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關知識整理

2021-03-02 刑辯書生


一.一般規定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概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原則

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保障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和人格尊嚴

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並得到法律幫助,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名譽和隱私,尊重其人格尊嚴。

(四)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和案卷材料的保密

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嫌疑人、被害人)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資料。查閱、摘抄、複製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開和傳播。

二.辦案主體

設置專門機構或配備專職人員

公安機關應當設置專門機構或者配備專職人員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辦案人員具備相應的辦案經驗

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善於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具有一定辦案經驗的人員辦理。

三.具體辦理規程

法律援助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依照《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第16―03條規定執行。

查明年齡

公安機關應當重點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時是否已滿十四周歲、十六周歲、十八周歲的臨界年齡。

偵查措施

1.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照《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第二十六章有關規定執行。

2.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依照《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第二十七章有關規定執行。

3.對未成年在校學生的偵查不得影響其正常學習。

4.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報告的製作和移交

公安機關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並製作調查報告。作出調查報告的,在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時,應當結合案情綜合考慮,並將調查報告與案卷材料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

強制措施

1.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限制

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嚴格限制和儘量減少使用強制措施。使用強制措施的,應當儘量縮短羈押時間和辦案時間。超過法定羈押期限不能結案的,應當立即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

2.可以拘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對正在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有行兇、逃跑、自殺等緊急情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予以拘留。

3.應當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對慣犯、累犯,共同犯罪或者犯罪集團中的首犯、主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應當提請逮捕。

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與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分別羈押

對被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並根據其生理和心理特點在生活和學習方面給予照顧。

5.保障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與近親屬通信權、會見權

看守所應當充分保障被關押的未成年人與其近親屬通信、會見的權利。對患病的應當及時給予治療,並通知其家長或者監護人以及辦案部門。

6.對被羈押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的變更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後服從管理、依法變更強制措施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能夠保證訴訟正常進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將變更強制措施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7.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使用戒具的限制

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原則上不得使用戒具。對確有行兇、逃跑、自殺、自傷、自殘等現實危險,必須使用戒具的,應當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為限度,現實危險消除後,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8.對非羈押狀態的未成年人的保護措施

對不符合拘留、逮捕條件,但其自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經徵得家長或者監護人同意,可以依法採取必要的人身保護措施。危險消除後,應當立即解除保護措施。

(五)檢察機關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附條件不起訴的處理

1.提出書面意見

人民檢察院在對未成年人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前,聽取公安機關意見時,公安機關應當提出書面意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2.向同級人民檢察院複議

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作出的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內製作《要求複議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複議。

3.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覆核

要求複議的意見不被接受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檢察院的複議決定書後七日內製作《提請覆核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連同人民檢察院的複議決定書,一併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覆核。

(六)封存犯罪記錄

1.封存犯罪記錄的條件

未成年人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書,將該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2.對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查詢的嚴格限制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外,公安機關不得向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3.犯罪記錄封存的解除

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因發現漏罪,合併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對其犯罪記錄解除封存。

相關引用:

1.《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一十七條至第三百三十二條

2.《公安機關執法細則》4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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