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念斌向國家申請逾千萬元精神賠償金,12月30日,福建高院發文稱,決定維持福建中院所作的念斌案國家賠償決定,向其本人郵寄送達國家賠償決定書。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中心網站懸掛的這一決定顯示,12月25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賠償請求人念斌申請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無罪國家賠償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維持福州中院作出的(2014)榕法賠字第3號國家賠償決定。
福建省高院稱,2006年7月27日晚,平潭縣澳前鎮澳前村澳前17號居民家發生中毒事件。公安機關經偵查認為,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福州中院分別於2008年、2009年、2011年三次一審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念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認為福州中院對念斌作出的刑事附帶民事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宣告念斌無罪。
2014年12月25日,念斌向福州中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福州中院於2015年2月15日依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先支付賠償請求人念斌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589225.84元,差額部分待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2015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賠償金計算標準的通知後十五日內再決定支付;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賠償請求人念斌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支付賠償請求人念斌精神損害撫慰金550000元。2015年6月3日,福州中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賠償金標準,作出(2014)榕法賠字第3-1號《通知書》,決定再支付念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賠償金差額部分55872.08元。念斌對福州中院的賠償決定不服,通過委託代理律師向福建高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福建高院受理此案後,依法組織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進行了公開質證。經審理,福建高院認為,福州中院作出的(2014)榕法賠字第3號國家賠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國家賠償決定。
由於念斌本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未按通知要求領取國家賠償決定書,福建高院於2015年12月30日採取郵寄方式送達國家賠償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