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錄的夫妻談話錄音能否作為感情破裂的證據?

2020-12-19 中國網

問:我同我愛人是大學同學,畢業後他留校任教,我去了南方一家外資企業。1998年5月我們結婚,婚後雙方感情一般。夫妻分居兩地,又都不願放棄自己目前的工作,幾次協商一方調動無果,他說他很快有升遷的可能,去年5月我到法院起訴,堅決不同意離婚。在法庭上他說「我覺得感情沒破裂」,法官讓我舉證,我不知道如何舉出感情破裂的證據,我說我們已經事實分居2年多了,法官卻說這證據不足以證明感情已經破裂。一個月後,法院判決不準我們離婚。之後,我曾多次與他電話商談離婚,他也承認我們之間已經沒有什麼感情,也同意離婚,但讓我等他一段時間。無奈之中,我錄下了和他的談話準備以此為證據再次起訴。

請問,夫妻談話錄音能否作為感情破裂的證據?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已於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中已明確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同樣可以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供,該《規定》第七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於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你的錄音資料已經說明你們之間不存在夫妻感情了。

從你來信中談的情況看,您與丈夫事實上已分居多年,您去年5月就在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我認為,目前您的錄音證據完全可以證明你們夫妻之間已經沒有感情,在法院駁回離婚起訴六個月之後,完全有權利向法院再次提出離婚訴訟,我們相信這次法官會採信你的證據並支持你的訴訟請求的。(地平線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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