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大連發生的一起兇殺案令人痛心……
昨晚,大連市公安局發布警情通報,稱一名10歲女童被害身亡,加害人蔡某某未滿14周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警情通報
2019年10月20日19時許,公安機關接到報警,沙河口區發生一起故意殺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歲)被害身亡。接警後,市公安局高度重視,立即組成專案組全力開展偵查。經連夜工作,於當日23時許,在走訪調查中發現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歲)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後,蔡某某如實供述其殺害某某的事實。
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滿14周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公安機關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按照法定程序報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於10月24日依法對蔡某某收容教養。
未滿14歲的嫌疑人
10歲的受害人
極端個案令社會震驚
對此
@人民日報 微博發布微評:
未成年人犯罪應受足夠審思
女孩被殺令人痛惜,加害人同是未成年,讓人愕然而沉重。「我們是祖國的花朵,請好好愛護我」,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正在審議之中,血的教訓再次衝撞人心!治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如何破題?必須早發現早預防,實行分級幹預。
新華每日電訊針對該事件
也發表了相關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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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極端犯罪如何治?
據報導,未成年人犯罪,呈現低齡化、成人化、暴力化的趨勢。極少數未成年施暴者,對陌生人、同學甚至家人痛下殺手,嚴重挑戰道德倫理底線。
目前,我國《刑法》將「刑事責任年齡」,規定為年滿14周歲。對於未滿14周歲的施暴者,只能收容教養。無法從法律上加以嚴懲,讓不少人呼籲通過修法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否應該修改,有關方面不妨嚴格論證。
性格偏執,自卑敏感,對親情淡漠,欠缺法律意識……不少未成年人惡性犯罪事件背後,都有家庭教育缺失的陰影。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家庭學校社會多方形成合力,加強青春期教育、心理矯治,預防其滑向犯罪的深淵。
對未成年人犯下極端惡劣的罪行,也應設計出更合理的處置機制,杜絕「犯罪不坐牢」的僥倖心理,不縱容惡劣的施暴者,還社會以安寧。
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再引熱議
此事發生後,「是否該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話題再次引起熱議。
根據目前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加害人蔡某某不滿十四周歲,屬於無責任能力年齡階段。
對此,不少網友表示,現在的小孩心理普遍成熟較早,最低刑責年齡是否應該降低一些?
還有網友表示,是否該進一步追究其監護人的責任?
針對未成年人犯罪草案規定八項矯治措施
前不久,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在北京舉行。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等一批社會高度關注的法律草案,在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提請審議。
其中,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擬實施分級預防,細化教育矯治措施。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明確將未成年人的偏常行為分為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和犯罪行為等由輕及重的三個等級,並分別規定了相應的幹預或矯治措施。
修訂草案明確,不良行為是指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不予幹預會日益嚴重的行為,包括吸菸、飲酒;多次曠課、逃學;無故夜不歸宿、離家出走;沉迷網絡以至於影響正常學習和生活等9種。
嚴重不良行為指嚴重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
為解決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因年齡原因不予相應的治安管理處罰、同時又缺乏跟進的矯治措施,導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問題,草案規定了公安機關可以採取的8項過渡性教育矯治措施。
8項過渡性教育矯治措施分別是:
予以訓誡;
責令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責令具結悔過;
責令特定期限內定期報告思想狀況和活動情況;
責令遵守特定的行為規範,不得實施特定行為、與特定人員交往或者出入特定場所;
責令接受心理輔導、矯治或者其他治療;
責令接受未成年人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觀護幫教;
責令遵守其他促進未成年人遵紀守法的要求。
草案還規定,對嚴重不良行為情節惡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上述規定的教育矯治措施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專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專門學校可以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採取必要的約束措施,有針對性地開展教育矯治。
未成年人極端犯罪如何治?
其實,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一直都是大家關注的重點。
今年兩會期間,不少代表委員就曾提出了相關建議——
全國人大代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劉守民認為,應該通過運用大數據的手段,分析梳理導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從根源上進行加強管理。他強調:「要通過已經發生的個案來檢視《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和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實和執行。」
全國政協委員馮遠徵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曾表示,未成年人犯罪,很大程度是因家長失職。他認為,未成年人觸犯法律,家長也應擔責。
此外,還有一些專家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議和觀點——
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綱研究」項目主持人任海濤建議,從法律實踐角度看,可以探索建立「惡意補足制度」,也就是說,如果一個孩子,明知道「不滿14周歲不負刑事責任」,基於此種惡意實施犯罪行為的,應當對這樣的行為人比照法定年齡降低要求,這個也是國外已經存在的制度。
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認為,公眾並不是一味要求對未成年人施以重刑,但把明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孩子直接放歸社會,超出了公眾的接受範圍,就是一種不負責任。
王金海認為,還應該參考針對精神病人等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的管制措施,制定一些臨時措施,起碼不要把這些存在嚴重犯罪行為的未成年「殺手」直接放歸社會,否則,他們極有可能給社會帶來更大的危害。
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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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人民日報 微博、新華每日電訊、新華社、中國新聞網、江蘇新聞、封面新聞、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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