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申請執行人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第三人執行。下面,我們就通過一個典型案例給大家講講被執行人到期債權是否可以申請執行這件事。
案情簡介
本院在執行洛陽某化工公司與洛陽某科技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異議人欒川縣某礦業公司對本院扣留、提取某科技公司在欒川某鉬業公司貨款70萬餘元提出書面異議,請求法院解除某科技公司在某鉬業公司貨款70餘萬元的查封。
某礦業公司稱:
2019年,它與某科技公司產生合同糾紛,欒川縣法院於2019年8月作出民事調解書,在調解書生效後,該公司多次與某科技公司和某鉬業公司協商,終在2019年9月三方協商同意將某科技公司在某鉬業公司的工程款70餘萬元償還給某礦業公司,於是,該礦業公司在同年10月8日向欒川縣法院申請凍結、提取某科技公司在某鉬業公司的工程款70餘萬元。欒川縣法院在10月10日向某鉬業公司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後某礦業公司被告知在2019年10月9日老城區法院向其也下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內容為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某科技公司在某鉬業公司的貨款70餘萬元。
判決結果
某化工公司與某科技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洛龍區法院於2017年9月作出判決:某科技公司支付某化工公司貨款210餘萬元及利息。一審判決後,某科技公司不服,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洛陽市中院於2017年12月作出民事裁定書,準許某科技公司撤回上訴。
2018年5月某化工公司向洛龍區法院申請執行。2018年6月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將該案指定老城區法院執行。本院於2018年7月20日立案執行,在執行中,本院向某科技公司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行裁定書和限制消費令,因某鉬業公司尚欠某科技公司貨款70餘萬元,2019年10月9日,本院向某鉬業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某鉬業公司協助扣留、提取某科技公司在該公司貨款70餘萬元。
裁判結果:
本院於2020年1月21日作出執行裁定:駁回異議人欒川縣某礦業公司的異議請求。裁定送達後,當事人未提出複議,現裁定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釋法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故本院提取某科技公司在某鉬業公司貨款70餘萬元,符合法律規定,異議人某礦業公司與某科技公司、某鉬業公司之間達成的協議,不具有排除本院強制執行的效力,綜上,異議人某礦業公司的異議請求,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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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並通知該他人向執行人履行。
原標題:《以案釋法丨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我可以申請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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