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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深入發展,民間借貸日趨活躍,成為民間融資的一種重要途徑。「套路貸」脫胎於民間借貸,身披合法的合同外衣,行違法犯罪之實,以民間借貸的名義營造合法從事貸款業務的假象,嚴重擾亂了我國經濟市場秩序,侵害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危及國家社會穩定。此外,「套路貸」犯罪案件行為方式多種多樣,並且各手段之間串聯組合模式多,行為鏈條中可能牽涉的罪名在個案中也存在差異,對於民事證據鏈完整的「套路貸」犯罪,民事、行政法律難以有效應對。因此,本文對「套路貸」案件進行深入研究,提出幾點看法。
一、「套路貸」的真面目
1.「套路貸」的定義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9]11號),在此之前,「套路貸」一詞並無統一的定義。《意見》中規定,「套路貸」是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籤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2.「套路貸」的特點
第一,表面合法。「套路貸」往往為了洗清「高利貸」的嫌疑,會在合同製作上「絞盡腦汁」,以「違約金」「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等各種名義誘騙被害人籤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借款合同,在合同約定之外另行收取費用,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方式從事非法高利貸業務。在很多案件中,「套路貸」實際上是披著民間借貸的合法外衣,實際卻行詐騙之實。
第二,手段多樣。「套路貸」案件往往手段多樣並且環環相扣。所謂手段多樣、環環相扣是指行為人往往設計眾多具有欺騙性質的手段,並且欺騙行為一個緊接著一個。一是,製造民間借貸關係的假象並以此做虛掩,甚至有的資金出借人讓借款人籤署「空白合同」;二是,行為人安排指定的關聯公司、關聯人員,或者自辦自演,偽造銀行流水痕跡,藉此製造虛高債務的假象;三是,要求受害者償還虛高債務,並在受害者無力償還時,迫使其用平帳的方式還錢;四是,在受害者累積了「巨額債務」後,威逼受害者償還高額債務,一般採取辱罵、恐嚇、威脅等方式,更有甚者使用暴力手段,更甚至會提起虛假訴訟來達到侵犯受害者及其親屬財產的非法目的。
第三,目標明確。「套路貸」行為人有明確的受眾指向,其瞄準的不是目標群體的還款能力,而是個人甚至家庭的財產。所以出借人在放貸之前通常會對貸款人進行詳細的資產及家庭財產情況調查,讓其出具房產證、行駛證或者其他財產證明,因為出借人一開始的目標就是這些被害人名下甚至家庭的個人財產,如車輛、房產、公司股份等。
第四,組織性強。「套路貸」犯罪往往是有組織的犯罪。許多「套路貸」案件中,行為人都是以公司名義組織實施犯罪,具有組織化甚至集團化的特徵,在這種形成組織的有計劃的「套路貸」犯罪中,社會危害性相對於普通的財產類犯罪更高,甚者在一些案件中造成受害者自殺、賣房抵債等嚴重後果,其社會危害性不言而喻。
二、「套路貸」中「套路」行為的表現形式
第一,陰陽合同型。犯罪分子以「小額貸款公司」作掩護,利用目前流量比較大的微信、微博等平臺發布貸款信息,他們通常會標榜自己是「低利息」「無抵押」「快速放貸」的金融服務機構,而後欺騙被害人籤訂高於實際借款金額數倍的借款合同。如果被害人對借條金額有疑問,犯罪分子往往用「保證金」「服務費」「行規」等藉口進行搪塞,進而享有遠高於實際債權的虛高債權。
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籤署的虛高借條就成為表面的「陽合同」,而就實際借款達成的協議就轉化為背後的「陰合同」。「陽合同」具有書面形式,但其標明的金額卻與實際借款金額不符,「陰合同」雖然是真實的意思表示,但是只具有口頭形式,證明效力遠不如「陽合同」。
第二,「平帳連環套」型。此種套路是針對欠缺實際還款能力的借款人,其流程是:被害人與犯罪分子籤署一份借款協議,合同到期後被害人通常無力還款,此時借款人利用這種急於還款的心理,誘使被害人與另外一家小額貸公司或者個人籤署一份借款協議,以償還先前的欠款。雖然這看似一種新債還舊債的方式,但是新的借款協議的金額和利息明顯高於之前的借款協議。
「平帳」是犯罪人利用被害人違約後急需還款的窘迫心理,誘使增加借款金額,通過一層層的「滾雪球」效應,獲取不法的虛高債權,進而侵佔他人財物。這種「套路」行為通常是實踐中最難預防的。因為犯罪分子掌握了被害人的心理,被害人在違約之後通常認為自己屬於有過錯的一方,在犯罪人的心理攻勢下,他們往往通過平帳來消除債務,最終陷入「欠債—貸款」的無底洞。
第三,「製造違約」型。這種行為方式針對的是有能力按期還款的被害人。犯罪分子通常會惡意製造一些違約的情形,產生逾期違約金來壘高被害人的債臺,此種套路可謂是「放長線釣大魚」。
這種手段一般表現為:當被害人要求還款時,他們會找各種藉口不予接受。比如在還款即將到期時,利用「系統故障」等託詞導致被害人不能按期還款。為了儘可能多地攫取被害人錢財,在違約金條款上通常會將還款日期精確到某天的某分某秒,並將逾期利息規定得較高,這樣操作的目的是使被害人更容易「違約」。
三、「套路貸」中「索債」行為的表現形式
第一,暴力索債型。通過前面的一系列「套路」行為強行設置債權後,犯罪嫌疑人將使用索債手段將債權變現為財產。當被害人意識到自己可能被套路後,通常不會束手就擒,所以就「索債」考慮採取一些「硬手段」,為此放貸人設立或聘請的各種暴力討債團隊就發揮了作用,這裡的暴力包括硬暴力(非法拘禁、毆打等)和軟暴力(跟蹤、騷擾、潑油漆等)。
硬暴力是傳統的討債手段,早在高利貸興盛的時期就已經開始大規模使用。當然硬暴力不僅僅指對人身的暴力,也包括對財物的暴力,比如惡意扣車等。對於有車產的被害人,放貸者通常會盯上他們的車輛,如雙方先籤署一份抵押合同,借款人可以隨時使用車輛,但需要在車上安裝GPS定位,並收取名義上的「安裝費」。在肆意認定為違約之後,犯罪人將通過GPS找到車輛進行暴力扣押,而後以索要「違約金」「贖車費」等名義侵奪被害人的財物。為了逃避法律制裁,犯罪分子在選擇作案手段時會有意迴避一些明顯違法的方式,而選擇「軟暴力」這種處於法律模糊地帶的手段。如不斷打電話騷擾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尤其是會選擇在半夜時分打電話,嚴重影響他人的平靜生活。值得思考的現實問題是:「軟暴力」手段是否應當被刑法所規制呢?本文認為,為了實現對法益的保護,應當對暴力手段作出符合時代發展的客觀解釋。
第二,虛假訴訟型。虛假訴訟型。鑑於暴力手段帶有一定的風險因素,所以犯罪分子會轉而選擇更為安全的訴訟手段。從「套路貸」犯罪行為過程來看,犯罪分子一般都接受過專業的法律知識培訓或至少了解司法動向。為了規避法律的處罰,他們「高明」的法律運作可以分為兩個階段:前期的「證據」收集階段和後期的訴訟代理階段。
前期的「證據」收集流程是:在放款時有意地保留「證據」,先按借條金額將款項付至被害人的帳戶,再讓被害人取出,以此留下銀行流水憑證,此憑證表明實際借款數額與合同相一致。但之後會要求被害人交付大量的「服務費」等無中生有的費用。如果被害人執意現金交付,那麼犯罪分子會讓被害人手持取出來現金照相來保留證據。另外,某些犯罪分子還會和被害人進行相關的債權公證。至此,犯罪人就擁有虛高的借條、虛假的流水憑證和債權公證等證據,這樣環環相扣的「套路」是為了給下一步的訴訟做準備。
接下來犯罪分子會通過訴訟來獲得可執行的勝訴判決,而且往往會聘請代理律師。在堅實的證據鏈條和專業的代理律師幫助下,犯罪分子一般能獲得有利的判決。依靠有利的判決,他們便可以堂而皇之地侵佔被害人的財產。在國家強制力的幹預下,被害人往往束手就擒,即使某些人不服提起上訴,但由於缺乏實質的證據往往以敗訴告終。
四、「套路貸」與「高利貸」的區別
第一,「套路貸」的目的是侵犯他人財產,所謂借貸只是掩蓋其目的的侵犯財產的手段方式,而高利貸的目的是獲得高額的利率,並不具有侵財的目的,這是二者目的上的不同。
第二,「套路貸」是打著借貸的旗號,實際上侵犯了群眾的財產,其行為涉嫌犯罪,而高利貸的借貸行為本身並不違法,且年利率低於36%的利息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二者在法律性質上完全不一樣。
第三,「套路貸」的侵害的法益較多、具有較高的社會危害性;而高利貸主要是一種民事行為,尚未進入到刑事領域,這種民事糾紛一般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只是公民私人之間的糾紛。因此,「套路貸」的危害性具有社會性的一面,這點不同於私人之間的高利貸糾紛。
五、「套路貸」與虛假訴訟的關係
第一, 「套路貸」中虛構民間借貸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民間借貸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利息收益,借貸雙方主觀上都不希望發生違約,特別是出借人主觀上希望借款人能按約歸還本金和利息。而「套路貸」中的民間借貸實質上是打著「借款」的幌子,通過各種套路,達到非法佔有借款人財產的目的,所以這種民間借貸完全是由行為人主導和蓄意製造出來的借貸假象,與虛假訴訟罪無中生有虛構捏造民事法律關係具有同樣的本質。「套路貸」中犯罪嫌疑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虛假訴訟罪中行為人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也明顯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第二,「套路貸」中民間借貸基礎關係是虛假的。「套路貸」中提起民事訴訟的借貸糾紛,是犯罪嫌疑人通過套路設計,「以小博大」,壘高借款金額形成的虛假借貸關係,實際上初始借款在整個套路貸中就是詐騙錢財的一個誘餌、幌子,是「套路貸」犯罪乃至虛假訴訟罪中的作案工具,也是犯罪成本。
第三,「套路貸」中借款人違約民事借貸糾紛是虛假的。借款人違約,是「套路貸」得以順利完成的必不可少的條件。借款人不違約,犯罪嫌疑人就無法壘高借款金額,更無法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非法佔有借款人的財產。因此,無論借款人是否具備還款能力,犯罪嫌疑人都會設置違約陷阱、製造還款障礙,以達到之後通過虛假訴訟的方式非法佔有借款人財產的目的。「部分篡改型」虛假訴訟行為中必然也有借款人違約的事實,但絕非由出借人刻意造成,而是借款方的原因導致逾期無法歸還借款。因此在違約事實的發生上,「套路貸」與「部分篡改型」虛假訴訟也是有區別的。
第四,「套路貸」中給付資金也是虛假的。「套路貸」中給付資金則不同,犯罪嫌疑人製造資金走帳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犯罪嫌疑人按照虛高的「借貸」協議金額將資金轉入被害人帳戶,製造已將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銀行流水痕跡,隨後便採取各種手段將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資金收回,被害人實際上並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貸」協議、銀行流水上顯示的錢款。最後,藉助虛假訴訟索取「債務」是「套路貸」犯罪中的重要手段。
六、涉「套路貸」的刑民交叉處理模式
「套路貸」案件的屬性決定了其存在多個行為,其中部分行為會進入民事程序審理,而另一部分進入刑事程序時,民事審理結果又常常受到影響,因此「套路貸」案件往往會出現刑民交叉問題。面對「套路貸」案件,司法實踐中會出現不同的處理模式。
第一,先刑後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12條明確規定,經濟糾紛案件審理中對於不屬於經濟糾紛但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裁定駁回起訴,同時,相關案件材料移送給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對於人民法院已經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中,如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將相關材料及說明理由函告受理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應該認真進行審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等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當刑民交叉案件的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發生衝突,民事訴訟的處理結果必須以刑事訴訟的處理結果為前提時,人民法院往往實行「先刑後民」。也就是說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發現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應當先由偵察機關對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實進行偵查屬實後,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然後再對涉及的民事責任進行審理,或者由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犯罪的的同時附帶審理民事部分。在此之前不應就其中的民事部分先行單獨審判。
第二,刑民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係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當刑民交叉案件的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處理結果不會因為矛盾,也不會產生相互影響和相互依賴,其先後順序並不影響兩種訴訟順利審結時,人民法院則應實行「刑民並行」,對民事訴訟案件和刑事訴訟案件分別進行審理。
第三,先民後刑。若刑民交叉案件引起的刑事訴訟結果必須以民事訴訟的處理結果為前提時,則此時人民法院應採取「先民後刑」的方式。例如,涉及民間借貸犯罪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存在財產確權方面的爭議,必須通過民事訴訟予以定性,則此時刑事訴訟應當中止,以先民後刑的模式處理。
七、與「套路貸」相關的犯罪模式
第一,消費貸。消費貸主要是指商業銀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個人或家庭所需的產品或服務的貸款。個人消費貸包括汽車貸款、留學貸款、綜合消費貸款等業務品種。這種模式的貸款資金往往不經過消費者的帳戶,例如消費者在網絡平臺上購買手機,並申請消費金融產品,貸款方將資金直接打入商戶的帳戶中。但是這也衍生出從事預借現金(現金貸)業務的小貸公司,這類小貸公司支持消費者將所申請的貸款資金放至自己的個人帳戶中,由消費者隨意支配。當前貸款公司利用消費貸引起的法律糾紛數量逐漸增多,且往往與「套路貸」相聯繫,消費者需要警惕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消費貸。
第二,校園貸。
校園貸主要是指針對貸款對象為學生開展的貸款業務。「校園貸」並非一個單純的校園貸款業務,而是一類以在校學生為對象,以借貸為名,騙人錢財的違法犯罪行為。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2018)蘇0591刑初517號刑事判決書裁判結果顯示,與在校學生、未成年人籤訂虛高借款合同或為虛假的債務進行擔保後實施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的行為構成犯罪。
校園貸中涉及的「套路貸」主要包括:(1)低利息的背後隱藏著高額服務費。(2)分期還錢少但利息超過法定限度。(3)提前扣除「擔保費」,直到本息還清才會返還。(4)逾期法律效果嚴重,影響個人徵信,且容易引發「連環貸」,利滾利,詐騙錢財。
第三、房屋貸。房屋價值大,交易環節複雜,利用房產進行「套路貸」的犯罪數量巨大。在房屋貸中,行為人往往打著「民間借貸」的幌子,對受害人的房產進行評估,通過與受害人籤訂借款合同,製造民間借貸的假象,並且以「違約金」「保證金」的理由騙取被害人籤訂「房產抵押登記合同」「虛高借款合同」等損害被害人合法權益的文件,接著將被害人帶至公證處進行公證,為侵害被害人房產做好準備。等到還款時,被害人發現自己實際到手資金與要還資金差額巨大,此時在法院主張權利,證據卻對自己不利。
八、「套路貸」的常見罪名
第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4條的規定,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或者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實踐中,「套路貸」的放貸人往往勢力龐大,有組織的連環套路放貸,並且在地方稱霸一方,通過黑惡勢力威脅恐嚇借款人,最終套取錢款。
第二,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是指針對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觸犯刑法的罪名。上文中「套路貸」索債行為極易與借款人發生衝突,在混亂之下,放貸人勢力龐大,通過強制手段索債過程中,非法損害了貸款人的身體健康,情節嚴重以竟達到故意傷害的定罪標準則會涉及故意傷害罪。
第三,詐騙罪。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司財務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及於財產性利益,「套路貸」行為中,雖然訂立借貸合同時,被害人並未遭受實際的財產損失,但行為人常以「調查費」「手續費」「行規費」「保證金」等名目收取費用,虛增的貸款金額可以財產性利益的形式,被認定為詐騙罪的客體。
第四,敲詐勒索罪。在實踐中,有些放高利貸者在催收債務的過程中,採用脅迫或者要挾的手段。以佣金、手續費為名,向借款人索取借據約定本息之外的費用,這種錢款雖無利息之名,但實際上也是高利貸的一部分,對於以暴力手段索取此類錢款的情形不能認定為敲詐勒索罪,但是放貸人在催債過程中,若臨時索要事前未約定的費用,則可構成敲詐勒索罪。
第五,強迫交易罪。「套路貸」中,放貸人與被害人建立借貸關係後,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要求被害人將其所有或控制的財務已顯示公平的價格與放貸人進行交易,或索取超出正常交易價款、費用,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
第六,虛假訴訟罪。虛假訴訟行為的實施方式既可以表現為「單方欺詐型」,也可以表現為「惡意串通型」,是指自然人或單位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套路貸」案件中虛假訴訟行為較為隱蔽,可以從虛假訴訟主體、虛假訴訟內容、侵害涉他客體等方面進行把握。
第七,搶劫罪。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或者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或以其他手段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迫使其當場交出財物或奪走其財物的行為。放貸人在與被害人建立借貸關係後,通過「虛增債務」「籤訂虛假借款協議」「製造資金走帳流水」等方式,採取暴力方式非法控制被害人的財務,並據為己有的,構成搶劫罪。
第八,尋釁滋事罪。尋釁滋事罪是指出於尋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空虛等動機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放貸人與被害人建立借貸關係後,以各種方式惡意壘高借款金額,使被害人難以償還「債務」,然後又採取軟暴力手段向被害人或被害人特定關係人索取「債務」,則構成尋釁滋事罪。
第九,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將「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整合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擴大了犯罪主體和侵犯個人信息行為的範圍。「套路貸」的放貸人往往在籤訂合同時拿到借款人的個人詳細信息,在之後的索債過程中,放貸人採取網絡「人肉」借款人,對借款人的個人信息披露,侵犯借款人的合法權益,嚴重的則觸犯刑法規定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第十,非法拘禁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在「套路貸」索債過程中,放貸人非法關押或控制借款人,讓其家屬還錢後才放人的行為屢屢發生,必然涉及非法拘禁罪。
十一,妨害作證罪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7第1款的規定,妨害作證罪,是指採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7條第2款規定,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該條第3款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犯該罪的,從重處罰。「套路貸」中借款人有時獲取到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但放貸人採取暴力、威脅或賄賂收買的方式阻礙證人作證,更有甚者發動其影響勢力,毀滅、偽造證據。
十三,開設賭場罪和賭博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第2款的規定,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一旦賭場開始正式營業,並有人實際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與開設者是否實際獲得利潤無關緊要。開設賭場的人自己參與賭博,並與賭博為業的,可以考慮以本罪和賭博罪並罰。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套路貸」中,放貸人也常採取「賭博」的方式,使借款人「願賭服輸」而壘高債務或利息。
九、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十三批指導性案例 檢例第87號:李衛俊等「套路貸」虛假訴訟案
1.案件要旨
檢察機關辦理涉及「套路貸」案件時,應當查清是否存在通過虛假訴訟行為實現非法利益的情形。對虛假訴訟中涉及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協議書等,應當依法開展監督。針對辦案中發現的非法金融活動和監管漏洞,應當運用檢察建議等方式,促進依法整治並及時堵塞行業監管漏洞。
2.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衛俊,男,1979年10月出生,無業。
2015年10月以來,李衛俊以其開設的江蘇省常州市金壇區滙豐金融小額貸款公司為載體,糾集馮小陶、王巖、陸雲波、丁眾等多名社會閒散人員,實施高利放貸活動,逐步形成以李衛俊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集團長期以欺騙、利誘等手段,讓借款人虛寫遠高於本金的借條、籤訂虛假房屋租賃合同等,並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擔保人,製造虛假給付事實。隨後,採用電話騷擾、言語恐嚇、堵鎖換鎖等「軟暴力」手段,向借款人、擔保人及其家人索要高額利息,或者以收取利息為名讓其虛寫借條。在借款人無法給付時,又以虛假的借條、租賃合同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欺騙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或者主持籤訂調解協議。李衛俊等並通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逼迫借款人、擔保人及其家人償還債務,造成5人被司法拘留,26人被限制高消費,21人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11名被害人名下房產6處、車輛7輛被查封。
3.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第一,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
2018年3月,被害人吳某向公安機關報警,稱其在李衛俊等人開辦的小額貸款公司借款被騙。公安機關對李衛俊等人以涉嫌詐騙罪立案偵查。經偵查終結,2018年8月20日,公安機關以李衛俊等涉嫌詐騙罪移送江蘇省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金壇區人民檢察院審查發現,李衛俊等人長期從事職業放貸活動,具有「套路貸」典型特徵,有涉嫌黑惡犯罪嫌疑。辦案檢察官隨即向人民法院調取李衛俊等人提起的民事訴訟情況,發現2015年至2018年間,李衛俊等人提起民事訴訟上百起,多為民間借貸糾紛,且借條均為格式合同,多數案件被人民法院缺席判決。經初步判斷,金壇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該犯罪集團存在通過虛假訴訟的方式實施「套路貸」犯罪活動的情形。檢察機關遂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經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查清「套路貸」犯罪事實後,2018年12月13日,公安機關以李衛俊等涉嫌詐騙罪、敲詐勒索罪、虛假訴訟罪、尋釁滋事罪再次移送審查起訴。
2019年1月25日,金壇區人民檢察院對本案刑事部分提起公訴,金壇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1月至10月四次開庭審理。經審理查明李衛俊等人犯罪事實後,金壇區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其為惡勢力犯罪集團。2019年11月1日,金壇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敲詐勒索罪、虛假訴訟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李衛俊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八萬元;其餘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第二,開展虛假訴訟案件民事監督。
針對審查起訴中發現的李衛俊等人套路貸中可能存在虛假訴訟問題,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檢察院在做好審查起訴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依職權啟動民事訴訟監督程序,並重點開展了以下調查核實工作:一是對李衛俊等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案件進行摸底排查,查明李衛俊等人共向當地法院提起民間借貸、房屋租賃、買賣合同糾紛等民事訴訟113件,申請民事執行案件80件,涉案金額共計400餘萬元。二是向相關民事訴訟當事人進行調查核實,查明相關民間借貸案件借貸事實不清,金額虛高,當事人因李衛俊等實施「軟暴力」催債,被迫還款。三是對民事判決中的主要證據進行核實,查明作出相關民事判決、裁定、調解確無合法證據。四是對案件是否存在重大金融風險隱患進行核實,查明包括本案在內的小額貸款公司、商貿公司均存在無資質經營、團夥性放貸等問題,金融監管缺位,存在重大風險隱患。
經調查核實,檢察機關認為李衛俊等人主要採取籤寫虛高借條、肆意製造違約、隱瞞抵押事實等手段,假借訴訟侵佔他人合法財產。人民法院在相關民事判決中,認定案件基本事實所依據的證據虛假,相關民事判決應予糾正;對於李衛俊等與其他當事人的民事調解書,因李衛俊等人的犯罪行為屬於利用法院審判活動,非法侵佔他人合法財產,嚴重妨害司法秩序,損害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也應當予以糾正。2019年6月至7月,金壇區人民檢察院對該批50件涉虛假訴訟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42件,對具有典型意義的8件案件提請常州市人民檢察院抗訴。2019年7月,常州市人民檢察院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同年8月,常州市中級法院裁定將8件案件指令金壇區人民法院再審。9月,金壇區人民法院對42件案件裁定再審。10月,金壇區人民法院對該批50件案件一併作出民事裁定,撤銷原審判決。案件辦結後,經調查,2020年1月,金壇區紀委監委對系列民事案件中存在失職問題的涉案審判人員作出了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第三,結合辦案參與社會治理。
針對辦案中發現的社會治理問題,檢察機關立足法律監督職能,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推動全市開展集中打擊虛假訴訟的專項活動,共辦理虛假訴訟案件103件,移送犯罪線索12件15人;與人民法院協商建立民事案件正副卷一併調閱制度及民事案件再審信息共享機制,與紀委監委、公安、司法等相關部門建立線索移送、案件協作機制,有效形成社會治理合力。二是針對發現的小微金融行業無證照開展金融服務等管理漏洞,向行政主管部門發出檢察建議7份;聯合公安、金融監管、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全市範圍內開展金融整治專項活動,對重點區域進行清理整頓,對非法金融活動集中的寫字樓開展「掃樓」行動,清理取締133家非法理財公司,查辦6起非法經營犯罪案件。三是向常州市人大常委會專題報告民事虛假訴訟檢察監督工作情況,推動出臺《常州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全市民事虛假訴訟法律監督工作情況的審議意見》,要求全市相關職能部門加強協作配合,推動政法機關信息大平臺建設、實施虛假訴訟聯防聯懲等9條舉措。四是針對辦案中發現的律師違規代理和公民違法代理的行為,分別向常州市律師協會和相關法院發出檢察建議並獲採納。常州市律師協會由此開展專項教育整頓,規範全市律師執業行為,推進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4.指導意義
第一,刑民檢察協同,加強涉黑涉惡犯罪中「套路貸」行為的審查。檢察機關在辦理涉黑涉惡案件存在「套路貸」行為時,應當注重強化刑事檢察和民事檢察職能協同。既充分發揮刑事檢察職能,嚴格審查追訴犯罪,又發揮民事檢察職能,以發現的異常案件線索為基礎,開展關聯案件的研判分析,並予以精準監督。刑事檢察和民事檢察聯動,形成監督合力,加大打擊黑惡犯罪力度,提升法律監督質效。
第二,辦理「套路貸」案件要注重審查是否存在虛假訴訟行為。對涉黑涉惡案件中存在「套路貸」行為的,檢察機關應當注重審查是否存在通過虛假訴訟手段實現「套路貸」非法利益的情形。對此,可圍繞案件中是否存在疑似職業放貸人,借貸合同是否為統一格式,原告提供的證據形式是否不合常理,被告是否缺席判決等方面進行審查。發現虛假訴訟嚴重損害當事人利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應當依職權啟動監督,及時糾正錯誤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書。
第三,綜合運用多種手段促進金融行業治理。針對辦案中發現的非法金融活動、行業監管漏洞、誠信機制建設等問題,檢察機關應當分析監管缺位的深層次原因,注重運用檢察建議等方式,促進行業監管部門建章立制、堵塞管理漏洞。同時,還應當積極會同紀委監委、法院、公安、金融監管、市場監管等單位建立金融風險聯防聯懲體系,形成監管合力和打擊共識。對所發現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可以通過聯席會議的方式,加強研判,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線索移送、案件協查等工作機制,促進從源頭上剷除非法金融活動的滋生土壤。
律師介紹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戰略規劃與案件指導部(戰略部)主任、虛假訴訟法律事務部主任
王朝勇, 律師、仲裁員。現為京師(全國)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北京總部投資合伙人,京師上海國際總部創始合伙人,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戰略規劃與案件指導部(戰略部)主任、虛假訴訟法律事務部主任、京師律師學院執行院長、京師青少年法治教育研究中心主任、京師中國企業重大法律事務解決中心副主任、京師疑難案件中心秘書長。
社會兼職
北京市律師協會刑民交叉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委員
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刑事業務研究會副主任
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教培委副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責任研究基地研究員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研究生兼職導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實務導師
中國人民大學法治與社會治理研究中心戰略發展部主任
中國人民大學虛假訴訟治理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及研究員
清華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聯合導師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研究生兼職導師
國家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實務導師
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碩士研究生實務導師
國際關係學院碩士研究生實踐導師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基地實踐導師
燕京理工學院特聘教授
北京師範大學中國企業家刑事風險防控(北京)中心核心成員
成都理工大學「一帶一路與青年發展研究院」專家委員會委員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一帶一路」戰略研究院高級顧問、專家委員會委員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一帶一路」戰略研究院特聘研究員
中國東協法律合作(北京)中心第一屆理事會理事
中國東協法律合作(北京)中心企業投資與經濟犯罪研究院執行院長
點睛網絡律師學院高級培訓師
北京市公安局強制隔離戒毒所戒毒宣傳員
梁山縣第一中學法治副校長
北京市京師(南京)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
北京市京師(威海)律師事務所名譽主任
海南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大同仲裁委員會專家(顧問)
諮詢委員會專家(顧問)
大同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貴州省臺江縣公安局法律顧問
內蒙古自治區烏蘭浩特市公安局高級法律顧問
內蒙古自治區科爾沁右翼前旗公安局高級法律顧問
內蒙古自治區翁牛特旗公安局高級法律顧問
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人民政府駐北京聯絡處法律顧問
業務範圍
民商事法律訴訟、仲裁法律服務、公司法律服務、刑民交叉案件、學校法律顧問、政府法律顧問。
主要著作
《企業合規實戰案例解析》《民間借貸——新型疑難複雜案例精選》《掃黑除惡——司法觀點與辯護要點》《說過就過——司法考試通關大全》《說成就成——律師點評大要案》《說贏就贏——虛假訴訟案例指導》《說過就過——2018法考客觀題主觀題一本通》《說上就上——151個案例實證解析新三板掛牌審核要點》《說上就上——公司創業板上市法律事務和案例解析》《保衛資本——中國企業資本化成長的實戰路徑》《掘金之旅——金融不良資產處置十八般武藝》《仲裁裁決被撤案例精析》《國有資產交易操作與法律實務》《司考寶典》司考通系列之《卷一高分突破》《中學生法治教育讀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新<預算法>解讀》《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重點考題歷年真題演繹》《2002-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歷年試題解析》《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重點考題命題預測》《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歷年試題彙編及答案解析》《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應試指南論述題高分應試手冊》《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卷四高分突破》《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重點考題命題預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考前20題》《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重點考題特AB卷》《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應試指南——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考前29題、論述題考前40題》《2011年國家司法考試重點考題特AB卷》《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卷四高分絕密內參》。
社會活動
2002至2017年受邀講授國家司法考試輔導課程;2006至2017年受邀講授司法考試卷四預測;2016年、2017年在中國政法大學司法考試學院、華旭司考、京師律師學院、點睛網、律智司考、東北財經大學等培訓機構講授司法考試卷四考前預測。2018年在華旭法考、滳慧法考、東北財經大學講授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主觀題考前預測。2019年在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山東大學法學院、京師律師學院、華旭法考講授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主觀題考前預測。2020年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業務專題培訓講授《民間借貸、套路貸、虛假訴訟》。
社會榮譽
榮獲2015-2018年度北京市朝陽區「社會公益獎」榮譽稱號。獲評「全國學雷鋒先進個人」榮獲2019年新中國70華誕暨中國律師制度恢復重建40周年《中國法律年鑑》年鑑人物優秀專業律師。
經辦案例
代理張某、戴某玩忽職守罪免於刑事處罰案;
代理孫某、雲某等玩忽職守罪免於刑事處罰案;
代理「山東張志超強姦、王廣超包庇冤案申訴案」,2020年1月13日再審宣判無罪
代理江蘇蘇愛爾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與夏某某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案件;
代理山東謙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張某民間借貸糾紛再審上訴案件;
代理浙江磐安五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中誠信託有限責任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代理京山中基置業有限公司與何某某、李某某等上訴案件;
代理北京嘉石木商貿有限公司與楊某某買賣合同糾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