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每天花五分鐘熟知裁判規則,和優秀法官保持相同思維高度。本期與您分享執行複議案例。我們已推出多篇執行案例,輔助執行實務操作。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執行法院向第三人發出執行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第三人提出異議,如何處置。
裁判要旨
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第三人提出執行異議,應當停止對第三人執行,告知申請執行人另行代位訴訟。
實務要點
第一、我們注意到在執行程序的規範性方面明顯加強頂層設計,允許當事人提出執行異議來監督規範執行行為,防止執行亂和亂執行。對突出問題出臺相應指導文件。對到期債權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貫徹實施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有關規定的通知》三、在對到期債權的執行中,應當依法保護次債務人的利益,對於次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除到期債權系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外,人民法院對提出的異議不予審查,即應停止對次債務人的執行,債權人可以另行提起代位權訴訟主張權利。
第二、對到期債權執行,我們已經陸續推出多篇案例,尤其高級法院層面的實踐案例顯示,均遵從民訴法司法解釋和執行程序若干問題要求操作,可參閱附後的相關案例。
第三、我們注意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執行疑難問題解答》中的操作規範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並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針對到期債權執行在理解和實際操作中存在理解偏差。
第四、我們將到期債權執行案例以及與到期債權有關的例如實際施工人主張債權案例分別羅列出來分享閱讀,便於對到期債權執行的裁判標準有清晰的了解,參閱附後案例。
案情介紹
一、貸款人融通小貸公司訴借款人聚通商貿公司、保證人中臻織染公司、華東裝璜公司等十被告借款合同糾紛,新北法院2014年5月19日判決聚通商貿公司歸還借款本金300萬元及其利息,中臻織染公司、華東裝璜公司等九被告承擔相應連帶償還債任。
貸款人融通小貸公司訴借款人中臻織染公司、保證人聚通商貿公司、華東裝璜公司等十被告的借款合同糾紛,新北法院2014年5月19日判決中臻織染公司歸還借款本金600萬元及其利息,聚通商貿公司、華東裝璜公司等九被告承擔相應連帶償還任。
新北法院以(2014)新執字第1971號立案執行、(2014)新執字第1972號立案執行。
二、2017年3月1日,新北法院以已發生法律效力,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義務為由,裁定凍結華東裝璜公司在城建學院的到期債權900萬元,並據此向城建學院送達(2014)新執字第1971、1972號執行裁定書、(2014)新執字第1971、1972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執行。
三、城建學院提出執行異議,拒絕接收法律文書,以華東裝璜公司的債權已於2015年10月15日轉讓給實際施工人常州市華隆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請求依法撤銷新北法院(2014)新執字第1971、1972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解除對到期債權的查封。
2017年9月15日,新北法院以(2017)蘇0411民初5670號立案受理融通小貸公司訴被告華東裝璜公司、第三人常州市華隆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一案。
裁判要點與理由
常州中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並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關係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該他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該法律規定,執行到期債權涉及次債務人的權利保護,法律關係較為複雜,在執行程序中適用該法律規定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定條件與程序,兼顧相關各方主體的權利保護。在對到期債權的執行中,應當依法保護次債務人的利益,對於次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除到期債權系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外,人民法院對提出的異議不予審查,即應停止對次債務人的執行,債權人可另行主張權利。關於(2014)新執字第1971號執行案件與(2014)新執字第1972號執行案件,兩者雖然具有相同的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但卻系二個不同的案件,執行依據不同,執行依據即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金額及履行責任亦不同,(2013)新商初字第1124號民事判決確定歸還借款本金300萬元及其利息,(2013)新商初字第1125號民事判決確定歸還借款本金600萬元及其利息。該二案在執行中採取凍結等措施,應當依法分別製作相應裁定書。新北法院在2017年3月1日的執行裁定書中,以「(2014)新執字第1971、1972號」為案號,以(2013)新商初字第1124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義務為理由,裁定凍結到期債權900萬元,其作出裁定的程序、裁定理由、裁定凍結金額失當,三者之間的因果關係失範。關於涉案到期債權的凍結,城建學院以該債權已在先轉讓為由提出執行異議,新北法院依法應當對該異議不予審查,即應停止對城建學院的執行。新北法院以該院立案受理(2017)蘇0411民初5670號債權人撤銷權為由,裁定駁回城建學院的執行異議,於法無據。綜上所述,新北法院的異議裁定,適用法律錯誤,應於糾正。裁定撤銷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2017)蘇0411執異107號執行裁定;撤銷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2014)新執字第1971、1972號執行裁定及(2014)新執字第1971、1972號協助執行通知。
標籤:執行異議丨執行複議丨到期債權丨停止執行丨代位訴訟
案例索引: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4執復7號「常州市新北區融通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常州中臻針織品染整有限公司、常州華東裝璜有限公司執行裁定書」(審判長朱正生審判員陳倩代理審判員徐凌楠),載《中國裁判文書網》(20180206)。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並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關係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 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該他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七、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
61.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履行通知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其對被執行人所負的債務,不得向被執行人清償; (2)第三人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的十五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3)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違背上述義務的法律後果。
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貫徹實施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有關規定的通知》
三、被執行人的債權作為其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其債務的一般擔保,不能豁免執行。但是執行到期債權涉及次債務人的權利保護,法律關係較為複雜,在執行程序中適用《民訴法解釋》第五百零一條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定條件與程序,兼顧相關各方主體的權利保護。在對到期債權的執行中,應當依法保護次債務人的利益,對於次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除到期債權系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外,人民法院對提出的異議不予審查,即應停止對次債務人的執行,債權人可以另行提起代位權訴訟主張權利。對於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的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相應程序予以處理。 被執行人有銀行存款或者其他能夠執行的財產的,人民法院原則上應優先予以執行;對於被執行人未到期的債權,在到期之前,只能凍結,不能責令次債務人履行。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16、如何有效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以及未到期債權?答:在執行中,對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到期債權,應當向第三人送達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並做好執行筆錄,告知相關後果。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沒有提出異議,後來又反悔,提出異議的,不予支持。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法院在訴訟階段已採取保全措施,要求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且交待了異議權,第三人當時對其到期債務沒有異議,但在執行程序中又提出異議的,不予支持,且在執行階段無需再次向其送達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僅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即可。如果在訴訟階段未交待異議權,應當允許第三人在執行階段提出異議。 第三人未在法定時間內提出執行異議,事後主張行使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抵銷權的,不能對抗執行案件債權人,第三人不按照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履行義務的,執行法院可以直接執行第三人的財產。第三人在法院執行之後可以另行向被執行人主張權利。 關於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未到期債權,執行法院應當向第三人送達執行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進行凍結或查封,待債權到期後參照到期債權予以執行。此時第三人的地位是協助執行義務人,第三人提出的執行異議,如果針對的是查封、凍結、扣押、提取等執行措施,依照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