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9日,新華網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套路貸」是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籤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這些年大量的民間借貸被認定為「套路貸」予以刑事處罰,我也代理了一些存在「無罪辯護」剛性需求的「套路貸」案件,這就需要辯護律師找到相應的切入點,逐一甄別拆解辯護。
1、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套路貸」本質上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它不同於普通民間借貸關係那種出藉資金還本付息的正常民事行為。只要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為目的,其出藉資金追求的就是合同約定的利息,即使這種利息高於法律保護的正常標準,也屬於民事糾紛。最多是超額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該行為本身並不構成違法犯罪。基於民事合同的佔有,除非該合同屬於無效合同,都屬於合法佔有。律師在辯護時需要從合同本身入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甄別是否屬於無效合同,特別需要審查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是否違反民事自願原則
「套路貸」之所以被否定,就是因為它不屬於正常的民間借貸,而是以民間借貸為名,誘使或迫使對方籤署借款協議,違背了民法上的自願原則。這裡面的誘使,包括各種「空頭讓利許諾」吸引對方來借款。這裡的迫使,則包括各種脅迫脅迫手段特別是暴力與「軟暴力」。只要是威逼利誘讓行為人在不情願的情況下簽署民間借貸協議,則都屬於違背民事自願原則。律師在辯護時需要注意,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違背對方自願原則的行為,特別是與銀行吸引借款的行為之間是否存在明顯差異。
3、是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套路貸」其實是一種詐騙,不僅會虛構事實以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等為誘餌吸引他人借款;而且隱瞞真相以「保證金」「行規」等虛假理由,誘使他人基於錯誤認識籤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這也是「套路貸」區別於普通民間借貸最關鍵之處,「套路貸」往往不會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律師在辯護時需要注意,被告人是否將借款內容完整告知對方。即使存在虛假宣傳的成分,該宣傳究竟屬於民事欺詐還是刑事詐騙,也是辯護律師的切入點。
4、是否實際交付足額借款
「套路貸」往往沒有實際交付足額借款,這就存在「砍頭息」與故意製造轉帳記錄的「虛假流水」兩種。「砍頭息」如果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則並不存在詐騙,只是「砍頭息」在法律上不受保護,而是以實際交付的本金為準計算利息。「砍頭息」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則存在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產的情形,受害人無法通過正常民事途徑司法救濟,很容易被認定為詐騙或虛假訴訟。「虛假流水」則很容易被認定為虛假訴訟或詐騙,關鍵是「虛假」部分的「流水」是否在合同中約定明確,是否主張該「虛假」部分的本金與利息。沒有主張「虛假」部分本金與利息的,只是借款形式不規範,並不構成刑事犯罪。
5、是否故意製造違約或肆意認定違約
「套路貸」往往會存在設置違約陷阱、製造還款障礙等方式,故意製造還款人違約,從而利用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形成虛假債務。普通民間借貸合同也會設置違約條款,但這種違約條款對於違約行為的認定存在合理性,特別是對於還款都會規定便利條件。「套路貸」不同於普通民間借款,其突出的特點就是設置苛刻的還款條件與違約罰則,這就使得「套路貸」不是關心對方能否正常還款而是能夠違約。律師此時需要關注借款人正常情況下能否還本付息,出借人是否設置了借款人難以正常守約的不合理條件與苛刻違約罰則。只要沒有這些約定,則屬於正常民事行為,理應不認定是刑事犯罪。
6、是否惡意壘高借款金額
「套路貸」存在一種形式,那就是行為人在借款人無力還債時,安排其所屬公司或者指定的關聯公司、關聯人員為借款人償還「借款」,繼而與被害人籤訂金額更大的虛高「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通過這種「轉單平帳」「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壘高「債務」。該行為與銀行合法的「借新債還舊債」存在一定的共同之處,我國法律與行政法規也未禁止「借新債還舊債」。律師此時需要關注被告人是否存在「惡意」,「借新債還舊債」是否存在虛高,其動機在於緩解借款人的還債壓力,還是增加還款人的借債負擔。如果借新債換舊債能對借款人有利,則「借新債還舊債」屬於借款人的理性選擇,理應認為合法有效。
7、是否主觀明知是違法犯罪行為
「套路貸」無論構成詐騙犯罪還是虛假訴訟犯罪甚至尋釁滋事犯罪,都屬於故意犯罪,這就需要行為人明知是「套路貸」。如果行為人並不知道借貸行為屬於「套路貸」,而是認為屬於普通的民間借貸,則行為人即使實施了幫助行為或者積極參與,也不應該認定構成犯罪。律師辯護時需要注意,被告人是否有足夠的理由認為該行為屬於普通民間借貸行為或合法救濟行為。
「套路貸」不屬於普通民間借貸,因此辯護律師需要儘量查找被指控為「套路貸」的借貸行為與普通民間借貸之間存在哪些差異,並要求行為人做出合理解釋。能夠合理解釋為普通民間借貸的行為,都應該堅持無罪辯護,認為不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只要行為人對借款人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且借款本金與利息真實入帳,存在不同的理解也可以通過民事救濟方式獲得解決,就應該認為不屬於「套路貸」。許多「套路貸」的被告人連本金都沒有收回來,明明是受害者,卻被一些「老賴」濫用國家打擊「套路貸」的政策把債權人送入看守所,更需要引起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