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序卦傳》上篇中寫道:
「有天地,然後萬物生焉。盈天地之間者唯萬物,故受之以屯,屯者,盈也;屯者,物之始生也。物生必蒙……蒙也,物之穉也。物穉不可不養也,故受之以需;需者,飲食之道也。飲食必有訟,故受之以訟。」
「需」是供養,「訟」是爭訟,既有所需,必有所爭。「訟」這一社會行為緣起自私有制,是歷史發展的必然產物。由於社會生產力的提高,一系列圍繞剩餘物質歸屬權問題的社會矛盾隨之而來。
統治階級為了維護社會秩序、消弭社會矛盾,由專門的人根據一定的社會規則,查實事情真相,做出歸屬權的判斷,這就是最初的訴訟活動。
古代刑罰
從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訴訟活動經歷了一個極其漫長和曲折的發展歷程。從愚昧到科學、從唯心到唯物,隨著人類對世界認識能力的不斷提高,中國古代的審案制度也經歷了從較為原始的神證斷案階段向制度化的人證斷案階段進步的過程。
所謂神證斷案,即讓神來幫助法官認定案件的事實,也叫做神明裁判法。很多國家的歷史上都有過神證斷案的階段,特別是一些宗教氛圍濃厚的國家和地區,神證斷案的影響就更加深遠。
初民社會時期生產力水平低下,人們對自身及自然界的認知十分有限。當人們無法解釋諸多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時,就會將其歸結於神明的力量。與此同時,統治階級為了鞏固政權,樹立權威,便利用人們對天、神的盲目崇拜,刻意宣揚自己的統治權來自神靈,並受到神的護佑,神權法思想便應運而生。
中國的神權法思想始於夏代,君權神授除了為父傳子家天下的即位制度取代禪讓制度提供合理解釋之外,還給當時的司法判斷提供了強大而有力的精神支柱。法官作為統治階級在司法領域的代理人,如果對於案件事實的認定等同於神明的指示,那人們對判案的結論自然會心服口服。
一談到中國的神證斷案,神獸獬豸的傳說立時便躍出腦海。時至今日,我們仍在使用獬豸的形象作為司法公正的圖騰。
法獸獬豸
法律的法字,在《說文解字》中寫作「灋」,解釋為: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去不直者;去之,從去。可見,公平如水,去曲取直從上古時期就是人們對於法的樸素理想。
而這個承載了人們「去不直者」寄託的廌,就是神獸獬豸。相傳,在堯舜時期,有個叫皋陶的大法官,審案時總牽著一隻獨角的神獸,傾聽過訴訟者的訟詞後,神獸就能夠對是非做出判斷,並用獨角去頂撞有過錯的一方。獬豸斷案雖然只是傳說,但這個被稱為「直獸」的神獸在中國古代卻有著十分重要的地位。
歷朝歷代最高法律機構的門口都會立有獬豸神像;司法官員的帽子也被稱為「獬豸官」;就連明十三陵總神道上都設有兩對獬豸石像生。
從中我們不難看出,雖然神證斷案只是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特定時期的產物,隨著社會的發展,人類認識能力的不斷提高,必然會逐漸退出歷史舞臺,但是,只要統治階級還在利用君權神授的思想維繫其專治統治,神證斷案的影響力就始終都存在。
顯然,神獸只不過是個傳說,神證斷案的本質其實是統治階級利用人們對神的崇拜心理來加強司法審判權威性的一種方法。皋陶以神獸獬豸斷案的故事,用現代思維解釋起來毫無神秘感可言。
真相很可能是大法官皋陶不知道從何處得來一頭只長了一個犄角的羊,是先天畸形或是別的什麼原因導致的我們不得而知。古人對這個與眾不同的動物的來源顯然無法理解,那就把它當做天降神獸吧。
在獬豸斷案的過程中有個細節值得關注,就是被皋陶牽著的神獸要先傾聽訟辯雙方的訟詞。一隻先天畸形的獨角羊當然聽不懂什麼訟詞,真正在細心傾聽案情的自然是法官大人。
法官聽過訟詞後做出自己的判斷,再假託「神獸」之角指出有罪的一方,於是就有了神獸斷獄的傳說。神獸獨角所向即是神明的指示,無論訟辯雙方還是圍觀的吃瓜群眾自然沒有任何異議。
可見,即便是以「神示證據」斷案的階段,審案的關鍵仍是法官通過對訟辯雙方的言辭和表情加以傾聽和觀察得出符合案件事實的結論。之所以要假借神的名義一方面由於完備的禮法制度尚未形成,統治階級只有藉助神權法思想,才能強化其統治的權威力量。
另一方面,初期的階級統治缺少行政職能方面的規範管理,完善的審案制度更是無從談起,官員在審案時只有藉助所謂的神示證據,才能使其對案情的判斷更具有說服力。
從西周開始,社會生產力水平有所提高,一部分人對自然界和天人關係有了初步的理性認知。統治階級對自然規律和社會規律的認識和運用,使人們從對神的崇拜逐漸轉變為對統治階級的臣服。
禮法制度逐漸取代了神權法思想,司法審判制度產生並逐步完善。公元前1000年,西周確立「五聽斷獄訟」的審判方式,強調通過庭審中的情態來判斷是非曲直,審案制度正式進入人證斷案階段。
《尚書·呂刑》載:
「聽獄之兩辭」,「兩造具備,師聽五辭,五辭簡孚,正於五刑」。
這一制度要求官員在斷案時,訟辯雙方都要到場,通過聽取雙方的陳述,觀察陳述時的語氣和神態來判斷雙方所述是否真實,並據此做出判決。「五聽斷獄訟」的審案制度就此確立,並始終在中國古代的刑事訴訟中佔據重要地位。
何謂五聽?《周禮·秋官·小司寇》中說:
「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
具體說來就是:「觀其出言,不直則煩;觀其顏色,不直則赧然;觀其氣息,不直則喘;觀其聽聆,不直則惑;觀其眸子,視不直則眊然。」
也就是說,此時的法律從制度上認可了審案官員從對訟辯雙方的言辭行為中取得情態證據的合法性。情態證據從狹義上講是指訟辯雙方在庭審時面部、聲音或是身體等各部分及其整體上的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
廣義的情態證據還包括庭審之外或其他主體的情態。情態交流是人的本能,也是社會知識常識。情態證據得到司法制度的認可是法制文明從神證斷案階段步入人證斷案階段的重要標誌。
人們對於情態證據正當性與合理性的樸實認知,是情態證據得到司法肯定和運用的社會基礎。最為難能可貴的是中國古代的法律將這種樸實的社會認知加以系統化概括,並形成制度運用到司法實踐中,這無疑是法制文明的一大歷史進步。
在中國古代官員審案中有一種說法叫作「無供不錄案,斷罪必取輸服供詞」,也就是說,斷案認定被告人有罪,一定要拿到被告人承認有罪的口供。五聽之術就是為獲取口供而採用的審訊方法之一。
「五聽」運用察言觀色的方法,通過對當事人心理活動的細微觀察,查清案件的真實情況。在我國古代科學技術相對落後,取得科學證據難度較大的判案時期發揮了重要作用。
古代典籍對於運用五聽法辨誣雪冤和證實罪犯的記載俯拾皆是。在古代的長期司法實踐活動中,五聽之術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對現代的司法審判也有一定影響。例如現代刑偵技術中犯罪心理學的行為分析及其對於微表情的研究,就部分借鑑了五聽法的經驗技巧。
除了「五聽斷獄訟」,西周還針對重大疑難案件制定了「三刺」制度,也稱為三訊。
即「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這種分別徵求群臣、群吏和萬民意見裁決案件糾紛的方法與現代的公審諮詢裁決制度何其相似。在社會生產力相對低下、司法制度極其不健全、司法審判缺少統一的法律依據的時代背景下,三訊制度不失為古代司法審判制度中的一種民主形式,也體現了西周統治者「明德慎罰」的統治思想。
不過,隨著封建社會以皇權為核心的中央集權的確立,三刺之法因其不符合封建專治統治的需要而消失,但是「明德慎罰」的司法原則,卻被保留了下來。我國古代很多朝代的律法中都有「死刑覆核」制,這可以說是對三刺制度中明德慎罰思想的繼承。
例如《北魏律》規定:「當死者,部案奏聞。」《唐會要》卷四十也有:「死刑雖令即決,仍三覆奏,在京五覆奏」的制度。明朝的三司會審和朝審,更是專為重大、疑難及執行死刑的案件而設的覆審制度。
可見,「三訊」雖沒能像「五聽」一樣,在古代的司法實踐活動中形成具體的制度,代代相傳,得到繼承和發展,其核心思想卻在後世慎罰、慎刑的司法原則中保留了下來,還是足慰人心的。
五聽三訊,不論是作為司法制度代代沿襲,還是作為司法原則留其精髓,都是我國古代官員審案制度化過程中重大的階段性進步。不可否認,五聽三訊的審案制度,對法官的個人能力和道德水平有相當大的依賴性,由於主觀臆斷造成冤假錯案的實例也屢見不鮮。
但是,自產生的那天開始,其與社會環境相互契合的蛻變就從未停止過,並在不斷發展和完善自身的過程中得以生存和延續。取其精華、應時而用,才是現代人對待古代文明成果應有的態度。
參考文獻:
《周禮》
《唐律疏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