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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時間辦案時候,我收到一張申請人的執行申請和一張被執行人的死亡證明,但被執行人在執行案件立案前已經死亡,這可讓我為難了。
那是不是可以說這是一個沒有被執行人的執行申請?
故事繼續.......
1
拖欠三年工資
2013年6月,被執行人李某承包的工地缺少水電工人,通過路橋人才市場招聘了申請執行人劉某,兩個人談妥,工資按小時計算。劉某在工地工作了一個月後,向被執行人李某討要工資3170元,李某拖延說晚些支付。隨後,劉某多次向李某催討工資,但李某都以過段時間支付為由拖欠劉某工資。
工資就這樣被拖欠了三年,2016年12月,劉某再次前往李某家中討要工資,李某仍沒有支付工資給劉某但給他寫了一張欠條。同年12月27日,劉某眼看工資討要無望,便到椒江法院起訴李某。通過法院協調,雙方達成協議,李某要在3月31日前支付拖欠劉某的全部工資。
2017年12月劉某仍沒有收到李某的匯款,便前往椒江法院申請執行立案。
安心等待執行結果的劉某,
等來的消息卻出乎意料
.......
誰都沒想到,項法官在查詢李某信息時發現,李某早已在2017年2月因故去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定,公民死亡後,無法作為民事主體,故不應作為本案被執行人予以執行,執行申請的案件應依法予以駁回。因此項法官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向申請人出具駁回執行申請的裁定書。
討要多年的工資,
李某以為要打水漂了,
可是......
2
執行有溫度
項法官考慮到要實際解決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必須主動提供司法服務,不能一駁了之。所以他在寄送裁定書時,又附加了一份便條,其中寫道:你方可聯繫執行案件承辦人,共同尋求實現你合法權益的其他方式。
其後,項法官在何正波等法院同事的協助下,聯繫到雙方當事人,積極做好被告家屬的工作,促使雙方和解協調。最終,李某家屬履行義務還清了拖欠劉某的工資。
法官說法
自然人自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本案中李某在執行立案前即已經死亡,故其自身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已經消滅,不應作為本案被執行人予以執行。另外,也不能在執行過程中通過變更被執行人的程序,變更其遺產繼承人為被執行人。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劉某申請執行予以駁回。但劉某可要求李某遺產繼承人在遺產實際價值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可依法另行申請李某遺產繼承人作為被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