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市人口的日益增長,交通越來越擁堵,高效率、個性化的短途代步工具的需求可謂一年比一年火,但是現在廣州新政策恐怕要讓這些剛需族撓頭了。
10月26日的廣州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十七次會議上,備受關注的《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託車管理規定(草案修改建議稿)》提交二審。
和今年3月底的一審稿相比,此次進入二審的修改建議稿有較大改動。二審建議稿都有哪些新內容,這前後都有什麼變化?
變化一:禁行車類型更明確
一審稿裡,第四章第二十六條規定,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完全禁止下列車輛上道路行駛:
1.電動自行車和其他安裝有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不含本市號牌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2.未在本市登記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摩託車;3.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和摩託車;4.畜力車; 5.獨輪自行車、二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電動獨輪車、電動平衡車以及其他安裝有動力裝置的滑行車; 6.本市禁止上道路行駛的其他非機動車。
提交二審的草案修改建議稿做了修改,對禁止在廣州市行政區域行使的車輛做了更清晰界定:
1.拼裝、非法加裝和改裝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和摩託車;
2.未在廣州市註冊登記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但持有本市臨時通行標識的除外;
3.未在廣州市註冊登記的摩託車,但特定時間在劃定區域過境通行的除外;
4.畜力車;
5.電動獨輪車、電動平衡車以及其他滑行工具;
6.廣州市禁止上道路行駛的其他車輛、滑行工具。
值得注意的是,市區內不少「潮人」以電動平衡車做代步工具,市人大法委副主任委員魏強強調,電動平衡車作為交通工具上路是禁止的。
2 電動自行車禁行範圍並沒有放寬
對於電動自行車、摩託車的禁行範圍,提交二審的修改建議稿的文字表述有所變化。其中摩託車禁行範圍無改變,依舊是下列區域(含所指路段)範圍內:
(一)東至黃埔區與增城區交界處;南至海珠區、黃埔區與番禺區交界處;西至荔灣區、白雲區與佛山市交界處;北至北環高速公路(沙貝海至增槎路路口)、增槎路(北環高速公路路口至西槎路路口)、西槎路、石潭路、黃石西路、黃石東路、白雲大道(黃石東路路口至同泰路路口)、同泰路、同寶路、沙太路(同寶路路口至中成路路口)、中成路、中元路、天源路(中元路以北)、廣汕路(天源路路口至開創大道路口)、開創大道(廣汕公路至廣深高速公路路口)、廣深高速公路(開創大道以東)
(二)廣州大學城
(三)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區域或者路段
但電動自行車禁行範圍的表述發生變化——一審稿的規定是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完全禁行電動自行車;而今日提交二審的修改建議稿改動為: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禁止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區域內,禁止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這是否意味著電動自行車放寬了限制?市人大法委副主任委員魏強解釋,二審稿做這樣的修改是要和廣東省道路管理條例銜接,確保立法的合理性。根據省道路管理條例規定,地方政府禁行和限行非機動車需要報省政府批准,地方政府無權自行決定。為此,二審稿做了文字的變動。
那麼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廣州禁止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區域是哪裡?魏強說,據2006年省政府的批准,廣州全市行政區域內禁行電動自行車。換言之,一審和二審稿裡實際禁行電動自行車的區域都是一樣的,只是在文字表述有變化。
變化二:違規上路執法更嚴
1 新增條例禁止摩託車駕駛者阻礙執法
在一審稿徵求意見時,有政府部門認為,目前違反非機動車和摩託車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的行為人以拒不停車、棄車、在車輛上安裝銳利器物等方式阻礙執法的情況較多,造成執法人員受傷的情況時有發生,建議明確禁止上述阻礙執法的行為。
這一意見在提交二審的草案修改建議稿中也有體現:增加了非機動車和摩託車的所有人、駕駛人不得阻礙執法的禁止性規定,擬規定:非機動車和摩託車的所有人和駕駛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拒不停車或者棄車逃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檢查;(二)在車上安裝銳利器物或者其他裝置,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檢查;
(三)以其他方式逃避、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2 違規電動車摩託車上路罰款增至500元
在罰則規定上,二審的修改建議稿也擬加大懲罰力度。修改建議稿的一審稿中,對於禁止上道路行駛的車輛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並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處50元罰款。
有意見認為這一懲罰震懾力不足,為此二審稿擬做以下修改:拼裝、非法加裝和改裝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和摩託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並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處500元罰款。
3 自行車不按規定停放可以現場清理
注意了!目前網約自行車如魔拜單車很紅火,但如何停放也是個大問題,而自行車亂停放將會被交警蜀黍清理掉哦。
二審稿裡擬增加規定,「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以及允許上道路行駛區域內的人力三輪車未停放在非機動車停放點,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且駕駛人不在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對現場予以清理。」
4 平衡車上路罰50,拒繳扣車
除了傳統的電動車和摩託車外,目前電動獨輪車、電動平衡車及有動力裝置的滑行車上路並不鮮見。
提交二審的修改稿中擬規定,「駕駛電動獨輪車、電動平衡車以及其他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五十元罰款;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電動獨輪車、電動平衡車或者其他滑行工具。當事人在三十日內前來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發還。」
5 非法營運或影響積分入戶
二審稿還新增規定,從事拼裝、非法加裝和改裝以及非法生產、銷售非機動車和摩託車、利用非機動車和摩託車從事經營性客貨運等違法行為的行為人身份信息和相關處罰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的個人信用檔案。
前款規定的行為人為非本市戶籍人員的,其身份信息和相關處罰信息應當送交市來穗人員服務行政管理部門,作為本市來穗人員積分管理制度中積分扣減的審核內容。
變化三:禁售摩託車電動車不僅限於實體店
在此前的一審稿裡對「禁售」有如下規定:行政區域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實體經營店鋪銷售電動自行車,本市禁止摩託車行駛範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實體經營店鋪銷售摩託車。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以及白雲區、黃埔區行政街轄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實體經營店鋪銷售人力三輪車。」
這一條款引發較大爭議,一審時就有觀點指出,只禁止實體店銷售的依據何在?網店、電商是不是可以照樣銷售?吸納這些意見,此次進入二審的修改建議稿作出規定:在本市禁止電動自行車、摩託車行駛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電動自行車、摩託車。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以及白雲區、黃埔區行政街轄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人力三輪車。
變化四:擬推行殘疾人車輛統一車型制度
有意見認為,市財政應當加大對殘疾人的幫扶力度以體現對殘疾人的特殊關愛,建議在法規中規定廣州市實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購買、置換、更新補貼制度,同時為進一步規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建議推行統一車型制度。
為此,提交二審的修改建議稿中擬增加規定「本市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為下肢殘疾人單人代步使用的正三輪車輛,並安裝最高車速不超過每小時二十公裡的限速裝置。市人民政府建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購買、置換、更新補貼制度,推行統一車型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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