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在航空貨物運輸的過程中,與「運費預付」相比,「運費到付」的收款風險顯然會要大得多。因為一旦出現目的港無人提貨或收貨人收貨後拒絕支付運費,那麼承運人就會面臨著無法收取運費的風險,進而向託運人主張運費的情況,並由此引起糾紛。
今天,AMZ君就通過一個案例,來跟大家講述「運費到付」約定下貨主是否需承擔運費支付義務。
01
案例講述
有一批貨物需從上海發往杜拜,收貨人在杜拜,承運人是聯邦快遞公司。
聯邦快遞公司將貨物運送至杜拜後,杜拜收貨人拒付運費。因此聯邦快遞公司將貨主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運費。
根據相關證據材料和約定:
1|《聯邦快遞服務結算協議書》:2012年4月16日,貨主與聯邦快遞公司籤訂的《聯邦快遞服務結算協議書》中約定:
貨主在國際空運提單或國內貨物託運單上指示其他人付款,聯邦快遞公司未收到付款的,貨主仍須無條件承擔所有費用的付款責任。
聯邦快遞公司不承擔以任何特定方式向甲方指示的其他人催討以及證明其是否以及以任何理由拒絕付款的責任。
2|聯邦快遞運單:聯邦快遞公司提供的聯邦快遞運單上有貨主公司員工P的籤名。
3|航空運單XX的帳單:2017年3月2日,聯邦上海分公司向貨主公司發送對應航空運單XX的帳單,載明運費39,888.45元、到期付款日為2017年4月1日。
02
案例評析
根據以上材料可知,由於貨主公司的員工P在聯邦快遞運單上的籤字已經表明貨主公司與聯邦快遞公司建立了航空貨運關係,貨主公司的身份是託運人;而且,雙方公司籤署的《聯邦快遞服務結算協議書》也已有約定若承運人未能從收貨人處收取到運費,該運費可向託運人主張。因此,貨主公司應向聯邦快遞公司承擔支付運費的義務。
「運費到付」目前主要是通過貨運代理人同貨主在分運單中記載約定而實現的。但由於航空貨物運輸所產生的運費較高,所以「運費到付」的約定其實是給貨運代理人帶來了較大的運費收取風險的。
在本案中爭議雙方對於運費最終需由託運人承擔是有明確書面約定的。但是如果沒有這樣的書面約定,運費支付義務又應當由誰來承擔呢?
根據《合同法》第65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由此可知,「運費到付」約定下,在收貨人拒付運費或無人提貨的情況下,承運人有權要求託運人承擔運費支付的合同義務。
AMZ君觀點
AMZ君認為,在海上貨物運輸關係中,承託雙方對於運費支付的約定應該足夠重視,留存相應的證明。運費預付對於承運人來說是權利的保障,當然承託雙方約定運費到付時,則需要做好風險把控,通過對貨物的流轉以及有效溝通使得運費能夠及時收取。當然在存在爭議的情況下,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並依法理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