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砍頭息」的高利貸不一定是「套路貸」?

2020-08-28 金投手閒話理財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屠曉景

「砍頭息」,根據百度百科上的定義,是指高利貸或地下錢莊給借款者放貸時先從本金裡面以「利息」或者「服務費」的名義扣除一部分錢。在2019年4月兩高兩部發布《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後,很多高利貸因為有「砍頭息」等現象而被認定屬於「通過設計套路,引誘、逼迫借款人壘高債務,最終達到「非法佔有借款人財產的目的」的「套路貸」。

其實,借款時預先交納(扣除)全部或部分利息(俗稱砍頭息),是以前民間借貸的普遍現象。但根據2015年9月1日施行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第27條規定,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也就是說,無論出借人預先扣除利息還是借款人預先交納利息,均是不發生法律效果的無效法律行為。因此,在現利率不變的條件下,按照法定計算方式借款人還本付息的支出會相應減少。

由於高利貸利率更高,在適用法定計算方式後,利息減少的幅度更加明顯。

以30萬元年利率36%期限6個月的借款為例。


按照「砍頭息」規則扣除首月利息9000元,從次月開始交納利息,半年後還本付息345000元(300000+ 9000*5)。而按照《規定》以實際出借數作為本金計算,半年後還本付息343380元【(300000-9000)+(300000-9000)*36%/2】,約定計算方式和法定計算方式兩者相差1620元。如果以30萬元月息1毛5(年利率180%)的高利貸計算,扣除頭息45000元,從次月開始交納利息,半年後本息合計525000元(300000+45000*5)。


而按照《規定》以實際出借數作為本金計算(暫不考慮超出36%的利息無效的因素),半年後本息合計484500元【(300000-45000)+(300000-45000)*180%/2】,兩者相差40500元。在數額相同、時間相等的情況下,年利率180%的差別是年利率36%的25倍。也就是說,平均利率每上升1%,平均相差程度相應上升17.36%。

通過上述對比可以發現,利率越高,法定計算方式和「砍頭息」計算方式的收益相差就越高。因此,《規定》將提前預扣利息的行為認定為無效法律行為後,在司法機關眼裡高利貸中的「砍頭息」不再僅僅是放貸人提前收取利息的行為,而是減少本金付出,變相放大利率,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於是,在《意見》「套路貸」的概念加以界定後,「砍頭息」因為計算方式導致的收益差異的特點,在一些司法案例中就成為《意見》所稱的「虛增借貸金額」的「套路」。但在司法實踐中也發現,單憑「砍頭息」往往難以判斷出借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一般還需要有惡意壘高債務、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其他行為以佐證。



在2019年7月出臺的浙江省公檢法《關於辦理「套路貸「相關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紀要》(下稱《紀要》)中,「套路貸」的定義得到進一步細化,「砍頭息」被明確認定為,虛增貸款金額、製造虛假給付痕跡、惡意製造認定違約、多平臺借款平帳、毀匿還款證據等設置「套路」形成虛假債權債務關係的方式。

雖然在《紀要》中,「砍頭息」只是列舉的諸多方式中的一種,但似乎可以得出只要具有「砍頭息」一種費用就能推定是否屬於虛增貸款金額的方式,從而得出是否形成虛假債權債務等「套路」的結論,難免讓人產生有「砍頭息」的高利貸就是「套路貸」的聯想。

其實,「砍頭息」作為「套路貸」的「套路」方式,關鍵不是利息或者服務費交納時間的先後,而是放貸人通過設置「套路」,有意誘導借款人在正常狀況下無法預料的情況,從而導致債務被層層壘高。

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利滾利」壘高債務的方式會使債務規模呈幾何級數增長,最終借款人需要支付的利息數額,遠遠超出借款人借款時的預料,從而深陷「套路」而無力自拔。

故筆者認為,以法定計算方式相對照,雖然「砍頭息」的計算方式能隱性放大利率,但在實際過程中單憑「砍頭息」並不能放大借貸雙方實際約定的利息數額,只有出現其他與「砍頭息」相配套的「套路」的共同作用下,才有可能最終形成壘高債務的現象。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屠曉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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