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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如對本通函的任何方面或應採取的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持牌證券交易
商或註冊證券機構、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閣下如已將名下的卓高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轉讓,應立即將本通
函連同隨附的代表委任表格送交買主或承讓人或經手買賣或轉讓的銀行、持牌
證券交易商或註冊證券機構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轉交買主或承讓人。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函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通函全部或任
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264)
建議更改公司名稱
及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時正假座香港幹諾道中8號
遮打大廈510室舉行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別大會」),召開大會的通告載於本通
函第6及第7頁。隨本通函附奉股東特別大會適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無論閣下能否出席股東特別大會,務請儘快將隨附的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備
的指示填妥並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
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惟無論如何不得遲於股東特別大
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閣
下仍可依願親身出席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目錄
頁次
釋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會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釋義
在本通函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下列涵義:
「該公告」指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的
公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更改公司名稱
「董事會」指董事會
「更改公司名稱」指建議更改本公司的英文名稱,由「
Chanco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改為「
Ascent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並採納中
文名稱「中璽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作為本公
司的雙重外國名稱,以取代其現有中文名
稱「卓高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本公司」指卓高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
成立的有限公司,其已發行股份於聯交所
主板上市及買賣(股份代號:
264)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股東特別大會」指本公司將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星期五)
上午十一時正舉行的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
何續會,以考慮並酌情批准(其中包括)更改
公司名稱,有關通告載於本通函第
6及第7
頁
「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市規則」指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
港、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普通股
– 1 –
釋義
「股東」指已發行股份的持有人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貨幣港元
– 2 –
董事會函件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264)
執行董事:註冊辦事處:
吳航正先生Cricket Square
(主席兼行政總裁)Hutchins Drive
侯健先生P. 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獨立非執行董事:Cayman Islands
黃翼忠先生
司馬文先生總辦事處暨香港主要營業地點:
吳文輝先生香港
幹諾道中8號
遮打大廈510室
敬啟者:
建議更改公司名稱
及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緒言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的公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
建議更改公司名稱。本通函旨在向股東提供將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提呈有關建議
更改公司名稱的特別決議案的資料及召開股東特別大會的通告。
建議更改公司名稱
董事會建議更改本公司的英文名稱,由「Chanco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
改為「
Ascent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並採納及登記中文名稱「中璽國際
控股有限公司」作為本公司的雙重外國名稱,以取代其現有中文名稱「卓高國際
集團有限公司」。
– 3 –
董事會函件
更改公司名稱的條件
更改公司名稱須待下列條件達成後方告作實:
(i)
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通過所需特別決議案以批准(其中包括)更改公
司名稱;及
(ii)
開曼群島公司註冊處處長批准更改公司名稱。
待上述條件達成後,更改公司名稱將自開曼群島公司註冊處處長將本公司
的新英文名稱及雙重外國名稱記入公司登記冊以取代前英文名稱及雙重外國名
稱以及發出更改名稱註冊證書之日起生效。屆時,本公司將向香港公司註冊處執
行一切所需存檔手續。
更改公司名稱的效力
更改公司名稱將不會影響本公司證券持有人的任何權利或本公司的日常業
務運作及其財務狀況。
所有印有本公司現有名稱的現有已發行股票,於更改公司名稱生效後,將
繼續為有關證券的法定所有權憑證,而現有股票將繼續有效作買賣、交收、登記
及交付用途。本公司概不會就換領現有股票作出任何安排。更改公司名稱一旦生
效後,董事會擬相應更改本公司的中、英文股票簡稱,而將僅以本公司新名稱發
行新股票。
本公司將就更改公司名稱的生效日期以及更改本公司的中、英文股票簡稱
再作公告。
更改公司名稱的理由
董事會認為,更改公司名稱將更能反映本集團的目前狀況及其未來的發展
方向。董事會相信,本公司的新中、英文名稱將為本公司帶來全新企業形象,從
而令本公司的未來業務發展受惠。因此,董事會認為,更改公司名稱符合本公司
及股東整體的最佳利益。
– 4 –
董事會函件
股東特別大會
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時正假座香港幹諾道
中8號遮打大廈510室舉行股東特別大會,召開大會的通告載於本通函第
6及第7頁,
藉以考慮並酌情通過批准更改公司名稱的特別決議案。根據上市規則第
13.39(4)條,
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就批准更改公司名稱的特別決議案的表決將以點票方式
進行。
隨本通函附奉股東特別大會適用的代表委任表格。無論閣下能否出席股
東特別大會,務請儘快將隨附的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備的指示填妥並交回本
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皇后大
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惟無論如何不得遲於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
乎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閣下仍
可依願親身出席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乎情況而定),並於會上投票。
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全悉及確信,概無股東須就將於股東
特別大會上提呈的特別決議案放棄投票。
責任聲明
本通函(各董事願就其共同及個別承擔全部責任)乃遵照上市規則的規定提
供有關本公司的資料。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深知及確信,本
通函所載資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屬準確完備,並無誤導或欺詐成份,亦概無遺漏任
何其他事項,致令當中所載任何陳述或本通函有所誤導。
推薦意見
董事會認為,更改公司名稱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最佳利益,因此,董事
會建議股東投票贊成股東特別大會通告所載決議案。
此致
列位股東臺照
承董事會命
卓高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主席
吳航正
謹啟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 5 –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264)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茲通告卓高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星期
五)上午十一時正假座香港幹諾道中8號遮打大廈510室舉行股東特別大會(「股東
特別大會」),藉以考慮並酌情通過(不論是否作出修訂)本公司以下決議案為本公
司一項特別決議案:
特別決議案
「動議待開曼群島公司註冊處處長批准後,更改本公司的英文名稱,由「Chanco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改為「
Ascent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並採納
及登記中文名稱「中璽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作為本公司的雙重外國名稱,以取代
其現有中文名稱「卓高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更改公司名稱」),自開曼群島公司註
冊處處長發出的更改名稱註冊證明書所載登記日期起生效,並授權本公司任何
一名或多名董事在彼╱彼等認為屬必要、適宜或權宜的情況下,代表本公司進行
一切有關行動及事宜,以及簽立一切有關文件(包括在適當時加蓋印章),使更改
公司名稱實施及生效,及辦理一切必要的登記及╱或存檔手續。」
承董事會命
卓高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主席
吳航正
香港,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 6 –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附註:
1.
凡有權出席上述通告召開的股東特別大會並於會上表決的股東,均可委派一名或以
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在本公司組織細則條文的規限下表決。受委代表毋須為本
公司股東,惟必須親身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以代表股東。倘超過一名受委代表獲委任,
則有關委任須註明所委任的各受委代表涉及的股份數目及類別。
2.
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簽署表格的授權書(如有)或經簽署證明的該等授權書副本,必須
於大會或任何續會的舉行時間48小時前,送達本公司於香港的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
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東
183號合和中心17M樓,方為有效。
3.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東仍可依願親身出席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
續會,並於會上投票。於此情況下,代表委任表格即視作撤回論。
4.
如為任何股份的聯名登記持有人,則任何一名持有人均可親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就有
關股份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投票,猶如彼為唯一有權投票的人士,惟倘超過一名聯名
持有人親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股東特別大會,則只有就該等股份在本公司股東名
冊排名首位的聯名持有人方可親身或委派受委代表投票。
– 7 –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