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丨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我可以申請執行嗎?

2021-01-09 澎湃新聞

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申請執行人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第三人執行。下面,我們就通過一個典型案例給大家講講被執行人到期債權是否可以申請執行這件事。

案情簡介

本院在執行洛陽某化工公司與洛陽某科技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異議人欒川縣某礦業公司對本院扣留、提取某科技公司在欒川某鉬業公司貨款70萬餘元提出書面異議,請求法院解除某科技公司在某鉬業公司貨款70餘萬元的查封。

某礦業公司稱:

2019年,它與某科技公司產生合同糾紛,欒川縣法院於2019年8月作出民事調解書,在調解書生效後,該公司多次與某科技公司和某鉬業公司協商,終在2019年9月三方協商同意將某科技公司在某鉬業公司的工程款70餘萬元償還給某礦業公司,於是,該礦業公司在同年10月8日向欒川縣法院申請凍結、提取某科技公司在某鉬業公司的工程款70餘萬元。欒川縣法院在10月10日向某鉬業公司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後某礦業公司被告知在2019年10月9日老城區法院向其也下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內容為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某科技公司在某鉬業公司的貨款70餘萬元。

判決結果

某化工公司與某科技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洛龍區法院於2017年9月作出判決:某科技公司支付某化工公司貨款210餘萬元及利息。一審判決後,某科技公司不服,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洛陽市中院於2017年12月作出民事裁定書,準許某科技公司撤回上訴。

2018年5月某化工公司向洛龍區法院申請執行。2018年6月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將該案指定老城區法院執行。本院於2018年7月20日立案執行,在執行中,本院向某科技公司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行裁定書和限制消費令,因某鉬業公司尚欠某科技公司貨款70餘萬元,2019年10月9日,本院向某鉬業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某鉬業公司協助扣留、提取某科技公司在該公司貨款70餘萬元。

裁判結果:

本院於2020年1月21日作出執行裁定:駁回異議人欒川縣某礦業公司的異議請求。裁定送達後,當事人未提出複議,現裁定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釋法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故本院提取某科技公司在某鉬業公司貨款70餘萬元,符合法律規定,異議人某礦業公司與某科技公司、某鉬業公司之間達成的協議,不具有排除本院強制執行的效力,綜上,異議人某礦業公司的異議請求,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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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並通知該他人向執行人履行。

原標題:《以案釋法丨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我可以申請執行嗎?》

閱讀原文

相關焦點

  • 以案釋法丨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我可以申請執行嗎?
    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申請執行人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第三人執行。下面,我們就通過一個典型案例給大家講講被執行人到期債權是否可以申請執行這件事。 判決結果某化工公司與某科技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洛龍區法院於2017年9月作出判決:某科技公司支付某化工公司貨款210餘萬元及利息。一審判決後,某科技公司不服,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洛陽市中院於2017年12月作出民事裁定書,準許某科技公司撤回上訴。2018年5月某化工公司向洛龍區法院申請執行。
  • 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第三人提出執行異議
    第三、我們注意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執行疑難問題解答》中的操作規範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並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針對到期債權執行在理解和實際操作中存在理解偏差。
  • 被執行人享有到期債權在執行案件中的影響
    申請執行人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的執行標的包括被執行人行為和財產,其中可以被執行的財產範圍也包括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可能會存在以下方面的影響:一、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到期債權的後果 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其行為屬於《民訴解釋》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
  • 如何執行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
    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指在進行執行程序時,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權人的債權,但對案外第三人享有債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對該第三人強制執行。在執行實踐中,當被執行人因為各種原因無法履行債務時,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無疑是解決「執行難」的一個重要手段。
  • 到期債權的執行——代理執行行為異議一案引發的思考
    《執行規定》第五十一條根據收益是否到期進行了區分,對於已到期的收益,執行法院可以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並要求有關企業直接向申請執行人支付;而對於未到期的收益,在到期前只可採取凍結措施,到期後可以提取,並由執行法院出具提取收據。 值得注意的是,現行法律同樣未賦予收益支付方絕對的異議權,此亦為到期債權執行與提取收益程序的最大區別。
  • 無財產可供執行?還有「第三人到期債權」這一招
    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 10月30日訊(通訊員 何莉 姚璐)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能通過到期債權執行?近日,永定區人民法院針對無可供財產執行的被執行人,巧用執行措施,依法執行其到期債權,維護了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
  • 法院執行之:被執行人到期債權如何執行?操作實務
    多數情況是,申請執行人和法院工作人員針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針對次債務人人,忙活了一陣子後,包括調查、製作文書、送達等一系列動作下來,最後還是無奈的宣告失敗,因為達不到強制執行次債務人(就是欠被執行人錢的第三人)的條件。最高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可以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可是,為什麼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效果並不理想?
  • 對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的思考及建議
    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對該第三人強制執行。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無疑是解決執行難的一個重要手段。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絕大部分圍繞著債權而展開,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要求執行的大部分是債權,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措施,除了現金、存款、動產和不動產外,也有相當一部分是債權 。然而我國目前既無完備統一的債法,也無單獨的強制執行法。
  • 關於到期債權執行的裁判要旨9則
    據此,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但是,如果該他人對其與被執行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提出了異議,執行法院就不得繼續執行該債權,而應由申請執行人通過代位訴訟來救濟權利,除非該債權系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其蘊涵的基本法理就是:執行程序不能對被執行人與他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這一實體法律關係作審查,相關糾紛應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 最高法:被執行人到期債權也能執行的3個要件
    一、 法院對被執行人享有的到期債權的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從這裡的規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是可以執行的。
  • 張家界永定區:無財產可供執行?還有「第三人到期債權」這一招
    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能通過到期債權執行?近日,永定區人民法院針對無可供財產執行的被執行人,巧用執行措施,依法執行其到期債權,維護了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申請執行人張家界市永定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與被執行人張家界天程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行政非訴一案, 永定區法院於2020年8月28日向被執行人天程公司發出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執行幹警在「四查」工作中,均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且天程公司已申請破產。
  • 【法律貼士】​執行被執行人對發包人享有到期債權時,各轉包人、違法分包有權作為被執行債權債務人提出異議
    這種情況下,各方當事人的爭議是被執行人對其債務人是否享有到期債權,而不是被執行人的債務人對執行標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因此,申請執行人不能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只能提起代位權訴訟,即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被執行人的債權。
  • 到期債權執行的案例9則,後附法律規範
    進入執行程序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1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
  • 制執行實務|之三:到期債權強制執行問題研究
    如果被執行人對案件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對該債權強制執行。司法實踐中,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執行存在諸多問題,本文將結合我們的實踐經驗,對相關問題進行分析。(2019)最高法執監124號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可了這一觀點,「本案中,甸柳居委會與被執行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尚未經生效裁判文書確定,被執行人對甸柳居委會是否享有債權、債權數額具體是多少,應當通過訴訟等程序進行確認,而非在執行程序中直接予以認定。」因此,只有次債務人沒有對未決到期債權提出實體上異議時,才能對該債權進行執行。
  • 到期債權可執行,第三人提出異議怎麼辦?
    稱:一、廣泰公司保證金已於2013年11月清算完畢,異議人無任何應付廣泰公司的款項。二、(2014)濟中法執字第996號之一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應予撤銷。【本案爭議焦點】被執行人到期債權執行過程中,第三人提出異議的,法院能否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第三人名下的財產予以強制執行。
  • 試析對第三人到期債權的執行困境與建議
    一、第三人到期債權的概念和性質  1.第三人到期債權的概念  第三人到期債權是指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案外的第三人享有的債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對該第三人強制執行。《民訴意見》第300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 清收經典:執行債務人到期債權
    清收經典:執行債務人到期債權 城建公司欠某資產管理公司1000萬元。某資產管理公司在執行中,發現城建公司對張某享有到期債權,遂向法院申請執行城建公司對張某的到期債權。法院認定,張某應向城建公司償還300萬元及其利息。在城建公司怠於行使權利實現該債權的情況下,某資產管理公司代位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該債權,程序合法。因此,執行法院可直接強制執行該債權。
  • 「綺惠說法」對第三人到期債權的執行
    作者:王倩根據法律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該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最高法執監234號民事裁定書,認為「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應當以法律或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的情形為限,而現有法律或司法解釋中並未規定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執行程序中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
  • 論到期債權執行程序先執行異議權構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七章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第三人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但第三人提出無履行能力或其與申請人無直接法律關係,則不屬於本規定所指的異議。
  • 探析第三人到期債權的執行問題
    司法實踐中,常常會遇到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而又對第三人享有債權的情形,此時就會涉及到對第三人債權的執行問題。總體上該制度對於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緩解執行難的問題等方面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在實踐中也存在認識不一,做法上不盡相同的情況。在此,筆者談一下自己的粗淺看法,同法律界同仁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