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第三人提出執行異議

2021-01-09 執行複議與異議之訴

導語:每天花五分鐘熟知裁判規則,和優秀法官保持相同思維高度。本期與您分享執行複議案例。我們已推出多篇執行案例,輔助執行實務操作。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執行法院向第三人發出執行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第三人提出異議,如何處置。

裁判要旨

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第三人提出執行異議,應當停止對第三人執行,告知申請執行人另行代位訴訟。

實務要點

第一、我們注意到在執行程序的規範性方面明顯加強頂層設計,允許當事人提出執行異議來監督規範執行行為,防止執行亂和亂執行。對突出問題出臺相應指導文件。對到期債權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貫徹實施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有關規定的通知》三、在對到期債權的執行中,應當依法保護次債務人的利益,對於次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除到期債權系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外,人民法院對提出的異議不予審查,即應停止對次債務人的執行,債權人可以另行提起代位權訴訟主張權利。

第二、對到期債權執行,我們已經陸續推出多篇案例,尤其高級法院層面的實踐案例顯示,均遵從民訴法司法解釋和執行程序若干問題要求操作,可參閱附後的相關案例。

第三、我們注意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執行疑難問題解答》中的操作規範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並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針對到期債權執行在理解和實際操作中存在理解偏差。

第四、我們將到期債權執行案例以及與到期債權有關的例如實際施工人主張債權案例分別羅列出來分享閱讀,便於對到期債權執行的裁判標準有清晰的了解,參閱附後案例。

案情介紹

一、貸款人融通小貸公司訴借款人聚通商貿公司、保證人中臻織染公司、華東裝璜公司等十被告借款合同糾紛,新北法院2014年5月19日判決聚通商貿公司歸還借款本金300萬元及其利息,中臻織染公司、華東裝璜公司等九被告承擔相應連帶償還債任。

貸款人融通小貸公司訴借款人中臻織染公司、保證人聚通商貿公司、華東裝璜公司等十被告的借款合同糾紛,新北法院2014年5月19日判決中臻織染公司歸還借款本金600萬元及其利息,聚通商貿公司、華東裝璜公司等九被告承擔相應連帶償還任。

新北法院以(2014)新執字第1971號立案執行、(2014)新執字第1972號立案執行。

二、2017年3月1日,新北法院以已發生法律效力,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義務為由,裁定凍結華東裝璜公司在城建學院的到期債權900萬元,並據此向城建學院送達(2014)新執字第1971、1972號執行裁定書、(2014)新執字第1971、1972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執行。

三、城建學院提出執行異議,拒絕接收法律文書,以華東裝璜公司的債權已於2015年10月15日轉讓給實際施工人常州市華隆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請求依法撤銷新北法院(2014)新執字第1971、1972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解除對到期債權的查封。

2017年9月15日,新北法院以(2017)蘇0411民初5670號立案受理融通小貸公司訴被告華東裝璜公司、第三人常州市華隆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一案。

裁判要點與理由

常州中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並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關係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該他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該法律規定,執行到期債權涉及次債務人的權利保護,法律關係較為複雜,在執行程序中適用該法律規定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定條件與程序,兼顧相關各方主體的權利保護。在對到期債權的執行中,應當依法保護次債務人的利益,對於次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除到期債權系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外,人民法院對提出的異議不予審查,即應停止對次債務人的執行,債權人可另行主張權利。關於(2014)新執字第1971號執行案件與(2014)新執字第1972號執行案件,兩者雖然具有相同的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但卻系二個不同的案件,執行依據不同,執行依據即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金額及履行責任亦不同,(2013)新商初字第1124號民事判決確定歸還借款本金300萬元及其利息,(2013)新商初字第1125號民事判決確定歸還借款本金600萬元及其利息。該二案在執行中採取凍結等措施,應當依法分別製作相應裁定書。新北法院在2017年3月1日的執行裁定書中,以「(2014)新執字第1971、1972號」為案號,以(2013)新商初字第1124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義務為理由,裁定凍結到期債權900萬元,其作出裁定的程序、裁定理由、裁定凍結金額失當,三者之間的因果關係失範。關於涉案到期債權的凍結,城建學院以該債權已在先轉讓為由提出執行異議,新北法院依法應當對該異議不予審查,即應停止對城建學院的執行。新北法院以該院立案受理(2017)蘇0411民初5670號債權人撤銷權為由,裁定駁回城建學院的執行異議,於法無據。綜上所述,新北法院的異議裁定,適用法律錯誤,應於糾正。裁定撤銷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2017)蘇0411執異107號執行裁定;撤銷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2014)新執字第1971、1972號執行裁定及(2014)新執字第1971、1972號協助執行通知。

標籤:執行異議丨執行複議丨到期債權丨停止執行丨代位訴訟

案例索引: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4執復7號「常州市新北區融通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常州中臻針織品染整有限公司、常州華東裝璜有限公司執行裁定書」(審判長朱正生審判員陳倩代理審判員徐凌楠),載《中國裁判文書網》(20180206)。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並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關係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 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該他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七、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

61.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履行通知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其對被執行人所負的債務,不得向被執行人清償; (2)第三人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的十五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3)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違背上述義務的法律後果。

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貫徹實施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有關規定的通知》

三、被執行人的債權作為其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其債務的一般擔保,不能豁免執行。但是執行到期債權涉及次債務人的權利保護,法律關係較為複雜,在執行程序中適用《民訴法解釋》第五百零一條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定條件與程序,兼顧相關各方主體的權利保護。在對到期債權的執行中,應當依法保護次債務人的利益,對於次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除到期債權系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外,人民法院對提出的異議不予審查,即應停止對次債務人的執行,債權人可以另行提起代位權訴訟主張權利。對於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的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相應程序予以處理。 被執行人有銀行存款或者其他能夠執行的財產的,人民法院原則上應優先予以執行;對於被執行人未到期的債權,在到期之前,只能凍結,不能責令次債務人履行。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16、如何有效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以及未到期債權?答:在執行中,對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到期債權,應當向第三人送達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並做好執行筆錄,告知相關後果。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沒有提出異議,後來又反悔,提出異議的,不予支持。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法院在訴訟階段已採取保全措施,要求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且交待了異議權,第三人當時對其到期債務沒有異議,但在執行程序中又提出異議的,不予支持,且在執行階段無需再次向其送達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僅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即可。如果在訴訟階段未交待異議權,應當允許第三人在執行階段提出異議。 第三人未在法定時間內提出執行異議,事後主張行使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抵銷權的,不能對抗執行案件債權人,第三人不按照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履行義務的,執行法院可以直接執行第三人的財產。第三人在法院執行之後可以另行向被執行人主張權利。 關於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未到期債權,執行法院應當向第三人送達執行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進行凍結或查封,待債權到期後參照到期債權予以執行。此時第三人的地位是協助執行義務人,第三人提出的執行異議,如果針對的是查封、凍結、扣押、提取等執行措施,依照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處理。

相關焦點

  • 到期債權可執行,第三人提出異議怎麼辦?
    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可執行,第三人提出異議怎麼辦?可另訴!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了書面異議,且該異議不屬於法律規定的除外情形的,執行法院依法不應執行該到期債權,且不應對該異議進行審查,申請人應另案提起訴訟避免以執代審。
  • 如何執行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
    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指在進行執行程序時,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權人的債權,但對案外第三人享有債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對該第三人強制執行。在執行實踐中,當被執行人因為各種原因無法履行債務時,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無疑是解決「執行難」的一個重要手段。
  • 對到期債權執行中第三人超期提出異議的救濟途徑
    ——河南高院裁定鵬宇公司訴胡某、胡某峰執行異議之訴案裁判要旨到期債權執行中第三人超過法定期限提出異議,仍應得到司法救濟,但在現有法律制度下,不能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可參照適用民訴法解釋第五百零一條規定,裁定終止執行,然後由申請執行人提起代位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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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第三人對訴訟保全未提出異議,而在執行程序中提出異議如何處理   有一種觀點認為人民法院可不予採納,直接執行已保全的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到期債權。理由是第三人對訴訟過程中的保全措施未提出異議,表明其接受了法院的保全行為,而如果其在執行階段提出異議,則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同時也增加了不必要的司法成本。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出於自身利益及與被執行人關係的考慮,有可能濫用執行異議權利。   筆者不贊成此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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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執行就是對第三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而不是單純要求協助執行。因此,代位執行不屬協助執行的範疇。還有觀點認為,對第三人到期債權的執行是一種執行方法。第三人到期債權是在對被執行人採取強制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履行法律義務時對被執行人享有的債權所採取的一種執行方法,其目的是為了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債權,而不是為了保全債權。
  • 對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的思考及建議
    ,是指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案外的第三人享有的債權。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的。從這條立法來看,實行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制度,一是為了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的實現。
  • 「綺惠說法」對第三人到期債權的執行
    作者:王倩根據法律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該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此裁定需同時送達第三人和被執行人。那麼,在人民法院向第三人送達債務履行通知後,第三人既未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執行異議,也未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法院是否可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
  • 訴訟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可否強制執行
    [評析]  對第三人李勇在法院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進行訴訟保全時沒有提出異議,而在執行中提出異議是否能對抗法院生效民事裁定的法律效力,法院能否根據訴訟保全裁定確定的保全數額,確認第三人李勇對陳春負有到期債務及債務數額且應向程世武履行,並在第三人不履行時對其強制執行,有兩種不同意見。
  • 對第三人到期債權執行中相關程序的理解與適用
    最重要的程序在於第三人對到期債權未提異議,及時開始執行程序,但是對於執行程序中第三人提出異議,涉及實體部分的,應當釐清個案,回歸民訴法的程序源頭和實體審理的出發點上,需求最正當的執行依據。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本案執行法院在向第三人送達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的同時,即裁定將第三人列為被執行人,並查封其財產,在程序上是錯誤的,應予糾正。   二、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後,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並不發生承認債務存在的實體法效力。第三人在法院開始強制執行後仍有異議的,應當得到司法救濟。
  • 第三人被代位執行時能提出異議嗎?有何效力?
    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沒有足夠的財產可供執行,但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代位執行。該第三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履行通知後的15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
  • 對執行已保全的到期債權提出異議是否有效
    丙公司與被執行人乙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執行機構無權進行實體審查。現第三人丙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執行異議,應按《執行規定》第63條之規定處理。申請執行人認為乙公司對丙公司的該筆債權存在的,可另行代位權訴訟解決。  第三種意見認為,丙公司的異議期限已過,該執行異議不成立。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 代位執行第三人異議與案外人異議異同
    2004-02-16 14:12:46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徐明飛   代位執行第三人異議是指在以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為執行標的的代位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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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執行人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的執行標的包括被執行人行為和財產,其中可以被執行的財產範圍也包括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可能會存在以下方面的影響:一、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到期債權的後果 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其行為屬於《民訴解釋》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
  • 執行程序中對已保全的第三人債權之處理
    2012年6月22日,丙公司向該法院提出,被執行人在其處無到期債權,執行法院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六十三條中「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的規定執行。
  • 真東西丨當發現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時,債權人該怎麼辦?
    對於被執行人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執行法院可以書面通知被執行人在限期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該生效法律文書。限期屆滿被執行人仍怠於申請執行的,執行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該到期債權。被執行人已經申請執行的,執行法院可以請求執行該債權的人民法院協助扣留相應的執行款物。」(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發布第八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27號)》第36號指導案例。
  • 論對第三人財產執行制度
    為此,本文擬對第三人財產執行制度作一整體性梳理,與大家商討。  一、對第三人財產執行制度概述  (一)對第三人財產執行制度的概念及特徵  對第三人財產的執行制度是指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對該第三人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的法律制度。這一制度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1、被執行主體的特殊性。
  • 到期債權的執行——代理執行行為異議一案引發的思考
    未到期債權 2011年5月27日,最高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其中第十三條明確:「對被執行人的未到期債權,執行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待債權到期後參照到期債權予以執行。第三人僅以該債務未到期為由提出異議的,不影響對該債權的保全。」
  • 無財產可供執行?還有「第三人到期債權」這一招
    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 10月30日訊(通訊員 何莉 姚璐)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能通過到期債權執行?近日,永定區人民法院針對無可供財產執行的被執行人,巧用執行措施,依法執行其到期債權,維護了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
  • 法院執行之:被執行人到期債權如何執行?操作實務
    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該他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七、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61.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
  • 【法律貼士】​執行被執行人對發包人享有到期債權時,各轉包人、違法分包有權作為被執行債權債務人提出異議
    這種情況下,各方當事人的爭議是被執行人對其債務人是否享有到期債權,而不是被執行人的債務人對執行標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因此,申請執行人不能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只能提起代位權訴訟,即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被執行人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