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砍頭息」就是「套路貸」?

2020-09-17 農信

來源 | 檢察日報

作者 | 屠曉景

此篇文章共2926字,預計閱讀時間8分鐘。



「砍頭息」,根據百度百科上的定義,是指高利貸或地下錢莊給借款者放貸時先從本金裡面以「利息」或者「服務費」的名義扣除一部分錢。在2019年4月兩高兩部發布《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後,很多高利貸因為有「砍頭息」等現象而被認定屬於「通過設計套路,引誘、逼迫借款人壘高債務,最終達到「非法佔有借款人財產的目的」的「套路貸」。


其實,借款時預先交納(扣除)全部或部分利息(俗稱砍頭息),是以前民間借貸的普遍現象。但根據2015年9月1日施行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第27條規定,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也就是說,無論出借人預先扣除利息還是借款人預先交納利息,均是不發生法律效果的無效法律行為。因此,在現利率不變的條件下,按照法定計算方式借款人還本付息的支出會相應減少。


由於高利貸利率更高,在適用法定計算方式後,利息減少的幅度更加明顯。以30萬元年利率36%期限6個月的借款為例,按照「砍頭息」規則扣除首月利息9000元,從次月開始交納利息,半年後還本付息345000元(300000+9000*5)。而按照《規定》以實際出借數作為本金計算,半年後還本付息343380元【(300000-9000)+(300000-9000)*36%/2】,約定計算方式和法定計算方式兩者相差1620元。如果以30萬元月息1毛5(年利率180%)的高利貸計算,扣除頭息45000元,從次月開始交納利息,半年後本息合計525000元(300000+45000*5)。


而按照《規定》以實際出借數作為本金計算(暫不考慮超出36%的利息無效的因素),半年後本息合計484500元【(300000-45000)+(300000-45000)*180%/2】,兩者相差40500元。在數額相同、時間相等的情況下,年利率180%的差別是年利率36%的25倍。也就是說,平均利率每上升1%,平均相差程度相應上升17.36%。


通過上述對比可以發現,利率越高,法定計算方式和「砍頭息」計算方式的收益相差就越高。因此,《規定》將提前預扣利息的行為認定為無效法律行為後,在司法機關眼裡高利貸中的「砍頭息」不再僅僅是放貸人提前收取利息的行為,而是減少本金付出,變相放大利率,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於是,在《意見》「套路貸」的概念加以界定後,「砍頭息」因為計算方式導致的收益差異的特點,在一些司法案例中就成為《意見》所稱的「虛增借貸金額」的「套路」。但在司法實踐中也發現,單憑「砍頭息」往往難以判斷出借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一般還需要有惡意壘高債務、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其他行為以佐證。


在2019年7月出臺的浙江省公檢法《關於辦理「套路貸「相關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紀要》(下稱《紀要》)中,「套路貸」的定義得到進一步細化,「砍頭息」被明確認定為,虛增貸款金額、製造虛假給付痕跡、惡意製造認定違約、多平臺借款平帳、毀匿還款證據等設置「套路」形成虛假債權債務關係的方式。雖然在《紀要》中,「砍頭息」只是列舉的諸多方式中的一種,但似乎可以得出只要具有「砍頭息」一種費用就能推定是否屬於虛增貸款金額的方式,從而得出是否形成虛假債權債務等「套路」的結論,難免讓人產生有「砍頭息」的高利貸就是「套路貸」的聯想。


其實,「砍頭息」作為「套路貸」的「套路」方式,關鍵不是利息或者服務費交納時間的先後,而是放貸人通過設置「套路」,有意誘導借款人在正常狀況下無法預料的情況,從而導致債務被層層壘高。例如:當放貸人明知借款人可能無力還息或者放貸人有意通過製造違約促使借款人無法還息,然後利用「利滾利」或「借新還舊」等方式惡意壘高債務,一般可以認為是一種「套路」。仍以一筆30萬借款月息1毛5半年期高利貸為例(年利率180%),在扣除頭息45000元後,借款人實際獲得255000元。次月借款人未能交納利息,放貸人通過「利滾利」或「借新還舊」的方式重新安排債務,債務達到345000萬,下月待支付的利息達到51750元。


然後依次類推,一直到半年借款期結束。在正常情況下借款人半年後還本付息費用為525000萬元,而按照借新還舊層層壘高的計算方式,半年後還本付息的費用達到603407元,較正常情況高出78407元。而按照《規定》第28條第2款的法定計算方式,法律認可的利息只有29400元,還本付息284400元,兩者本息相差2.12倍,利息相差11.85倍。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利滾利」壘高債務的方式會使債務規模呈幾何級數增長,最終借款人需要支付的利息數額,遠遠超出借款人借款時的預料,從而深陷「套路」而無力自拔。


故筆者認為,以法定計算方式相對照,雖然「砍頭息」的計算方式能隱性放大利率,但在實際過程中單憑「砍頭息」並不能放大借貸雙方實際約定的利息數額,只有出現其他與「砍頭息」相配套的「套路」的共同作用下,才有可能最終形成壘高債務的現象。所以在辦案中要注意區分民間借貸的「砍頭息」(包括高利貸)與「套路貸」的「砍頭息」之間的區別。


在主觀上,要注意把握行為人有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這是「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本質區別。民間借貸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利息收益,借貸雙方都對實際借得的本金和將產生的利息有清醒認識,出借人通常希望借款人能按時還本付息。而「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幌子,通過設計套路,引誘、逼迫借款人壘高債務,最終達到非法佔有借款人財產的目的。


從本質上,「砍頭息」只是民間借貸約定俗成的一種計息方式,借貸雙方心裡都清楚,如果將實際出借數作為本金計算,那麼實際利率必然高於約定利率。所以,在一般情況下借貸雙方約定的重點是每月利息數和還本付息的總數,在實際出借數額和還本付息數額均未超出借貸雙方事先約定的情況下,單獨的「砍頭息」既無法認定具有「虛增借貸金額」等現象,也無法判斷放貸人具有設置「套路」的行為,更無法得出放貸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佔有目的結論。


還需指出的是,民事上的非法利益與刑法上的非法佔有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高利貸放貸者通常希望借款人能按時還本付息,從而獲得不受民事法律保護的非法利益;而「套路貸」放貸者往往不希望借款人能按時還本付息,甚至會通過製造違約,以觸發「套路」,惡意壘高債務,從而達到牟取超出事先約定之外非法利益的目的。因此,筆者認為,實踐中某些有「砍頭息」的高利貸不能一律認定為是「套路貸」。否則,會混淆了高利貸和「套路貸」的本質區別,也會不適當擴大刑事打擊面,不能真正解決高利貸產生的社會問題,最終還會為此產生不必要的反面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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