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震 | 套路貸案件審理中的若干疑難問題

2020-10-09 天津二中院

來源: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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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一、套路貸的界定


二、套路貸犯罪的認定


三、套路貸涉黑涉惡案件的財產處置疑難問題之破解

套路貸案件審理中的若干疑難問題


本文刊登於《人民司法》2020年第28期

作者:張震

作者單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套路貸犯罪是一種新類型犯罪,具有智能性、有組織 性和牟利性特徵。套路貸易引發各類違法犯罪活動,既擾 亂金融市場秩序,嚴重危及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又容易 滋生黑惡勢力,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聚焦的重點領域之一, 並給當前的刑事訴訟帶來了新的挑戰。目前,司法實踐中 對套路貸涉及的諸多問題還有不同的理解和認識,筆者對 其中一些疑難問題進行歸納和分析,期望能起到拋磚引玉的效果。


一、套路貸的界定


司法實踐中,將套路貸與非法放貸、民間借貸相混淆, 是當前一些地方對套路貸犯罪存在誤解的主要原因。因此, 區分上述概念至關重要,也是破解套路貸犯罪案件審理中 疑難問題的首要和核心問題。


(一)套路貸的基本內涵及表現形式


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9〕11 號,以下簡稱《意見》)出臺之前,套路貸並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出臺的有關規範性文件對之界定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它既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也不是一個政策概念,而是在辦案實踐中對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類型化違法犯罪的概括性稱謂。《意見》第 1 條規定,套路貸是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籤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其內涵主要包括以下 3 方面內容 :一是主觀目的非法性,即犯罪分子是以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為目的實施套路貸。二是債權債務虛假性,即犯罪分子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使用套路,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籤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進而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三是索債手段多樣性,也就是在被害人未按照要求交付財物時,套路貸犯罪分子會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強行索債,從而達到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目的。


套路貸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意見》第 5 條規定,套路貸的常見犯罪手法和步驟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製造民間借貸假象;製造資金走帳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故意製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惡意壘高借款金額;軟硬兼施索債。在具體的套路貸犯罪中,5 類犯罪手法和步驟不一定全部出現。實踐中,套路貸犯罪的表現形式千差萬別,為了逃避打擊和攫取不法利益,套路不斷轉型變化,比如以投資公司、管理公司、諮詢公司等名義,假借開展金融業務名義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不論行為人採用多少套路,在認定套路貸犯罪時要緊緊抓住其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行非法佔有之實這一主要特徵,圍繞債權債務的虛假性這個關鍵要素進行認定。


(二)套路貸與非法放貸、民間借貸的區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9〕24 號)第 1 條第 1 款將非法放貸行為界定為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套路貸與非法放貸和民間借貸(主要指高利貸)的區別表現為:


1.主觀方面不同。民間借貸的行為人出藉資金是為了獲取利息收益,借貸雙方對實際借得的本金和將產生的利息都有清醒認識,出借人通常希望借款人能按時還本付息。非法放貸的行為人出藉資金也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息的回報,其主觀上也沒有侵佔借款人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外的其他財產的目的。而套路貸則是以借款為幌子,通過設計套路,引誘、逼迫借款人壘高債務,最終達到非法佔有借款人財產的目的。行為人有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是套路貸與非法放貸和民間借貸的本質區別。


2.侵害客體不同。民間借貸中的高利貸行為主要是破壞了金融管理秩序。非法放貸行為主要是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市場秩序。而套路貸行為由於手段複雜多樣,不僅侵害被害人的財產權利,往往還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有的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


3.客觀方面不同。在民間借貸和非法放貸中,借款人對於約定的高額利息事先是明知的,出借人通過收取高額的利息回報獲取利潤並希望借款人儘早還本付息,不會實施故意製造違約、惡意壘高借款等行為。而套路貸行為則是通過設計各種套路,製造債權債務假象,非法強佔他人財產。比如,犯罪分子往往會以低息、無抵押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上鉤,以行業規矩為由誘使被害人籤訂虛高借款合同,謊稱只要按時還款,虛高的借款金額就不用還,然後製造虛假給付痕跡,採用拒絕接受還款等方式刻意製造違約,通過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額債務,達到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4.法律後果不同。民間借貸體現了雙方意思自治,借款行為本身及一定幅度內的利息受法律保護,超過法定的高額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非法放貸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程度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借款利息不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實際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財物均應計入違法所得。而套路貸行為則可能觸犯詐騙等犯罪,借款本金和利息均不受法律保護,除行為人實際給付借款人的本金外,虛高債務和以利息、保證金、服務費、違約金等各種名目收取的費用,均應計入犯罪數額。


(三)3 個重點問題的理解


為準確區分套路貸與民間借貸和非法放貸,還要重點理解以下 3 個方面:


1.非法佔有目的的理解。非法佔有目的,是指排除權利人,將他人的財物作為自己的所有物進行支配,並遵從財物用途進行利用、處分的意思。因為非法佔有目的具有主觀性,且行為人多持否認態度,所以是司法認定中的難點,司法實踐中主要是根據行為人實施行為前後的手段和表現等綜合情況進行司法推定。這種推定也是刑法理論中的刑事推定。刑事推定是現代刑事司法理念中廣泛應用的由假設結果推斷出待證事實的研究方法,其特點是能夠在具體案件沒有直接證據或直接證據不能充分證明案件事實時通過一系列間接證據和預設結果的關係直接得到待證案件事實的結論。比如,1996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等相關規定,在沒有直接證據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具有規定情形,如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攜帶資金潛逃、肆意揮霍資金、隱匿、銷毀帳目等,均可以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在套路貸案件中,行為人通過各種名目虛增貸款金額、製造虛假給付痕跡、惡意製造認定違約、多平臺借款平帳、毀匿還款證據等套路形成虛假債權債務關係,實質是捏造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可以推定其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至於相對人對套路和協議內容是否明知,均不影響對行為人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也就是說,被害人的主觀認知不影響對行為人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這與在盜竊、搶劫等侵犯財產犯罪中,相對人是否明知均不影響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是一樣的,只不過相對人是否明知會影響到對行為人非法佔有目的支配下具體構成何種犯罪的認定。


2.預扣利息、收取砍頭息不一定是套路貸。在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經常從借款本金中預扣利息、收砍頭息,但這種預扣的利息是基於借貸雙方的約定,借款人對於扣除利息金額也是明知的,行為人只是單純收取利息或是提前支取砍頭息,沒有非法佔有借款人財物的目的,沒有虛增債權而形成虛假債權債務關係,後續也不會實施故意製造違約、惡意壘高借款等行為。高利貸也是利息較高的借貸,沒有非法佔有對方財物的目的,只是收取的利息較高,也不會使用種種手段虛增債權債務,有砍頭息的,也是作為一期利息扣除。而套路貸則是具有非法佔有對方財物的目的,行為人通過套路來虛增債權債務,或是讓被害人誤以為是正常的民間借貸,或是通過各種非法手段進行催討。


3.套路是根本,非法討債不是必備要件。套路貸的起點是套路,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行非法佔有之實。正常的民間借貸和高利貸以及非法放貸行為當中都可能存在非法討債,非法討債不是套路貸的必然要件。套路貸一般可分成 2 個階段。第 1 階段是套路貸虛假債權債務關係的形成階段 ;第 2 階段是套路貸虛假債權債務的實現階段。第 1 階段是關鍵,實踐中雖有不少被害人未經討債就還清虛假債務,但這並不影響套路貸行為成立詐騙犯罪。第 2 個階段討債手段是否非法只是考慮同第一個階段行為進行整體或共同評價的因素,並不是套路貸構成的關鍵因素。一般情況下,套路貸形成於第 1 階段,如果在第 1 階段屬於正常民間借貸,但在討債過程中以收取逾期費、續期費等各種名義的費用虛增債權債務的行為,仍然可以認定為套路貸,這是相當於又回到第 1 階段即虛增債務的階段,此種情形也是套路的一種表現。套路貸的索債,在外在行為表現上與一般非法討債引發的案件有相似之處。在司法實踐中,要緊緊抓住有無虛增債權債務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目的這一本質區別特徵,只要有非法佔有對方財物目的,虛增債權債務,就具備套路貸的構成要件,就可以認定為套路貸。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與借款人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因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索債來實現債權而構成犯罪的,不能認定為套路貸,具體構成哪種犯罪就認定為哪種犯罪。


二、套路貸犯罪的認定


(一)罪名的認定


1.詐騙罪。套路貸犯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質上是侵佔他人財物。對於未採用明顯的暴力或者威脅手段,通過套路貸,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方式實現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目的,一般以詐騙罪論處。在此類案件中,行為人在與被害人籤訂合同時,大多以預扣利息、銀行資金流水等方式,讓被害人實際到手的金額小於合同金額,同時欺騙被害人只需歸還實際借到的金額即可。但合同到期後,行為人索要債務時,則要求被害人按照合同金額還本付息,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自願還本付息,行為人以此獲得財物的,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如龍某等人涉套路貸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2016 年 11 月,被害人沈某經人介紹到被告人龍某公司借款,經審核辦理借款 6000 元,籤下向龍某借款 11040 元的借款協議及空白借條、租房協議等材料,後累計還款 14760 元,沈某被詐騙 8760 元。在該案中,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籤訂借款協議時通過設置虛增金額、製造資金流水等一系列偽裝手段的套路形成虛假債權債務關係,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達到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目的,應認定為詐騙罪。


2.伴生犯罪。犯罪分子在實施套路貸過程中,手段經常變換,還有可能觸犯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搶劫、綁架等多種犯罪。例如,在實施套路貸過程中,行為人主要通過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使被害人或其親屬產生心理恐懼,從而非法佔有被害人交付的財物,應構成敲詐勒索罪。這種情況在多發的車貸型套路貸中表現突出。如陸某某等人涉套路貸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2016 年 5 月,被害人黃某某前往陸某某公司借款,公司與黃某某籤訂各類明顯不利合同,約定出借金額為 60000 元,當場扣除各類費用 5516 元,黃某某實際到手54484 元,但按合同約定後期應分期累計還款 62400 元。黃某某在分期累計還款 2400 元後,因逾期還款一天被公司認定違約,車輛被拖走並藏匿。公司向其索要 82000 元贖車費用,黃某某被敲詐勒索 29916 元。該案中,行為人主要是利用威脅或者要挾對被害人形成心理強制,實現非法佔有財物目的,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除了詐騙和敲詐勒索之外,在實施套路貸過程中,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劫取被害人財物的,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在具體案件中,套路貸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不同犯罪手段的組合、不同的犯罪情形等可能導致案件定性不同,需要根據套路貸行為人非法取得他人財產的具體手段、方式,依照刑法的犯罪構成認定具體罪名。


(二)罪數的認定


套路貸犯罪案件中,因為行為人多種手段並用,辦案時需要對一行為或數行為以及是否存在競合、牽連關係進行分析,根據不同情況,依照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罪名和罪數。具體而言,可按照以下標準認定:


1.以侵財型手段實施索要的,視對象不同分別擇一重罪處罰或者數罪併罰。實踐中,行為人實施套路貸犯罪時,除了實施詐騙行為外,在催討過程中還實施了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搶奪甚至搶劫等行為,比較常見。行為人針對同一人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搶奪、搶劫、尋釁滋事、虛假訴訟等侵財型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犯罪對象相同,只是在籤約階段和討債階段實施了不同行為,因存在原因行為和結果行為等牽連關係,目的還是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一般以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 ;針對不同人實施上述行為的,因犯罪對象不同,不具有牽連性,一般應數罪併罰。另外,在套路貸案件當中,虛假訴訟的索債行為也較為普遍。行為人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通過虛假訴訟的方式,虛構事實或隱瞞全部或者部分真相,藉助司法的強制力將訴訟作為實現非法佔有目的手段,侵害被害人財產財物的行為,屬於訴訟詐騙,是典型的三角詐騙。行為人在民事訴訟中,作出虛假的陳述、出示虛假的證據,使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對方財產的行為,成立詐騙罪。如果符合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還構成虛假訴訟罪,但應擇一重罪,一般按詐騙罪定罪處罰。


2.以非侵財型手段實施催討的,一般應數罪併罰。實施套路貸過程中,行為人通過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綁架、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非侵財型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因為這類行為明顯超出侵犯財產犯罪的範圍,牽連性不強,一般應數罪併罰。


3.為實施套路貸而擅自設立金融機構、套取金融機構資金高利轉貸、騙取貸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行為,套路貸行為和前述行為同時構成犯罪的,由於侵犯的客體和對象存在明顯差異,一般亦應數罪併罰。


(三)犯罪數額的認定


1.犯罪數額。套路貸的本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實施的違法犯罪,不可能產生合法收入,在認定套路貸犯罪數額時,應當堅持從整體上予以否定性評價原則。因此,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給付被害人的本金數額之外,虛高債務和以利息、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違約金等名目被非法佔有的財物,均應計入犯罪數額。


2.既遂、未遂數額。已經著手實施套路貸,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可以根據相關罪名所涉及的刑法、司法解釋規定,按照已經被行為人實際佔有的,以相關犯罪既遂論處 ;尚未實際佔有的,可按相關犯罪未遂論處。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犯罪既遂部分與未遂部分分別對應不同法定刑幅度的,應當先決定對未遂部分是否減輕處罰,確定未遂部分對應的法定刑幅度,再與既遂部分對應的法定刑幅度進行比較,選擇處罰較重的法定刑幅度,並酌情從重處罰 ;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從重處罰。如何具體計算犯罪數額,實踐中存在爭議,操作方式不一。筆者認為,關於犯罪既遂和未遂數額,在具體案件中,結合在案證據,可以按照是否實際獲利及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根據以下公式計算:


(1)被害人已歸還金額(包括被害人還款、將被害人房屋出租獲取的房租佔有的被害人車輛等)>實際借款金額時,被告人已實際佔有並獲利,犯罪形態應為既遂,多歸還的部分即為既遂的詐騙數額。比如,在前述龍某套路貸涉黑犯罪案的詐騙事實當中,按照上述公式計算,沈某被詐騙的數額為 8760 元(即多還的部分 :14760-6000)


(2)被害人已歸還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時,被告人並未實際獲得利益,犯罪形態應為未遂,未遂的詐騙數額為被告人主張(包括通過訴訟、迫使被害人承諾、合同約定等已著手非法佔有的方式)的數額(實際借款金額 - 被害人已歸還金額)。比如,在前述陸某某套路貸涉黑犯罪案的敲詐勒索事實當中,按照上述公式計算,黃某某被敲詐勒索的數額為 29916 元(未遂)[82000-(54484-2400)]。


三、套路貸涉黑涉惡案件的財產處置疑難問題之破解


實踐中,套路貸已逐步發展成為黑惡勢力較常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根據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要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黑惡犯罪勢力犯罪案件時,查明黑惡勢力組織違法犯罪事實並對黑惡勢力組織及其成員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時,要全面調查黑惡勢力組織及成員的財產狀況,依法對涉案財產採取查詢、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並根據查明的情況依法作出處理。在處置套路貸涉黑涉惡財產時,既要摧毀黑惡勢力的經濟基礎,又要依法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但從目前的司法實踐看,辦案機關往往重視被告人定罪量刑證據的調取,忽視涉案財產相關方面證據的調取;注重犯罪行為是否成立,忽視涉案財產處理,存在涉案財產處置中追繳、沒收的不足,尤其是未能充分剝奪黑惡勢力的經濟基礎,黑惡勢力犯罪收益仍舊被犯罪分子、家屬及第三人佔有。司法人員對涉案財產實體規則中的一些規定如本金沒收問題等還有不同的理解和認識,影響了財產處置的效果。針對當前審判實踐中套路貸涉黑涉惡案件中財產處置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為最大限度摧毀套路貸黑惡勢力的經濟基礎,筆者認為,對人民法院而言,重點要把握好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把好 5 個環節,全面查扣涉案財產


1.用好提前介入環節,引導偵查機關查財固證。套路貸案件中有的偵辦周期短,偵查機關對涉案財產狀況調查不全面,導致涉案財產的審理、判決、執行困難問題一直存在。人民法院在依法依規提前介入有關案件時,需要加強與偵查機關的溝通聯繫,引導其在偵查階段全面調查套路貸黑惡勢力組織及成員的財產狀況,及時查封、扣押涉案財產,收集固定相關證據。


2.理順審查受理環節,訴訟階段查漏補缺。審查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是否隨案移交查封、扣押財產或移送財產清單。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新發現的套路貸黑惡組織及個人財產,一般由人民法院刑事審判部門製作財產保全裁定書交予執行部門執行,在訴訟階段查漏補缺。


3.落實庭審基礎環節,查明財產權屬性質。發揮庭審在查明事實中的基礎性作用,將套路貸黑惡勢力犯罪涉案財產情況納入法庭調查,進行當庭舉證質證,切實查明涉案財產的來源、性質、用途、權屬、價值,為裁判及執行奠定基礎。


4.做細制判關鍵環節,列明案件財產判項。依法準確適用財產刑,對套路貸涉黑惡犯罪的判決,除應對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產進行處理外,還應當在判決書中寫明需要繼續追繳的尚未被足額查封、扣押的其他違法所得;涉案財產或者有關當事人人數較多,不宜在判決書正文中詳細列明的,可以概括敘述並另附清單。


5.抓牢強制執行環節,多措並舉強力攻堅。將掃黑除惡「打財斷血」工作納入人民法院執行攻堅重點任務,窮盡各種手段把套路貸黑惡勢力財產執行到位,徹底摧毀套路貸黑惡勢力犯罪分子的經濟基礎。


(二)對涉案財產處置 2 個問題的理解


1.關於本金沒收問題。行為人實際給付被害人的本金,應視為實施套路貸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或追繳。《意見》第 7 條中明確了套路貸犯罪違法所得財物的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合法財產的返還以及為實施套路貸而交付給被害人本金的處置等問題。為實施套路貸而交付給被害人的本金屬於犯罪所用之物,應予沒收。但從司法實踐來看,在被害人自身損失沒有得到補償的情況下,直接讓被害人退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前為實施套路貸而交付的本金,明顯有違常理常情,也難以有效執行。因此,《意見》規定,有證據證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實施套路貸而交付給被害人的本金,賠償被害人損失後如有剩餘,應依法予以沒收。


2.關於差額追繳問題。在套路貸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從行為人處收到的本金數額大於其後來實際交給行為人利息、費用等累計的金額,根據《意見》規定,賠償被害人損失後如有剩餘,應依法予以沒收或追繳。那麼,被害人作為追繳罪犯財產的被執行人,具體要執行多少,實踐中做法不一。這涉及被害人損失多少的界定問題,換言之,也就是套路貸案件中被害人的借款是否應付利息以及應付多少利息的問題。筆者認為,任何人不應從犯罪當中獲益。項就隨意出具利息畸高甚至數倍借條,並無絕對真誠的還款意願,還款時能躲就躲,頂多打算按實際借到本金還本付息,甚至有借款後隱藏、逃匿的極端情形。正因為借貸雙方均有從對方身上獲取利益的違法意圖,對借貸雙方的行為可以分別進行評價,如同互毆情況下雙方均有傷害對方的故意一樣,對出借行為人來說並不影響對其取財故意和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第二種情形是出借人索債時借款人本金尚未還清,出借人可能採取分階段收款的方式,比如先要求借款人歸還本金,在歸還本金之後,又繼續要求其歸還利息或者虛高借款部分。對於借款人佔有的本金部分,即便認定整體犯罪屬於套路貸犯罪,借款人仍負有歸還本金的基本義務。因此這種情形下,對於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歸還本金的行為不能認定其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只能就其索要本金的具體手段是否構成犯罪作出評價。


綜上,只有過分虛高的借款金額和極不公平的違約責任相結合,才能構成一個完整的套路。如果出借人在籤訂協議之前明確告知借款人放款時要收取、預扣部分費用或者要按照雙倍借條的數額還款,借款人在意思自由的狀態上認可上述條款,出借人既沒有在協議中設置方便其認定借款人違約的陷井條款,也沒有惡意製造借款人違約的行為,則雙方屬於平等主體之間基於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間借貸關係,運用民法手段完全可以予以調整,可以因實際利率過高違反公序良俗而認定相關條款無效,但尚達不到用刑法來調整的程度。因為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犯罪的本質、違法性的本質是侵害或威脅法益。只有在法益受到不法侵害的場合刑法才能介入,而這裡只有借貸雙方利益如何分配才符合公平原則的問題,並無一方的法益受到侵害。如果出借人以高利放貸為業且沒有從事相關金融活動的許可,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如果高利放貸人在索要欠款時採取了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手段行為,可能構成相應的犯罪。如果高利放貸人在借款人已按照雙方約定還清本息之後,又通過偽造、隱藏證據提起虛假訴訟的方式要求借款人繼續承擔還款責任,此時對於其通過虛假訴訟意圖得到的還款數額確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可能構成犯罪;但對於之前的還本付息行為,因為均是借款人自願而為,其中並無套路,不能認定被告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不能評價為套路貸犯罪。


編者註:為方便閱讀,已隱去注釋,如需引用,請查看紙版雜誌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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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夏法院公開審理兩起套路貸案件 刻意製造違約處置質押車輛 2019參與互動    刻意製造違約處置質押車輛  寧夏法院公開審理兩起套路貸案件
  • 談談「套路貸」案件的有效辯護路徑
    但2015 年 9 月 1 日出臺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2020年5月28日全國人大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均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換言之,立法將提前預扣利息的行為認定為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 【「遼」聊法】擦亮眼睛,如何識別「套路貸」犯罪案件
    一審、二審法院經審理,均認為馬某、李某、張某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套路貸」非法方式實施詐騙活動,騙取他人財錢,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構成詐騙罪,分別判處八年到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那麼什麼是「套路貸」呢?
  • 套路貸與民間借貸、高利貸、非法討債的界限
    此外,《意見》還提及,對於不涉及「套路貸」和虛假訴訟的民間借貸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要從嚴掌握法定利率紅線,對存在「利滾利」「砍頭息」以及以管理費、諮詢費、服務費、延期費、保證金、違約金等為名突破法定利率紅線情形的,要依法準確認定借款本金數額和高額利息扣收事實,正確認定合同效力。
  • 蕪湖市首例「套路貸」涉惡案件公開庭審
    本案既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我市法院審理的首例「套路貸」涉惡案件,也是我市基層法院首次採取七人合議庭方式開庭審理的案件。 11月15日上午,徐某某等9人涉嫌詐騙、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案在蕪湖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既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我市法院審理的首例「套路貸」涉惡案件,也是我市基層法院首次採取七人合議庭方式開庭審理的案件。
  • 蔡智玉 | 套路貸案件中非法佔有目的的審查判斷
    正因為套路貸並不是一個刑法意義上的詞語,不是一個罪名,司法文件中對這類犯罪典型表現手法的歸納也不能視為犯罪構成要件的規定,在具體案件中仍然應當以刑法條文對具體犯罪構成的規定作為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實質標準。刑法理論的通說認為,非法佔有目的是取得型財產犯罪在主觀上的必要構成要件,在表明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和區分此罪彼罪等方面起著關鍵作用。
  • 金額過億「套路貸」涉惡案開庭審理
    「套路貸」是近年來民間借貸領域常見多發的犯罪類型,嚴重擾亂了民間金融市場的經濟秩序。近日,湖北多起「套路貸」涉惡案開庭審理。其中,十堰範某某等17人「套路貸」涉惡案涉案金額過億。吸收資金後,範某某非法高利放貸,並從中收取高額的「服務費」和「保證金」,並以公司名義,招募社會閒散及前科劣跡人員加入到貸後催收部,在催收債務的過程中採取言語威脅或糾纏、滋擾、哄鬧、聚眾造勢等「軟暴力」手段,催收本金及利息。
  • 套路貸案件辦案札記:一審階段打掉詐騙罪定性
    作者:金翰明律師,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2019年12月30日,接到法院電話通知,書記員告知8月份開庭審理的套路貸案件判決下來了。我問書記員結果怎樣?法官很坦誠,說這個案件證據中有大量的電子數據,之前審理這樣的案件不多,提前溝通、聽取意見,防止庭審時對證據爭議大,法官問我對這個案件有什麼看法。我告訴法官這個案件我是做詐騙罪無罪、敲詐勒索罪罪輕辯護(本案若定敲詐勒索罪,量刑會更輕於尋釁滋事罪)。
  • 套路貸案件如何從卷宗材料中發現控方的指控錯誤?
    2.對於同樣是收取砍頭息類型的套路貸案件,一些案件中存在轉單或是不同平臺之間相互推薦客戶的情況,但是另一些案件中則不存在這類情況。以金律師上個月辦理的一起套路貸案件舉例,本案在論證涉案放款行為不構成套路貸犯罪、涉案人員不構成詐騙罪時,第一個核心問題是圍繞公安機關出具的《補充偵查報告》。
  •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健全完善防範與打擊「套路貸」及虛假訴訟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
    >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兩高兩部」《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法律、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結合全省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 36條重磅新規:用刑事手段嚴打套路貸和虛假訴訟(完整全文)
    為堅決打擊「套路貸」等非法金融活動,落實金融放貸領域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和非法金融活動專項治理工作部署,有效防範違法犯罪分子通過虛假訴訟實現非法利益,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深入開展,規範金融市場投融資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兩高兩部
  • 桂平法院開庭審理貴港市首例「套路貸」案件
    」形式騙取、敲詐勒索他人錢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進行公開開庭審理。該案是自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貴港市審理的首例「套路貸」案件。同時,該犯罪集團在逼債中多次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經濟、社會和生活秩序,並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該犯罪集團屬於「惡勢力」犯罪集團。
  • 西寧市城中區法院宣判一起「套路貸」犯罪案件
    青海新聞網·大美青海客戶端訊 8月12日,城中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惡勢力團夥「套路貸」犯罪案件並當庭宣判,對被告人史某權、劉某華等5人以詐騙罪罪名分別判處九年至三年九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四萬元至兩萬元不等的罰金。
  • 大連集中宣判兩起「套路貸」涉惡案件
    為深入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進一步鞏固專項鬥爭成果,8月28日,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集中宣判兩起「套路貸」涉惡案件。,被告人周某某等十四人以大連順義易貸有限公司、順義零用貸公司、中道易貸開發區分公司、中道易貸莊河分公司、中義公司、萬瀛公司、宏義公司等名義,從事「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