為嚴重幹擾了疫情防控工作,產生了惡劣影響。2月20日,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檢察院就此案向龍鳳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月26日,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遠程開庭審理此案,鑑於被告人張某認罪認罰,當庭宣判被告人張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
黑龍江省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檢察院通過三方庭審系統出庭公訴。
【技術應用】疫情期間,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檢察院全程運用偵查活動監督平臺、雲視訊掌上辦公軟體、遠程提換一體化平臺、遠程提訊及遠程庭審等多種信息化手段,實現了辦案提前介入、固定證據、提審及庭審全流程無接觸「雲」辦理,在保障辦案效率的同時避免了人員流動和直接接觸,杜絕了傳播病毒的可能性。
2020年2月13日,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檢察院通過「偵查活動監督平臺」與公安機關執法監督相銜接,將偵查活動監督與審查逮捕工作有機融合,在疫情期間結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對公安機關辦案流程進行全過程監督,精準找出節點問題並進行動態分析。針對張某涉嫌妨害公務案,指派2名檢察官提前介入,使用雲視訊等掌上辦公軟體進行溝通聯絡,引導偵查機關調查取證。在詳細了解案情、認真查閱卷宗證據材料基礎上,從完善證據鏈條、確保證據確實充分的角度,提出調取大慶市政府關於疫情期間封閉管理有關文件公告等6個方面引導取證意見。
2月17日,公安機關以張某涉嫌妨害公務罪提請審查逮捕,龍鳳區人民檢察院於受理當日依法批准逮捕。2月19日、20日,辦案檢察官通過一體化提換系統完成遠程換押手續,通過遠程視頻方式兩次提審張某,告知權利義務及認罪認罰制度相關規定。在辦案同時釋法說理,反覆引導,耐心向張某講解其行為的性質和危害。最終,張某表示悔罪,並通過遠程認罪認罰具結系統,自願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2月20日,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檢察院就此案向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月26日,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大慶市看守所、龍鳳區人民檢察院三方遠程開庭審理此案,鑑於被告人張某認罪認罰,龍鳳區人民法院採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當庭宣判被告人張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
三、信息化遠程辦理刑事申訴、司法救助,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技術要領】遵循為人民群眾提供更豐富、更優質檢察產品的原則,讓法律具有溫度,讓正義更有效率,讓人民群眾更加滿意,是新時代檢察辦案不懈追求的目標。12309檢察服務中心作為檢察機關的辦案窗口,是檢察機關辦案質效的「傳感器」,接受人民群眾對檢察產品滿意度最直接的反饋。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探索採用微信公眾號等信息化手段,完成暢通線索舉報渠道,遠程接訪,派駐值班律師制度配合遠程視頻提供在線法律諮詢和幫助,利用遠程辦案平臺進行辦案人、律師、信訪人三方視頻辦案,遠程提訊核實案情,案件程序性信息手機簡訊推送,最終法律文書遠程送達等工作,真正實現12309信訪案件從受理到結案全流程的信息化助跑辦案。
國家司法救助是對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權,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的當事人,採取的輔助性救濟措施。檢察機關對於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親屬,對其生活面臨的急迫困難,以支付救助金為主要方式予以救助。疫情防控期間,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站在踐行黨的群眾路線、強化權利救濟和促進司法公信建設的高度,採取線上溝通、線上調查、線上辦理的方式,主動了解當事人家庭生活狀況,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快速開展救助工作,既彰顯黨和政府的民生關懷,又有利於進一步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案例五: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信息化全程助跑12309,信訪案件轉化為司法救助
【案件情況】2018年5月,四川到拉薩打工人員嚴某(信訪人)因勞資糾紛與原案被告人張某發生衝突,被毆打致重傷二級,後張某投案自首。經法院審理,張某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附帶對嚴某的民事賠償9.2萬元。但是因張某無力賠償且無可執行財產,嚴某始終沒有得到任何賠償。2019年1月,嚴某因不服生效判決信訪申訴至拉薩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以期得到法律賠償。經接訪幹警初步審查,發現其申訴理由不成立,但是嚴某作為刑事被害人,因重傷治療花費巨大,且身體殘疾難以靠務工維持生計,加上需撫養女兒、贍養父母及嶽父母,全家人生活十分困難,屬建檔立卡貧困戶,基本符合司法救助的條件。於是在向嚴某告知信訪申訴案件審查意見的同時,告知其可以申請司法救助。在嚴某申請司法救助後,城關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嚴某符合依法進行司法救助的條件,決定向申請人嚴某發放國家司法救助金4萬元人民幣,並遠程送達了司法救助決定書。
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視頻遠程接訪當事人。
【技術應用】拉薩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在告知嚴某可以申請司法救助時,向其介紹了網上辦案提交相關材料與網絡視頻接訪的渠道。
此後嚴某多次通過遠程視頻接訪的方式向辦案人員和駐院值班律師進行案件諮詢。辦案人員為了更好地釋法說理化解社會矛盾,遠程連線嚴某、值班律師、原案件承辦檢察官等人,核實案件情況,不僅查清了相關事實,更藉助值班律師的法律解答和援助,平息了嚴某心中的疑惑與不滿。最終信訪人員嚴某理解了相關法律規定,撤回了申訴的信訪要求,並接受了檢察機關申請司法救助的建議。
2020年3月,嚴某又通過微信公眾號的遠程接訪平臺提交了《司法救助申請書》《傷殘鑑定意見》、遭受經濟損失及貧困人員信息等相關證明材料。檢察機關辦案人員通過遠程視頻辦案的方式多次與律師、信訪人溝通核實案件細節,並且將案件辦理的程序性信息同步簡訊推送告知嚴某。在嚴某提交救助申請後的4個工作日,根據《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試行)》,以及最高檢、國務院扶貧辦《關於檢察機關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脫貧攻堅的實施意見》相關要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嚴某符合依法進行司法救助的條件,決定向申請人嚴某發放國家司法救助金4萬元人民幣,並遠程送達了司法救助決定書。
縱觀該案從信訪申訴案件到司法救助案件的辦案全流程,城關區人民檢察院借力信息化手段有效化解了信訪案件的社會矛盾,「高效」保障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僅用4個工作日便完成了從申請、審核到作出救助決定的全部司法程序,不折不扣落實了各項疫情防控措施,全力確保疫情期間檢察業務辦案不停滯、不拖延。真正落實了最高檢張軍檢察長提出的檢察辦案要「讓數據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的要求,讓人民群眾在案件中感受到了「高效」的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