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新時代,村幹部與村民的矛盾已經嚴重影響鄉村政治生態文明,成為學術界和實務界研究鄉村治理的重要議題之一。合作、競爭是村幹部與村民在鄉村治理中的兩種基本樣態。基於村幹部與村民關係視角,探析民族地區鄉村治理中村幹部與村民矛盾生成的根本原因、直接原因、間接原因、主觀原因。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背景下,民族地區村幹部與村民矛盾的化解要發揮駐村幹部的利益調節功能;提升村民治村的主體作用;建立完善矛盾化解機制;重塑理念,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治村格局。助力構建民族地區良好的鄉村政治生態文明,實現鄉村治理能力現代化。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指出:「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暢通和規範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完善信訪制度,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和危機幹預機制,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努力將矛盾化解在基層」[1]。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2]。黨的十八大以來,多次強調,「做好各方面工作,必須有一個良好政治生態」;「解決黨內存在的種種難題,必須營造一個良好從政環境,也就是要有一個好的政治生態」[3]。不言而喻,化解基層矛盾、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營造良好的鄉村政治生態文明都與村幹部和村民有著之間密不可分的關係。因此,更加注重村幹部與村民之間的矛盾關係,是新時代鄉村振興戰略和國家治理體系與國家治理能力現代的呼籲。
依靠「人情關係」辦事,一直是村幹部和村民處理農村公共事務的重要工具手段,民族地區更是常見。由於民族地區複雜的歷史背景和落後的經濟發展狀況,許多地方的鄉村治理還保留著濃厚的傳統封建意識,人與人之間關係更加微妙和複雜,加重了鄉村治理的難度。本文基於對民族地區鄉村治理中村幹部與村民關係思考,深入了解民族地區村幹部與村民矛盾生成和探究矛盾化解路徑,助力實現民族地區鄉村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
民族地區鄉村治理中村幹部與村民的兩種基本樣態村幹部與村民作為民族地區鄉村治理中的兩大主體,是實現民族地區鄉村振興的主力軍。民族地區鄉村社會在演進發展過程中,村幹部與村民一直保留著兩種基本樣態「合作與競爭」,「合作」是村幹部與村民共同參與鄉村公共事務的治理形態,「競爭」是村幹部與村民共同參與治村的保障機制。
縱觀中華民族上下五千年的文明史,「人情」始終是貫穿其中維繫民族社會發展的一條主線[4]。民族地區鄉村社會人口較少,主要由世代生活在這裡村民構成,加上地形結構的影響,村民之間住宅都是集中連片,形成較為穩定的網絡關係結構,易於溝通交流。長期的密切交往使得村民之間形成了相近的習性和觀念,人與人之間,戶與戶之間彼此信任。因此,以「人情關係」或「宗親關係」為紐帶的民族地區鄉村治理,村幹部與村民之間必然呈現出合作樣態。這種合作樣態不會因為鄉村社會發展而逐漸消失,相反,正是在「人情關係」或「宗親關係」基礎上形成的合作樣態是民族地區鄉村公共事務重要的治理工具,「合作樣態」大大提高民族地區村幹部與村民解決鄉村公共事務、維護鄉村公共秩序和增進鄉村公共利益的效率。
競爭是前進的動力,合作與競爭並存,村幹部與村民關係才會更加和諧健康。近年來,一些在城市務工的農村精英回流競選、擔任村幹部,其加入兩委幹部隊伍,成為回流村治精英。農村出現了回流村治精英和在地村治精英共同治理村莊的局面[5]。新時代下,農民工回流對民族地區當地村治精英發起衝擊,常年在外務工使他們的人際交往能力、語言溝通能力、知識素養能力得到了很大提高,他們不甘與現狀,想要更高層次體現自身價值,與當地村治精英競選村幹部,積極為鄉村社會發展貢獻力量。民族地區回流農村精英與當地精英相互競爭樣態,這是鄉村社會發展的必然規律,更是鄉村治理中的新氣象,為民族地區鄉村治理注入新的血液與活力。
村幹部與與村民作為民族地區鄉村治理的中堅力量,在治理鄉村事務中發揮著積極作用,但兩者在共同推動民族地區鄉村社會發展中難免會出現矛盾和衝突。本文將從根本原因、直接原因、間接原因、主觀原因四個方面來分析民族地區鄉村治理中村幹部與村民矛盾生成原因。
鄉村治理主體衝突產生的原因多種多樣,具體的誘因也千差萬別,但根本原因都是一樣的,即衝突主體之間的一方或雙方的利益受到損失或侵害[6]。村幹部與村民都是「經濟人」,他們都希望儘可能少的付出,來獲取賺錢最大利潤,甚至不惜一切手段只為滿足自己的私慾。我國社會的成功轉型轉型、行政體制變革、經濟快發展使鄉村社會以嶄新的面貌出現在歷史的舞臺。但受城鄉二元體制和鄉村社會秩序結構重塑的影響,民族地區鄉村治理中主體之間貧富差距過大,矛盾和衝突激增,利益關係更為敏感。特別是在利益評估機制更為薄弱以及法律法規更為淡薄的民族地區鄉村社會,錯綜複雜的利益關係更是村幹部與村幹部矛盾的爆發點。
村幹部作為鄉村治理的管理者和領導者,肩負著鄉村振興的重擔。新中國成立七十多周年,我國經濟、科技、教育、文化等事業實現了跨越式的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步伐緊跟時代步伐,新事物取代舊事物必然發生一系列摩擦碰撞,特別是村幹部貪汙腐敗問題日益凸顯,加劇了鄉村社會矛盾,嚴重影響幹群關係、鄉村社會的精神面貌和鄉村社會經濟的發展。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公開曝光的57起典型案例中,可發現涉及村幹部參與腐敗的案件接近6成[7]。民族地區鄉村治理長期以來都是國家治理體系中的薄弱環節,村幹部腐敗問題是否能有效遏制直接影響到村幹部與村民的和諧關係。以廣西為例,近年來廣西農村基層幹部特別是「兩委」幹部違法違紀案例數量逐年上升,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基層組織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編《村幹部職務犯罪警示100例》中,村幹部犯罪的形式多種多樣,包括挪用村民徵地補償款、涉農村危房改造貪汙受賄、侵吞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等。不難看出,村幹部腐已經成為村幹部與村民矛盾爆發的導火線,嚴重損害黨和政府在群眾中的威信。
鄉村社會治理取得巨大成就離不開基層政府的不懈努力。改革開放四十多年,我國實現了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的轉軌,政府行政觀念也隨之更新。由於民族地區特殊的歷史背景和複雜的政治環境,行政體制改革一直落後於經濟體制改革,制約著鄉村社會的民主化進程。在民族地區鄉村治理中本應由村幹部和村民能合力解決的公共事務問題,基層政府和非政府組織等第三方力量卻執意要參與進來,使得事件更加複雜化。加上民族地區鄉村社會缺乏矛盾化解制度平臺,基層政府和非政府組織參與似乎變得合乎情理,例如民族地區很多鄉村《村規民約》基本圍繞如何響應上級部門號召、如何維護村內公共設施及發展集體經濟來制定,關於村幹部與村民矛盾的化解基本沒有涉及到,遇到糾紛只能由政府出面解決,但大部分村民都不願意基層政府過多參與到村務治理中,一是認為基層政府在處理鄉村社會問題上更偏向於村幹部,二是認為基層政府不是真心參與到其中,而是希望能從中獲利。基層政府過多幹預會適得其反,導致村幹部與村民產生嫌隙和矛盾。
認知偏差是人們在知覺自身、他人或外部環境時,常因自身或情境的原因使得知覺結果出現失真的現象[8]。歷史唯物主要認為:「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社會意識又反作用於社會存在」。中國特色社會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民族地區鄉村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提高重塑鄉村治理主體思想觀念、價值觀念、倫理觀念和自我利益觀念。村民不再是理性無知,他們更多關注的是個人利益的實現、村幹部是否做到「權威民用,利為民謀」和是否受到公平待遇等問題。相反,許多村幹部更多關心的是手中的權力是否最大化、在村民心中是否樹立領導者權威、怎樣應付上級機構的檢查等問題,似乎村民公共利益在他們眼中無關緊要。認知上的偏差讓村幹部與村民關係變得疏遠,增加產生矛盾的可能性。
綜上可知,民族地區鄉村治理中村幹部與村民的矛盾生成受利益、村幹部腐敗、基層政府介入和認知偏差因素的影響。不同的原因造成不同的性質的結果,因此我們要從實際出發,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針對不同的問題採取不同的化解路徑。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明確提出,建立選派第一書記工作長效機制,全面向貧困村、軟弱渙散村和集體經濟薄弱村黨組織派出第一書記[9]。駐村幹部制度是中國共產黨群眾路線的重要體現,也是黨和政府對農村社會進行治理的重要機制。黨和國家下派駐村幹部,主要目的在於協助村民治村和提高村幹部完成各級黨政部門下達工作的效率,彌補鄉村治理主體的缺陷,實現鄉村社會、經濟、文化、教育衛生事業的全面發展。鄉村治理是涉及主體之間利益關係調和的治理,依賴相對獨立行政力量的介入,駐村幹部與內生的鄉村治理主體不同,權力和權威來源於上級黨政組織的賦予,薄弱的鄉村社會「人情關係」使其更具獨立性。實踐證明,駐村幹部的到來,為鄉村治理注入新的力量,得到廣大村民的認同。駐村幹部作為相對獨立外部監督者和國家力量,使其在處理主體利益糾紛時更加有效。因此,民族地區鄉村治理應注重發揮駐村幹部利益調和功能,及時有效處理村幹部與村民利益衝突,為鄉村社會發展創造和諧的環境。
我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步入新時代,人民的主體地位不斷得到加強,自覺肩負起新的歷史使命。公民積極參與國家政治經濟生活,讓社會各方面的發展呈現出新氣象。但由於民族地區經濟體制改革與行政體制改革脫軌,鄉村治理依然處於單一治理格局的局面,村民治村的主體地位並未得到真正體現。長期處於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村民,參與村務治理過分依賴於村幹部,而村幹部權力不斷膨脹,使村民成為處解決鄉村公共問題的旁觀者,加上鄉村落後公的共基礎設施,缺乏治村的參與渠道,就進一步弱化了村民治村的主體地位,增加了村幹部腐敗的可能性。在國家倡導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趨勢下,民族地區鄉村治理今後要部不斷加強村民治村的主體地位,讓村民融入到鄉村治理體系中,打破鄉村「一元」治理模式。村民主體地位的提高才能有效遏制村幹部腐敗,讓村民成為村幹部權力運用的監督者,村幹部與村民關係才會更加健康。
民族地區鄉村治理中要想有效解決基層政府過分介入引發村幹部與村民矛盾,就要建立完善矛盾化解制度平臺。一是完善村幹部與村民矛盾預防機制。隨著鄉村社會結構的轉型,鄉村社會各主體行為理念和價值觀念都發生了變化,特別是村民與村幹部處理社會問題思維方式和手段都不盡相同,容易出現矛盾和衝突。如果能把事後處理轉變事先預防,建立矛盾預防機制,可將減少雙方矛盾和衝突帶來損失,同時也可減少因事後矛盾處理不當,而增加基層政府的介入。二是進一步完善村規民關於村幹部與村民矛盾化解的相關內容,村規民約是鄉村治理中的重要方式和載體,是村務管理的「小憲法」,但大部分村規民約內容大多是如何維護鄉村社會穩定和促進集體經濟發展,對於村幹部與村民矛盾的化解只是以「注重村幹部與村民關係發展」一筆帶過,沒有集體細化,當矛盾發生時村幹部和村民陷入「該怎麼解決,如何解決」困境當中。為有效化解村幹部村民矛盾,村規民約應融入時代新風,把新時代自治、德治、法治貫穿於村規民約制定的全部內容,成為解決村幹部與村民矛盾的有力依據。
認知偏差,導致村幹部與村民關係背道而馳。重塑認知理念,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治村格局,才是兩者實現和諧共處的長久之道。民族地區鄉村治理中村幹部與村民應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時代新風作為重塑理念的價值取向。村幹部要從全能型治村理念轉變為有限性治村理念,做鄉村治理中的「掌舵者」,而不是「划槳人」;村民從理性無知治村理念轉變為勇於創新的治村理念,做鄉村治理中的「貢獻者」,而不是「旁觀者」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治村格局具有深刻內涵,共建是治村的基礎,是指參與成鄉村治理的全體性,要堅持村民治村的主體地位,依靠全體村民共建發展成果。共治是治村的關鍵,即各主體共同參與鄉村治理,實現自己的利益訴求。共享是治村目標,即共同享有治村成功成果,共享是中國特色社會主以本質要求,更是民族地區鄉村治理中各主體內在的要求。鄉村治理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關鍵,村幹部與村民矛盾關係是鄉村治理中關鍵中的關鍵,,重塑村幹部與村民認知理念,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治村格局,才是化解兩者矛盾的重要之舉。
村幹部與村民作為民族地區鄉村治理中的兩大主體,兩者之間的關係是我國政治生態文明工作的重點。新時期,我國民族地區村幹部與村民矛盾是否能及時有效的化解不僅影響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成效,也事關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會的深入推進。民族地區鄉村治理中村幹部與村民矛盾生成取決於鄉村社會結構和複雜權力關係,深刻了解兩者之間的關係有助於我們解決鄉村社會矛盾。
作者:林榕 廣西民族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
作者簡介: 林榕(1995-),男,壯族,在讀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公共危機管理。
來源:現代農業2020年0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