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車子在停車場被砸壞,車主索賠,停車場工作人員稱不負責車輛的損失,糾紛協調不了,要車主「走法律途徑解決」;
2,遊樂園管理疏忽,致使遊客在遊玩時受傷,雙方就賠償問題協調不成,園區負責人留下一句「走法律途徑解決」;
3,發生交通事故,傷者急等錢用,而肇事者卻置之不理,交警協商無果,車主丟下一句話「走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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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解讀:
首先我必須聲明一點,今天這篇文章的背景內容來自於網際網路的某篇文章,但是這的確引起我的極大興趣,故此也藉助此背景話題發表一些自己的觀點。
有人看到這個標題的時候,肯定會說:「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不是非常正確的選擇嗎?畢竟法律是老百姓保護自己的最後一道屏障,而且只有法律才能彰顯公平正義,..。」
的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民事糾紛是非常正確的,但是那些肇事者們,責任人們真的是為了尋求公平正義嗎?走法律途徑真的就那麼簡單嗎?
所謂的「走法律途徑解決」,無非就是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唄。稍微有點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事情一旦進入訴訟程序,是非常麻煩的。拋開訴訟所需的訴訟費用不說,就是訴訟程序就已經搞的當事人暈頭轉向了,最主要的一個簡單的訴訟需要消耗很長的時間,少則幾個月,多則幾年。最為關鍵的是,最後還不知道能否勝訴。即使勝訴了,後面還需要經歷上訴,執行程序,誰又耗得起呢?
想找個律師吧,又沒有錢。不找律師吧,自己是真不懂。
面對這種情況,怎麼辦?有些人只能自認倒黴。有些人被拖入訴訟程序中,苦苦煎熬。
舉個簡單的例子吧:
2018年10月1日,廣東博羅縣黃某,因為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殘疾二級,至今還躺在醫院裡。而黃某的案子,經歷了不予認定工傷,法院起訴後認為認定錯誤,工傷認定部門又給予認定工傷,然後企業上訴,申請再審,最後經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工傷。一直拖延到今年7月份。你以為這就完事了嗎?
人家企業還是不給錢,於是黃某這一方又開始申請仲裁,仲裁又失敗了,剛剛開始起訴,估計後面還需要經歷上訴,申訴程序,估計還得拖延二年。
據悉,黃某家都是農村來打工的,目前已經債臺高築,家徒四壁了。而企業就是運用法律來回扯皮,.。
其實問題非常簡單,既然三級法院已經認定工傷,那你就按照工傷賠償唄,既然企業沒有繳納工傷保險,你企業就自己承擔唄。但是,人家企業又說了,黃某已經起訴了肇事者,那麼企業就不應該承擔已經起訴的部分,不能重疊賠償。
多麼冠冕堂皇的理由呀!肇事者一分錢沒有,也沒執行到。企業卻要扣除已經起訴部分,多麼能扯淡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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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那句話,法律是老百姓保護自己的最後一道屏障,但是有些人卻運用法律「耍流氓」,將法律變成了不法的「保護傘」,變成了某些人推卸責任的「保護傘」。
筆者觀點:
針對這種情形,我個人認為,應該對法律加以完善。除了簡易程序外,還應該有速裁程序。目前我國有些地方法院還只是針對一些額度小的經濟糾紛設有小額速裁庭,卻沒有針對緊急情形設有速裁庭,更沒有速裁程序。也正因為如此,讓有些人鑽了法律的空子。利用所謂的「走法律程序」,來拖延時間,推卸責任。
基於此,我覺得法律應該增加速裁程序,一些簡單的案件,緊急的案件,救急的案件,救命的案件,完全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做出裁判,這樣既保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也能彰顯法律的公平公正,有何不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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