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網購、進口食品安全誰來負責?

2020-12-10 北青網

本報訊(記者 張鑫)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解釋》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到,這一解釋明確了食品不合格生產者、經營者不得推諉責任;提供免費餐食,安全責任不能免;電商銷售食品安全問題,在平臺對商家未履行審查義務的情況下,也要承擔連帶責任;進口食品必須符合我國相關標準要求等。

具體到網購和外賣,《解釋》第3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依法對平臺內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依法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讓電商平臺為消費者把好食品安全關。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標記自營業務方式所銷售的食品或者雖未標記自營但實際開展自營業務所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作為食品經營者的賠償責任。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雖非實際開展自營業務,但其所作標識等足以誤導消費者,讓消費者相信系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自營,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作為食品經營者的賠償責任,以加強對網購食品消費者的保護。

此外,《解釋》第4條規定,公共運輸運輸的承運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旅客有權主張承運人承擔作為食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的賠償責任,並明確不論是免費提供還是有償提供,承運人均應保證所提供的食品的安全性,不得以食品是免費提供為由進行抗辯。

《解釋》還對實踐中出現的「黑作坊」問題作出了規定,對生產銷售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從源頭上打擊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

《解釋》指出,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未清晰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看點

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如今有了定論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該制度在維護食品安全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解釋》明確了經營者「明知」的認定問題。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規定,經營者只有在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時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因此,經營者「明知」的判斷至關重要。

《解釋》第6條以列舉加兜底的方式做了進一步明確,增強了可操作性。第6條對於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情形進行了列舉:已過食品標明的保質期但仍然銷售的;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進貨來源的;虛假標註、更改食品生產日期、批號的等。以上情形下,消費者主張經營者構成《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規定了兜底條款,以避免遺漏。

《解釋》明確懲罰性賠償不以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前提。《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的懲罰性賠償,並未要求以消費者人身遭受損害為前提。該款規定的懲罰性賠償,不一定是在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的情況下才可以主張。

《解釋》第10條明確規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統一裁判尺度,加大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

統籌/餘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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