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貨運司機陳先生反映說,他在名叫運滿滿的app上接了一個從椒江到寧波北侖港的單子。運貨期間,他一直按要求操作,但是最後貨物還是沒有及時進倉。事後,他也按照物流公司老闆的要求把貨拉回來,對方也答應會支付費用的,可現在老闆卻把責任推給他,不願支付運輸費了,這是怎麼回事呢?
陳金標:他就是說寫的是進倉兩個字,就是說反正我們是電話溝通的嘛,在平臺上600塊錢。 我問他什麼時候上貨,他說19號下午四五點鐘上貨,然後我說卸貨什麼時候,他說卸貨是晚上卸貨,我說你晚上12點卸貨都可以?他說可以,那邊公司有人的。
陳金標告訴記者,運滿滿app只負責分享貨運資訊,司機接單後在平臺付50元押金即可,等訂單完成後,司機找交易方結算,並在平臺申請退還押金。陳金標說,根據運滿滿發布的信息來看,對方要求晚上進倉,廂式貨車,憑回單結算。自己的車剛好是廂式貨車,滿足對方要求。他也諮詢了對方,進倉就是報關,這方面自己有過經驗,於是,就接下了單子,並準時的在4月19號下午4:30分來到了燎源物流,到了才發現,原來燎源物流找他給別人運貨。
陳金標:他說不是在他這裡上貨,要到那個湖角村那邊,廠裡上。我就過去了,過去了還要在那邊廠家等一會兒。貨呢,大概上貨上好就已經是6點多了,我上高速是6:40分了。走之前,那個廠家說你必須10點(當晚)要到,然後我說10點百分之百是到不了的,要麼你換個車。
陳金標說,前面的耽誤,造成出發時間比原先與燎源物流約定的時間晚了近2小時,他開的是一輛老的廂式貨車,時速在85碼左右,無法保證能在晚上10點前準時到,於是,他把這一情況告訴了燎源物流老闆。
陳金標:他說你先開去,車開過去再說吧,這意思是說他這個是太平話嗎?我也不著急嘛。
隨後,他開車上路了。為了滿足廠家的要求,陳金標說,自己緊趕慢趕,最後在10點前到了寧波北侖港。
陳金標:到寧波大概是九點二十幾分鐘下高速,下高速以後呢,他那個對方廠家,那個老闆給我定位嘛,他進港的物流是南門的,他其實是西門進的,像它的那個物流園那麼大的話,繞一圈,停一下車都是二十幾分鐘,結果呢,他要報關那個預約的單子,總共三個型號,一個型號一個單,也挺麻煩的,結果他廠家搞了5個單,5個單搞錯了,就這樣,我又不是熟練工,好像打工一樣,也是第1次,所以時間就差幾分鐘,估計差個五六分鐘就可以進了,結果晚了五六分鐘,人家下班了。
按照陳金標說法,雖然沒有準時進倉有自己技術生疏的成分,但是更多的原因是廠家延遲了發貨時間,並且提供了錯誤的物流園入口和有誤的單據所造成的。自己也及時的和物流公司的老闆說明了情況。
陳金標:我後來不是在寧波打電話,我說進倉進不了了,那天晚上19號晚上,他說明天晚上可以進,他是這樣的。
記者:誰跟你說明天可以進?
陳金標:就這個老闆。貨運公司跟那個廠家也是這樣子說的,他說明天可以進的。反正小票都開出來了,不是發票,是排隊的小票,我就在那邊等,等到明天我也8點上班了,我就趕緊跟他說,他說你這個單子最後一天了。
現場,陳金標拿出了廠家給的送貨通知,通知單上約定的進倉日期是2019年4月14日到4月19日,也就是說,陳金標送貨的19日這一天是進倉的最後一天。
陳金標:他當時也沒說今天是最後一天,都隱瞞了事實。是說了今天是最後一天,10:00上貨,我根本不接這個單。後來進不了了,我打電話給那個物流公司的老闆,他說那你怎麼辦,只好貨拉回來,我說拉回來這個錢誰負責啊?我問誰要?他說問我要,所以說我跑來廠家,他說你問廠家要,廠家不給我,我也沒錢給你,我跑到廠家,廠家說,我跟你沒什麼關係,我又不是叫你拉的,你自己找他呀。
陳金標說,找自己送貨的是燎源物流的老闆李兵,進倉失敗後讓他把貨拉回來的也是李兵,承諾付錢的還是李兵,可是現在李兵卻把責任推得乾乾淨淨,讓自己找廠家結帳,這根本說不通啊。對於陳金標的說法,燎源物流老闆李兵認同嗎?微信掃一掃。大民幫你跑。稍事休息,廣告過後請繼續關注節目(大屏:app訂單)
從訂單情況和陳金標描述來看,他應該找燎源物流老闆追討運輸費。隨後,記者和隨行律師尹麗萍陪同陳金標來到了燎源物流,找到了老闆李兵。
台州市燎源物流有限公司老闆 李兵:發單是我發,我是幫他中介的,就介紹一下的。
尹:這個平臺如果發單了,平時是不是您來付錢,還是廠家付的錢?
李兵:當然是廠家付的。
尹麗萍:他和廠家沒有聯繫,沒有關係。
李兵:怎麼沒有關係?貨都到工廠去拉,怎麼會沒有聯繫呢?
尹:那這個平臺有什麼用啊?
李兵:這個平臺不是有什麼用啊,這個平臺,就是告訴大家有這個貨啊。
陳:我問廠家了,廠家說跟我沒關係,你自己跟他算。
李兵:怎麼會跟廠家沒關係呢,這個貨是他們發的。
李兵堅稱陳金標應該去找廠家算錢。同時,李兵表示,過錯產生的責任都在陳金標,所以損失也該由他承擔。
台州市燎源物流有限公司老闆 李兵:你自己時間趕到了,但是你進倉進不來。把時間耽誤了。
陳:你已經違約了。
李兵:誰違約了?你自己貨都到了,這個貨叫你10:00到,你9:30到了,叫他(陳金標)去辦進倉他不會辦,把時間耽誤了。問他叫他去怎麼搞?他就坐在那邊等,不會搞。填什麼單子,我都跟他講了,你把單子拿到這個窗戶門口,專門有個平臺,有個窗口的,你去問他,他不問。
陳:你定位都定到南門去,南門到西門又是20分鐘。
李兵:你嘴巴上不會去問嗎?我這個貨應該怎麼進?
李兵認為,雖然廠家延遲發貨時間,但是並沒有影響陳金標準時到達目的地。反而是陳金標不懂得進倉的操作,最後才導致進倉時間延遲,而且自己還在訂單發布的時候就註明了貨物需要進倉。
台州市燎源物流有限公司老闆 李兵:他倉庫10:00下班的,你9:20到了不管誰如果能操作的話,都會來得及。只要籤單會了,這個下貨晚一點沒關係的。
尹:那不管怎麼說,法律上有個選任過失。你既然幫廠家選了這個人,你要保證他是會處理的,那你自己選了他。
李兵:我問他,他說自己會處理的。
因為雙方都是電話溝通,事實如何,現在已經無法求證了。對於這起糾紛,大民隨行律師尹麗萍從法律關係層面談了自己的看法。
大民隨行律師 浙江海貿律師事務所 尹麗萍:首先要分析這個案件當中的法律關係,如果說物流公司是僱傭了陳先生來運這批貨的,那麼是一個僱傭關係,那現在根據本案的情況來看,他們之間不是一種僱傭關係,而是貨物運輸關係,是陳先生自己開自己的車,去運這批貨,相當於是他接了這個單子。那麼,陳先生和物流公司是形成了一種貨物運輸關係,他如果沒有拿到這筆費用的情況下,他不能直接向廠家要這筆錢,因為合同是具有相對性的,他只能找物流公司,發單的這個老闆要這筆錢。那關於到這個責任的問題就是雙方都有各自的說法。那麼各有各的說法的情況下,那麼就涉及到一個責任分擔的問題。然後說陳先生承擔多少責任,這個物流公司承擔多少責任,因為物流公司是對廠家負責的,就是他在選任這個陳先生運貨的時候,也是有存在一個選任過失的,你選他的時候,必須要了解清楚他是不是會進倉,會不會導致這個最後的物流損失,那我覺得雙方都是有一定的責任的。
其實,這件糾紛正如律師所說,責任過錯在於雙方。陳先生在接單的時候,就應詳細詢問貨物運輸的詳細情況以及自己能否勝任,而物流公司在選人的時候,也應該核實確認司機是否能夠勝任,雙方充分達成共識,才能確保交易的順利達成,希望雙方都能從這件事中吸取經驗教訓,避免類似糾紛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