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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偷錄、偷拍等非法證據能否作為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
顯然,這種未經相對方同意錄音錄像取得的證據不具備證據的合法性特徵,屬於廣義非法證據範疇。具體到偷錄偷拍的證據是否能應定位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有以下幾點需要考慮:(1)案件性質、偷拍偷錄的損害後果及其社會危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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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錄的證據能否幫他打贏借款合同
那麼,偷錄或者是偷拍的證據能否作為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呢?9月28日,柏鄉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2015年,陳某向白某借了5萬元,並約定了月利率為2%,借期為一年。借款到期後,陳某沒有償還本金,而是一直償還利息至2019年10月。後來,陳某因故去世。白某多次向陳某家屬索要欠款,陳某家屬對這筆欠款並不認可,拒不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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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對方同意的錄音,是否能夠作為證據使用
在矛盾、糾紛發生之前,雙方之間因信任、證據意識不強、倉促、礙於面子等因素,致使雙方沒有籤訂書面協議。在矛盾、糾紛發生後,一方就要為此買單,在維權的時候證據一無所有或零星,而對方對其主張和事實又予以否認,故難以形成有效的證明力,其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故守約方為支持其主張就自己私下偷偷進行對話錄音,那麼私下的錄音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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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錄的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嗎?是否有法律效力
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這個是眾所周知的,但是偷錄的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嗎?是否合法呢?事實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其中,錄音作為視聽資料是可以當做證據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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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錄取得的「證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嗎?怎樣才算合法有效
視聽資料作為證據形式之一,是被法律認可的證據形式,合法的錄音資料即屬於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呈現在法庭之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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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證據怎樣才有效
一、錄音證據取證的司法解釋 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覆》曾經規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以違法證據排除規則排除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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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司法觀點:偷錄、偷拍等非法證據能否作為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
則出借人主張債權時,將可能面臨沒有書面證據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困境。此時,出借人經常會通過不經借款人同意,私下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借款人自認已借款、借款數額、還款期限、約定利息等事項。顯然,這種未經相對方同意錄音錄像取得的證據不具備證據的合法性特徵,屬於廣義非法證據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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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企業偷偷錄音,可作為證據嗎?如何錄音才有效?
一、認為不能作為證據的依據很多人認為,與人談話時偷偷錄音,不能作為證據。這是因為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復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覆》(1995年3月6日)中明確,「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只有經過合法途逕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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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對錄音證據規定的超詳細解析(附取證技巧)
諮詢熱線:4008-676-858 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覆》曾經規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以違法證據排除規則排除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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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有哪些?
在我國,法院判決夫妻離婚只有一個條件,那就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那麼,實踐中,如何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呢?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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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1、承認借款行為,並承諾還款,合理時間後還款;2、承認借款行為,承諾還款,但未予履行承諾;3、從頭到尾拒不承認借款行為 在第2種情況下,當事人要尋求法院訴訟途徑解決,會遇到法院以起訴無證據而不予立案的情況。為了取得證據,貸方會在最近一次討債時帶上錄音設備,把與借方有關借款的時間、數額等具體情況的對話私錄下來,以此為證據再提起訴訟。那麼私自錄音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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綺惠說法 | 私拍私錄證據能否用作定案證據
,只有經過合法途逕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顯然,該《批覆》對私自拍攝證據持否定態度,引起了學術界、司法實務界對私自錄攝證據合法性的廣泛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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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錄音可否作為證據
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應當確認該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另外,在採取偷錄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證據時,應當儘量採用先進的錄製設備。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儘量選擇雜音幹擾少的地方錄製。在偷錄中,應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錄製時間,並巧妙地引導或提示對方表明身份,以增強證據的可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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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以下東西都可以作為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注意了
如果對方出軌,那麼應該提交什麼證據來作為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呢?【案例說法】:2012年,劉某和周某通過QQ相識,兩人在網上聊得熱火朝天,互相都很有話說 也很有很感,大家都知道,網友,網友這個詞大家並不陌生,見網友更是不稀奇,劉某和周某聊了一段時間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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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專家:不能違反三方面」禁忌」
專家稱,私自錄音是否合法,要看錄音的獲得是否違反三方面的「禁忌」 眼下,智慧型手機幾乎人手一臺,遇上糾紛或不順心的事,私自錄音存證是慣常做法。然而,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一則批覆中指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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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話錄音能作為法庭證據嗎?為何有時法庭採納了,有時卻拒絕了?
本文作者:王科棟律師 北京合弘威宇律師事務所本文導讀:打官司的過程中我們發現,有時候談話錄音作為證據,法庭採信了,有時候卻被當作非法證據排除了,這是怎麼回事呢?…… 大家好,我是胖乎律師。關於錄音(能否)作為法庭證據的問題,我們來談以下2點:1、什麼樣的錄音證據,可以作為「呈堂證供」?(被採信的關鍵在於什麼?)2、為什麼說錄音證據是把雙刃劍?(錄音方式使用和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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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錄音證據效力的司法解釋(重要的是取證技巧)
為了得到證據,張某找來當初介紹自己和李女認識的介紹人劉某陪同,帶上錄音機來到李女的家裡,以想和好為由與李女聊天,見李女不想與自己和好,張某就再次向李女索要當初借給她的3萬元錢,李女也承認向張某借了3萬元錢急用,但是她說那些錢已經作為兩人的生活費花了,不應該再還給張某。李女沒想到,張某把他們的談話都用錄音機錄了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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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錄音證據」你應該知道的那些事兒
首先肯定地說,錄音或錄像證據是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之一。在《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了八種形式的證據,其中第四項是「視聽資料」也就是錄音錄像證據。在《繼承法》中,也有「錄音遺囑」的規定。所以,視聽資料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是沒有任何爭議的。問題在於,很多錄音證據是在未徵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偷錄取得的。偷錄所得錄音證據,是否還是合法的,就是個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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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錄音證據」你應該知道的事兒
在《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了八種形式的證據,其中第四項是「視聽資料」也就是錄音錄像證據。在《繼承法》中,也有「錄音遺囑」的規定。所以,視聽資料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是沒有任何爭議的。 問題在於,很多錄音證據是在未徵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偷錄取得的。偷錄所得錄音證據,是否還是合法的,就是個問題了? 二、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的錄音證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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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相關規定:在離婚訴訟中,如何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婚姻法相關規定:在離婚訴訟中,如何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此處已添加小程序,請到今日頭條客戶端查看) 起訴離婚,法院會判離的就是夫妻雙方感情破裂,那麼起訴離婚應該怎麼收集感情破裂的證據呢?6.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講到這裡,那麼法律規定的感情破裂的離婚證據的收集有沒有什麼技巧呢?你知道嗎?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1.可以看分居時間。夫妻雙方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就屬於感情破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