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聊法】擦亮眼睛,如何識別「套路貸」犯罪案件

2020-09-07 遼寧法治宣傳

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馬某、李某、張某合夥註冊成立「某貿易有限公司」,租用場地,三人共同出資。李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某任公司監事,該公司實際以個人名義從事資金放貸業務。三人以民間借貸為誘餌,在實際放貸過程中,制定每月10%-20%的高息,並直接扣掉「砍頭息」(第一個月利息)、中介費等各種費用,並以「行業操作慣例」為名欺騙被害人籤訂高於實際貸款金額的借條、收條,被害人以房屋作抵押物時採取直接籤訂買賣協議將房屋過戶或籤訂全權委託書隨時可以將房屋過戶等欺騙手段,在借款人無法償還高額利息或被肆意認定違約後,以借條上的虛假金額對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以達到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

一審、二審法院經審理,均認為馬某、李某、張某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套路貸」非法方式實施詐騙活動,騙取他人財錢,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構成詐騙罪,分別判處八年到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那麼什麼是「套路貸」呢?本期欄目邀請遼寧久鼎律師事務所夏堂劍律師依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為你解讀。

1、什麼是「套路貸「犯罪呢?

「套路貸」是指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籤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我們說的「套路貸」實際上並不是《刑法》上規定的一個犯罪罪名,它是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區分不同情況,可能構成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搶劫、綁架等多種犯罪的,依照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數罪併罰或者擇一重處。本案中馬某、李某、張某的相關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法院最終判決構成詐騙罪。

2、那麼「套路貸」犯罪有哪些主要表現呢?

(1)製造民間借貸假象;(2)製造資金走帳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3)故意製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4)惡意壘高借款金額;(5)軟硬兼施「索債」。

律師建議:

鑑於「套路貸」犯罪案件的社會危害性,它可能導致被害人傾家蕩產,妻離子散,因此,在我們對外借貸時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為虛假的借貸廣告所誘惑,遇到「套路貸」一定要及時報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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